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乳名写借条,能逃脱责任吗?

点赞:30633 浏览:1427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读者鹿萍来信咨询:半年前,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我借款5万元,并写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鉴于我们双方为非常熟悉的好友,当地村民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因此,我当时虽有疑,但并没有在意.借款到期后,面对我的还款请求,刘某却背信弃义地否认他曾经向我借款,并称其只叫刘某,“六月生”并非其本人.请问,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答:刘某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分别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即只要有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刘某便难辞其咎.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对你来说,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由于目前所有法律中并没有有关借款人该如何署名的强制性规定,也决定了只要能够明确借款的事实、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计算、借款人等,无论是以本名、乳名、别名还是绰号出具,借款人均有及时偿还的义务.而你有借条在手,也完全可以以两种方法来求证借条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当地村民证明“六月生”与刘某之间的同一身份;另一方面,申请司法文字书写鉴定,确认借条系刘某所写.只要你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刘某不得仅仅因乳名而推卸责任,也不能通过否认“六月生”非其本人而“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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