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今后建议

点赞:5139 浏览:166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下,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和伤亡人数都有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本文对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简要分析并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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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矿山安全法制,对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3年以来仅仅五个月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发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煤矿监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矿山安全现状整体是进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频发,矿山安全事故仍是关系我国安全卫生大局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相关监察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还存在差距.安全生产法规因配套规章滞后、新旧职能移交衔接不当、部分条款合理性不够,给具体执行造成困难,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没有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很难步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的轨道.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职责的划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日常性监察执法,可以弥补国家监察力量的不足,但实际上却削弱了国家监察的独立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本是一项工作,却人为的割裂开,由两个机构去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官僚现象,必然导致最后无人真正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缺乏独立性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生产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监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监察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作为矿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监管保障的机关在执法上仅享有建议权,安全监察缺乏相应的执法力度.

(4)工会安全监督权的设置形同虚设

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企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这三种情况时,工会对此享有建议权.但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工会的建议.如果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一意孤行,漠视上报的危险情况工会行使权利,因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而力不从心是可以理解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来源于企业,依靠企业维持生计,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当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工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5)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影响我国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矿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体内容上仍然不够细致,且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而且监察领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包括有,监察制度设计不科学,监察体系不完善,以及多种监察规定重叠导致监察执行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善在矿业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体系周密.除了制定矿业基本安全卫生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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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可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一种原则性强,具体规定简单粗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实际意义不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独立实施.安全监察机关只有通过对煤矿进行日常的、定期的检查,才能知悉具体、可靠的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因此,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形下,责任就会明晰,结果必然会促使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发挥其预防机制的作用.


(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监察机构

要通过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和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也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就保证了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近些年来,因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变化,我国负责煤矿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的机构多次变化,这就导致了很长时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2005年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也存在多部门相互扯皮、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要确立严密完整的煤矿监察制度立法体系,监察的条例权威统一、可操作性强,监察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