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信用缺失

点赞:29916 浏览:1418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关 键 词】信用理念;信用环境;信用管理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蔓延,金融信用的危机也在加大;金融信用成为当今关注的焦点.金融活动离不开信用,金融信用一旦缺失,就会出现无序金融,不健康的金融;信用经济变成了“赖账经济”、“无序经济”,为了防范金融信用的缺失,重建金融信用的良好环境,重树金融信用的良好形象,各方面要求整治金融秩序,建立健康金融的呼声越来越高,提出的有效建议也越来越多.现笔者就金融信用缺失的问题作如下初浅剖析和思考.

一、金融信用缺失的危害性

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缺失的危害性.“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但是,金融信用缺失的隐患猛于虎,正在时刻威胁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表现可谓五花八门:资金拖欠造成“三角债”、“多头债”;披露虚检测信息、虚检测数据;逃废银行债务;违约合同欺诈、欺诈、虚检测广告等门类繁多.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140亿元,但是却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变成了“赖账经济”、“无序经济”;因三角债、多角债的出现,我国由此增加的财务费用多达200亿元;上述种种信用“败血症”给中国社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种种以金融信用缺失为主题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金融信用缺失状况已经恶化到严重影响经济运行的程度.专家们指出金融缺失主要有四大危害:

一是银行信贷资产恶化,加大金融风险信用恶化的直接银行资产的恶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银行业务的发展也随之加快,但银行资产质量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而是背道而驰;存在“站着放款,跪着收款”、“放款是老子,收款是孙子”,是银行员工的普遍感叹的问题.为了收款,银行使尽了各种的手段,但前清后欠,正常贷款转成不良贷款现象仍大量存在,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成为银行开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的第一大障碍.

二是金融交易成本增多,严重阻碍了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交易成本,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企业信用调查、评估,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来评定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而加大了银行的贷款成本,也可能由于时间关系失去了和一些优势企业的合作机会.同时在信用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的拍卖费、资产评估费等用于处置资产的成本增加,再加上贷款流动性较差,从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银行效益下降.

三是阻碍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信用缺失直接影响了支票、商业汇票等转账结算工具的推广.信用是支付结算工具的基础,信用下降使结算工具功能紊乱,结算方式倒退,结算创新难以推行,最终使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影响了交易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

四是.资源配置失衡,阻碍经济的发展.在金融信用严重缺失的条恶化件下,破坏了“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行为准则,扭曲了正常的经济关系,资金流动受阻,无法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优化配置,资金作为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的要素,其配置方式具有带动、引导效应,资金配置失衡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衡,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最终结果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A、历史遗留的原因

一是诚信缺损.随着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加速,企业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应对市场风险.长期以来,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可以说大多数国民都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虽然说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以孔子在两千年前就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与朋友变而无信乎”去说教讲诚信.但是,诚信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已出现严重危机,诚信这个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越来越被淡化和缺损;诚信缺损包括制度、市场和道德的全方位缺损.二是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突出原因表现为道德风险,它既加剧了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又构成金融领域不良资产的重要成因.我国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原有体制下,国有是公有的,没有经济主体独立产权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并有成为隐性制度的倾向.所以,经济的正常运行既要有如法规等成文的制度,也要有如诚信的道德约束,缺乏诚信道德规范的经济社会,难以保证理性的法律秩序.诚信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基础,不能把诚信理念的“自律”与法治的“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B、失信成本低的原因

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理应都在诚信、守信和信用的规则下交易是公正公平的;如果守信能带来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守信,反之亦然.但是目前我国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不规范、不成熟.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两盖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

C、信息方面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方面的第一个问题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并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银行的贷后管理为例,借款人在内部信息、还款意愿等方面所占有的信息居于绝对优势,在银企双方的博弈中信息高度不对称.社会化信用不健全.信息方面的第三个问题是社会化信用怎么写作体系不健全,银行信息来源单一化,社会化信用怎么写作体系薄弱,怎么写作水平不高,我们国家社会化信用、包括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社会信用怎么写作体系较为完善.


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信息方面的第三个问题是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有关借款人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更跟不上.我国银行在信用建设中,很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型和技术,逐步建立与深化适合中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度量、评价系统,使我国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科学化.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举措

A、加大信用理念的宣传力度.宣传和倡导诚信文化、诚信理念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长期坚持,才能收到真正的效果.我国历来重视诚信教育,儒家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诚者商之道也.”并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古人把诚实守信一直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我们已经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活动已无国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往来日见频繁,此时此刻,我们怎样做到友好往来,友好贸易,我认为仍然靠的是诚实守信.对此,我们各级政府应牢记古训,负责任的、尽义务的开展对全体公民、全体社会的诚信教育,运用多种媒体,不间断地宣传诚信理念,教育大家牢固树立诚信价值观,牢固树立诚信的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诚信的职业操守,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诚信在构建和谐世界、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在保证企业良好经营,个人良好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做到人人知诚信,使诚信光荣,诚信无价成为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一个“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信用氛围.

B、加快信用环境的改善速度.信用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稳定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金融信用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强化金融安全意识,强化金融环境意识,强化金融稳定意识,甩掉“保护伞”,当好“守信神”,伸张正气,力举诚信,积极指导有关职能部门配合金融单位,共同参与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工作,形成一个以政府为领导、金融为主体、法律为支撑、职能部门为后盾的全社会共同维护金融信用的良好局面.信用环境建设一定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加快解决当前金融信用环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于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给金融带来的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做法与经验,把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改善金融信用环境的的大事看待,尽快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数据库,把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诚信程度认真收集、记录、分析、储存下来,各相关部门,如银行、税务、保险、财政、技术监督、工商、海关、商务、法院、、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从而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享有守信的美誉和守信后带来的益处,使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因失信而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C、加强信用管理的立法力度.我国征信相似度检测机构多年来,在自信调查、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方面功不可没,但因信用数据不健全,信用条文不具体,也给其业务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政府职能部门征信数据的收集、公开带来了诸多不利,给不守信用者带来诸多可乘之机.针对这些情况,呼吁有前瞻性、针对性、刚性的信用法律、法规及早出台,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逐步建立起重新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信用的实际,本人认为应该建立健全以下信用法律.

第一,制定《信用基本法》.此法作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龙头法,要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这方面我们是有缺失的,应该出台《信用基本法》,把信用纳入强制性法律规范.

第二,制定《征信法》.目的是通过建立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规范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了解个人信用程度,加强信用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金融风险.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

第三,制定《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有了《失信惩罚法》,就增加了违法者或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一旦踩了这条红线,他不仅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经济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失.因此,《失信惩罚法》可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和法理上的权衡后,作出诚信的良性选择.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应尽快建立一部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

防范金融信用缺失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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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还应陆续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信用管理法律系统,如《消费信贷法》、《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资金转帐法》、《公司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有关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相继出台和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环境的逐步形成,相信我国的信用法律将会更加完备,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会逐步提升,社会金融环境会越来越好.

总之,诚信是金融业的灵魂,是金融业的兴业之本,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金融信用缺失,我国的金融秩序会更加健康,更加蓬勃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