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的结合

点赞:3879 浏览:118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是两种很常见的调解方式,两种调解各具优势.如何能将这两种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在德阳建设主管部门做出了一次有宜的探索,在建设主管部门下设仲裁调解中心,对本行业的工程合同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 键 词】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中心

一、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之优劣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几种方式.行政调解相对于前两种调解方式来说相对专业、权威且被调解双方主动性较强,受到被调解人的喜爱,尤其是主管部门的调解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这种调解行政主体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这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劝导,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解决协议,化解矛盾.行政调解有其固有的优点,当然也有其局限性,比方行政调解在法律文件应用的选择上,容易使用地方性法规、市级文件、甚至局级文件作为调解的依据,在许多业务部门,更倾向于用行业惯例来指导工作,在“和谐”的观念下.行政主体所考虑其它的因素较多,难免存在盲目的结果.此外,行政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以后,一方也可能反悔而重新寻求新的救济途径.


仲裁调解在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调解的规定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这一条确立了仲裁调解的法律基础.全国各仲裁机构规则也都相应地规定了加强调解的内容.但是仲裁调解是体现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还需要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调解一旦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刻生效且可以在一方不予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优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调解依据上,仲裁调解一般会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调解的依据.仲裁调解考虑到司法层面的东西较多,而如果具体到某一行业,在调解时,只和当事人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一定要考虑到行业惯例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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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业的纠纷特点

建设建筑业企业向来是纠纷的高发行业,而工程合同纠纷又是大多数的建筑业企业风险的核心.对于这种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或利益不可小视的.在仲裁机构,涉及到工程合同的案件很多地方已经超过50%.在德阳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对该市120多家施工企业发出过调查问卷,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显示,企业发生过工程合同纠纷的占到50%,在处理方式上,大部分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调解而化解,还有少部分纠纷由于分歧太大而不得不走上法律程序.施工企业在订立合同前能有专人审查的不到一半,面审查者有的是聘请律师,有的是企业内设法务部,还有的就是一般的合同管理人员.总体来说很多企业是发生过重大纠纷才会重视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而没有发生过的单位或者纠纷没有引起损失的单位对合同纠纷预防工作的重视就不足.当然在回收问卷中,所有的企业都表示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在纠纷处理上能给企业提出一个正确的引导.

当这些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作为企业来说,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无非就以下几种: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也一般会进行如下的三步曲,先自行和解,和解不成或一方反悔再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这里的调解就是行政调解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劝导,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解决协议,化解矛盾.如果行政调解不成功,或者一方调解成功一方反悔,则企业会选择最后的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都可能会存在调解的程序.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标的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如果按这三个程序走下去,时间上对于某些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而且很可能引起下游企业和劳务用工的连锁反映.

三、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相给合的探索

在建设行业,如何将行业优势与司法资源相结合,更快更有效的解决纠纷.

在四川德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德阳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与德阳仲裁委员会将这两种优势合作做了一次探索,联合成立“德阳仲裁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预防与调解中心”.【2】

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调解涉及建设领域的各类合同纠纷,同时,机构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便与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力,做到案到事结.遇到纠纷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的,应避免矛盾激化,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法律途径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也可以直接申请提交仲裁做成调解书,这样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除了事后调解外,为了更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为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预防建设领域纠纷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建设纠纷的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合法利益,保障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该中心还结合建设领域各类企业的行业特点,免费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各类合同文本,定期发送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建筑纠纷案例资料,并提供法律咨询怎么写作.

再次该机构还可以进行事前预防工作,为建设行业及企业的重大法律事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供指导,必要时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群英荟萃的人才优势,为调解中心组织专家咨询团提供咨询意见,企业的重要合同及涉及维稳的拆迁安置合同可提请调解中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预防纠纷发生.

如此一来,“德阳仲裁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预防与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能可以概括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三位一体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这一探索将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优势互补,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本行业纠纷.

工作机构运作以来,已多次调解过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纠纷,很多较小的纠纷基本都能通过对政策的解读,法律的分析而解决.对于一些分歧较大的事件,无法调解的也可以正确地引导当事人走到法律途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