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看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点赞:17789 浏览:743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我国出台多起鼓励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政策,民族汽车工业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国内车企与国外车企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国内车企的知识产权意识被空前唤醒.为了实现民族品牌的长远发展,国内车企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关 键 词】自主品牌;汽车;知识产权;战略

品牌是大众识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和怎么写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到汽车产业,品牌的外延是指用来识别不同汽车企业及其不同产品的文字、图形和外观的有机结合;而品牌的内涵是指不同汽车企业及其不同产品向受众展示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乃至文化传统等元素的组合.汽车业内人士认为,界定是否自主品牌汽车,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除了商标以外,考察动力总成、发动机、变速箱、车身等核心部件是否是自主生产或控制,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为了鼓励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从政府采购、税费优惠等方面向民族企业进行倾斜.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而自主品牌汽车正乘着小排量车型购置税的优惠以及燃油税实施的政策东风,实施策略,进行自主创新,完善售后怎么写作,提升品牌形象,在向合资品牌发起冲击.如果说汽车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是品牌的外化,是汽车的“面子”的话,那么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则是品牌的核心支撑,就是汽车的“里子”.随着中国汽车的远销国外,当发达国家的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也开始感受到中国民族汽车工业带来的压力的时候,既有“面子”(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又有“里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诀窍等)的知识产权策略就成为后者挤占市场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车企与国外车企的知识产权主要冲突回顾

近年来,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与合资品牌、外国品牌汽车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冲突有: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起诉吉利公司和北京的两家经销商,诉讼事实和理由有两点:一是诉称吉利汽车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二是诉称吉利公司未经许可就将产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8A发动机描述为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丰田8A”,其采用“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是不正当竞争.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首起汽车知识产权案”.

从2003年起,发生了数起中外汽车企业针对车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争议.2003年6月,通用公司指责奇瑞公司出产的奇瑞与上汽通用五菱生产的Spark车型外观过于相似;同年11月,通用中国公司再次宣称,上汽奇瑞的新车“东方之子”涉嫌侵犯其通用大宇美男爵(Magnus)轿车车型专利.同年11月,本田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环公司的来宝“SRV” 车型外观设计与本田“CR-V”非常相近,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汽车专利第一案”.2006年,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江苏省中大集团生产的A9客车抄袭其“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亚特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新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7年11月16日,美国本田公司向美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力帆集团生产的小型汽油机与美国本田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外表相似,侵犯其权益.美国本田认为,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有“独特和明显的外表”,能“使消费者立即认出并联想到真正的高质量的本田产品”;同时列出了10个设计要素以证明对方侵权,包括阀门盖的形状和设计、风扇盖的形状等.此次争议的焦点,从车型的外观设计转到了汽车内部.

2009年1月底,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江苏省中大集团生产的A9客车抄袭了其“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一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布,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德国尼奥普兰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16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停止制造侵权客车.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车企知识产权败诉第一案”.

纵观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不难发现,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商标及外观设计方面,刚刚开始涉及零部件领域的设计,而涉及核心技术几乎没有.这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在核心技术上还不具备国际竞争力.

这一点也可以从近年来汽车企业申请的专利类型得到印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汽车企业的中外投资方在华专利申请量中,外方企业远远高于中方企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拥有量更是高于中方.与此同时,除了上海大众、上海通用、神龙汽车拥有极少量专利以外,合资企业本身所拥有的专利几乎为零.如,根据截止2004年6月1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申请量数据,以合资企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为例,合资企业本身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外方企业通用汽车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量53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8项;中方企业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2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此外,在与外方的合资合作过程中,中方可能还会损失一部分对技术成果的相应权利.

二、与汽车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

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是我国汽车业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国产品牌长远发展的首要途径.与汽车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于商标和专利.

