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开发费的税前加计扣除

点赞:11303 浏览:458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助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我国在2008年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新的调整.但一些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时,遇到了一些政策理解方面的问题,导致企业没有能够合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主要通过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浅谈如何在机械制造企业合理运用研究开发费的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关 键 词】税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助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从2008年1月1日期,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新的调整.新的税收政策政是我国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保持经济科学、健康增长的关键.从长远来看,该举措也是保证我国税收能够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

5年多来,一些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时,遇到了一些政策理解方面的问题,如扣除范围不适当、项目立项登记与费用发生年度不一致、账务处理不规范等等问题,导致企业没有能够合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困惑,结合本人在机械制造企业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对部分难点问题进行说明.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发生的性质、时间等不同的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方法下,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范围也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

1.1按照研究开发活动性质分类的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文件精神,“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具体费用涵盖了企业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从设计、试制、评审、验收等8个方面的费用.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对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费用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等5个方面的费用.可以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企业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各方面的费用,均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2按照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分类的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般来说,机械制造行业新产品试制的流程,大致包括市场调研、产品设计、产品试制、性能测试、修改、再试制、定型生产等步骤,该流程可以区分为新产品试制阶段和新产品产业化生产阶段(或市场化阶段),而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文件精神,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显然仅仅指新产品试制阶段的各项费用.

例如,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技术)为依托研制新产品,在技术部门完成产品设计后,公司车间按照技术部门的图纸进行该新产品的试制,以及设计改进和再试制费用等.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在此过程中公司发生的新产品从设计到试制的各项料、工、费,均可以根据规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于该新产品在交付用户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进行的设计改进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作为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作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成果,我们认为从生产的第二台该新产品开始,即应该作为新产品的产业化生产阶段(或市场化阶段),不再作为新产品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当然,针对该新产品产业化后交付用户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公司可能会进一步对该产品进行改进、完善.原则上来说,除了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性的改变(如应用新的发明专利进行重大改进)可以作为新的新产品研发而进行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外,一般不再作为新产品研发对待,也再作为新产品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1.3按照费用发生的时间分类的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文件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部门(一般为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并取得其签发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前;超过申报期限的,税务部门原则上不作为当年的项目受理;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个年度进行研发项目的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需要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在审核项目的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可以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或者向签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咨询.对审核后无异议的,应该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在经过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后,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只能是在发生当年的研究开发费,项目确认和登记的上个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再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进行加计扣除;而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企业完成项目确认、登记的以后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继续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方式


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而我们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则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为制造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不同的费用列入不同科目.显然,按照我们日常的处理方式无法同时满足财务核算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两个方面的需要.鉴于此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决:

2.1财务记账时对费用采用过账的方式

可以先设置“研究开发费”的一级科目、再按照费用的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明细科目)并对上述明细科目设置项目管理的办法来区分不同的研究项目.当企业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时,我们将该研究开发费从“研究开发费”列支,再将该费用从研究开发费转至其按照会计核算的需要而应该列支的科目,巧妙地解决了如何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核算的需要的问题.

例如,企业在新产品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工资等费用,先借记“研究开发费-工资”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然后借记“管理费用-工资”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工资”科目;试制新产品形成的无形资产,先借记“研究开发费”科目下的相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科目.这样,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均通过管理费用下的“研究开发费”一级科目走账后再转至相应科目,我们只需要统计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即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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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设置辅助台账进行登记的方式

由于文件只是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那么我们在财务核算帐外再设置辅助台账,也是能满足文件的要求的.我们可以单独设置“研究开发费”的辅助台账,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的项目设置不同的帐册,在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时,详细记录每笔研究开发费的支出情况,做到有帐可查,也是符合税务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的.

3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很多,需要的材料也很繁杂,且该项工作牵涉到企业的技术开发、财务、生产等多个管理部门.企业只有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需遵循相关法规及原则,认真准备税务部门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才能顺利完成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工作,减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