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与法制建设

点赞:3825 浏览:135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因此,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一、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新阶段,随着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检测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二、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2.法制建设与的关系

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廉政建设的法制措施

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体之两面.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那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其中涉及到人民代表的选举立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立法,国家机关的组织立法,国家官员的选举与任命立法,等等.

我国目前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写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写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

保障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对于权力的意义是根本的,是决定性质的.但是如果没有法治,就没有保障,就会为集权、专制所取代,权力就会从其起点就被扭曲、异化.

(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

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的.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

将权力行使法治化,首先要求将权力主体法治化.权力主体内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自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行为的合法程度.

其次,将权力法治化还包括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它是权力法治化中的核心部分.

再次,将权力法治化,要求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必然是滥用的.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者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

(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推进社会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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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法治化是的社会基础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

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

(2)社会法治化是的重要措施

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它是的社会背景,也是的有效措施.

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机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出的作用.在法治环境尚未建立的时候,监督总是困难的,大多数公民出来指证腐败者时都会有所顾虑.他们会害怕打击报复.如果整个社会都法治化了,打击报复的事件必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于腐败者的恐惧就必然会减低,对于腐败的指控就必然更加大胆,腐败者也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必将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到的保障.

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那么即使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起作用;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公民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我们还常看到,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淡薄,以至于无法无天.因此,我们要强化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