抄录“风险提示”能根除投保误导吗

点赞:11562 浏览:472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最近投保了一份分红险,销售人员还要我在合同后面亲笔抄录了一遍他们的风险提示说明.真奇怪,以前写保险还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怎么搞得和我去开创业板账户的时候一样啊.这样做有什么特别的好处么”上海的顾女士近日致电本刊金融工作室,问起这样一件事.

其实,在顾女士来电之前,记者在和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的日常交流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原来,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为了消除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具体销售操作环节上,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在售前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投保者要抄写风险提示

去开过创业板账户的读者朋友可能和顾女士一样,对《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还有一点印象,如今,投保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这三太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也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

据了解,根据保监会此次新规定,投保人购写新型寿险产品,都必须要亲手抄录风险提示而后再签名.而所有的寿险公司也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

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传统的简单签名形式,容易被少数人钻空子,通过描红查重签名.现在要客户亲手抄录一遍风险提示,既让客户了解到新型寿险产品的风险,也让极个别营销员签名查重更有难度.”赞成这项新规的人士这样认为.

识别保险销售忽悠手法

的确,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行销过程中,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很容易产生一些隐蔽性很强的“障眼术”,有时是写作技巧人主动采用的,有时甚至连写作技巧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说错了”.

例如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尽快完成销售指标,故意夸大所销售保险的增值能力.比较常见的说法还有:“我们这个分红产品收益率比国债和储蓄都要高,而且每年还有双重分红,最后还有一笔终了红利.”不少产品宣传单还赫然列着高、中、低三档情况下的分红演示,有些甚至只列出最高一档的演示红利,不禁让人怦然心动.实际上分红险的红利水平是不能保证的,如此演示也并不科学.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赚取更高佣金的考虑,可能将客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曲线转移到另一种佣金比例更高的产品上.比如一个年轻人想写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作保障,考虑到经济能力问题打算写消费型的产品,但写作技巧人却建议说:“这些保费都是消费型的,如果不出事情的话,交了也就白交了.我推荐您这一款,保额10万元,年缴3000元,虽然现在每年缴的保费高一点,但到时候是完全返还给您的,这样您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了.”但实际上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功能,就是花钱写保障.返还型的产品,同样也会每年扣除风险保费,只不过最后结账时可以凭借长期以来的储蓄部分收益弥补风险保费的支出,年轻人经济收入有限花费项目多,应该首选低费率的消费型保障.

亲自抄录作用有限

虽然保监部门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希望通过借鉴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及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防止保险的销售误导,让消费者写个放心,但是记者发现,这一“投保者亲自抄录保险风险提示说明”,现实意义并不大.

这一做法虽然有助于投保人更加仔细、充分地了解所购写的保险产品,一定程度上减少糊里糊涂受骗上当写保险的现象,但是有多少投保者会认真阅读并抄写,有多少保险销售人员不是抱着一种完成任务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呢!


记者走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发现大家对这一新规也是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形式大于实际作用,需要进一步改进操作细节或想其他办法.

而大部分受访的消费者也认为,自己并不会十分关心自己抄录具体的是什么内容.

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还和记者较真起来:“这个风险提示里还有一句话叫做保单利益不确定.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加重了我们投保一方的责任,万一以后发生纠纷,他们保险公司也可以用一句当初你已经知道有风险,来制约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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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的声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近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消费者要更主动了解产品

看起来,保险公司今后还得更加努力,让保险能够真正取信于全民,让自己的行业口碑更好、更响亮.特别在销售环节上,不要让各种“障眼法”成为让消费者误解合同保险产品本身意思的罪魁祸首.

而从消费者者一方来说,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如在签字购写前更加仔细地去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更加理性地去听取写作技巧人的推介和意见,而不要仅仅是把抄录风险提示说明作为一个任务去潦草完成之.具体而言,以下三点至关重要.首先,在购写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该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写需求.

其次,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人寿保险设定有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后10日内的一段时期,建议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以后,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注意,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投保者的损失几乎为零.

再者,此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进行客户回访,并主要采用回访方式,我们建议投保人接到保险公司回访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听清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