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章建筑罚款后又拆除案违章建筑物的合法化追认

点赞:12958 浏览:498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情

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阳江市规划部门一违章建筑,规划局判明该违章建筑物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图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而致函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违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时已经发出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罚了款,并责令当事人张某到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

争议

本案在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多次组织案件讨论会,都难以下结论.争议集中在:

1、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后,再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既然已经对张某作出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法支队发现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后,曾多次责令其停止施工.但刘某对局的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熟视无睹,继续进行施工.为此部门对其作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这一处罚决定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张某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反而继续进行建设,应视为违法行为一直继续存在,当然可以采取实施强制拆除.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张某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支队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得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势必造成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解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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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是否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补办了手续才算是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合法化追认.

笔者认为,补办手续后的违章建筑可转为合法,没有补办手续就仍然属于违章建筑.众所周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责令当事人有关手续后,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从行政管理法规来看,违章建筑只要补办相关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即可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说,违章建筑虽然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不是绝对的.比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就有过类似规定,我认为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具体到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房屋施工,而被部门进行处罚,但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要求去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以缴纳了罚款而终结.该建筑物也不能以被罚过款而成为合法建筑物,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也同样处于连续状态.如今,根据市规划部门的认定,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于理有据.

合法化追认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显然区分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补办手续,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对经过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那么哪些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呢?笔者认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其一、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以本着节约建筑成本的目的适当放宽处理.其二、影响市政重大项目的,如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三、从宽处理须有限度.只要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所有权,发给产权.从严处理的,坚决不予确认产权,需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