关于商标战略.由于商标是企业品牌最直观的表现,充分使用商标可强化品牌印象,并扩大对产品的保护范围.商标不仅可用于汽车整车,还可用于汽车零部件、车用油品、玩具、服装等汽车配套产品和衍伸产品.我国汽车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选择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显著性”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以上要素的组合.汽车商标要符合汽车行业的特点,简洁,易于记忆,富有视觉冲击力,能够引发消费者对于产品和企业的良好的联想.除了在国内注册商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汽车企业还要及时进行境外注册,以免被他人抢注而付出延误进军海外市场的时机且增加企业维护商标的成本.汽车企业在管理商标时,可考虑注册防御商标,即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主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在商标经过推广和宣传而赢得消费者信任之后,企业为了防止混淆和他人的搭便车行为,可以注册防御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目前,运用防御商标策略的汽车企业一般为经过多年经营,占较大市场份额的外资或合资品牌,我国汽车企业在与外方谈判时未能掌握主动权,造成合资企业商标权归属的流失,还有一些企业甚至还处于模仿他人商标的阶段.为了自主品牌未来的发展壮大,为了开拓更广阔的汽车及其配套和衍伸产品市场,我国有实力的汽车企业有必要以前瞻性的眼光全方位地考虑商标战略的制定,包括注册防御商标,防止不诚实的经营者在其他商品上“借用”自己的商标,误导消费者,损害品牌声誉,同时也为自己的扩大经营留下充分余地.

关于专利战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产业还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所掌握的专利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都难以与前者抗衡.正因如此,一些汽车企业盲目地在数量上对专利发起“进攻”,但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不足以给竞争对手造成困扰.企业可利用专利文献制定专利地图,分析、了解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包括研究他人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和法律时效,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使用他人技术,避免侵权纠纷;在我国汽车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但部分核心技术有所突破的情况下,研发力量较强的企业可集中力量开发他人专利技术的盲点,或者围绕他人核心技术开发周边技术,给竞争对手布置包围式技术网,争取对他人专利的实施形成掣肘,以迫使他人与自己达成交叉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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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如专利战略与商标战略相结合,利用商标的良好信誉推广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或与他人达成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的交换使用许可;专利申请与技术诀窍保密相结合,使他人无法仅仅通过公开的专利说明书完整地掌握最佳技术效果,从而在技术贸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

截止目前,在中国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与国外同行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中国企业均为被控侵权的一方,这既是中国企业实力不如人的表现,也是中国企业制造能力逐渐增强,竞争对手危机感加剧的表现,是国际贸易战争中的必经过程.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国内汽车企业应充分重视,组织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法律人员在内的专门队伍,制定适当策略从容应对,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诉讼技巧,变不利为有利.

首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权.包括:针对知识产权法定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特点,调查对方权利的保护范围、地域有效性、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对比自己的设计和技术与对方是否有明显不同或实质性差异.经评估,若企业认为自己侵权的可能性很小或根本不构成侵权,则可以在谈判或诉讼中抢占有利地位;反之,则可以考虑进行和解或寻求诉讼以外的解决途径,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定诉讼程序,主张管辖权异议、诉讼主体资格异议,或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根据法律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讼专利权无效,来提出原告的专利无效的抗辩;同样,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不当的商标予以撤销,从而提出涉讼商标权无效的抗辩.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无效抗辩,一是能够重新审查对方的权利,寻找胜诉可能;一是启动新的权利审查程序,延长侵权诉讼的进行时间,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为双方寻求诉讼外解决方式创造条件.

再次,在适当条件下寻求和解.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比一般民事诉讼高,而对汽车企业来说,一旦被判败诉,所涉赔偿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如果企业分析自己胜诉可能性不大,或者进行诉讼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太高,则可以考虑寻求和解.一般而言,竞争对手也可能是商标许可或技术许可贸易对象,诉讼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较高.

四、结语

总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国产汽车中的品牌仍然不够强大,目前的三大国有整车生产企业都与国外大型汽车企业有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却并没有打响自己的品牌,不得不依赖持续引进跨国公司的产品来生存.正是在不断与外国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在一轮又一轮的知识产权交锋过程中,中国汽车企业正在成熟起来,在设备投入、制造技术、营销经验、人才资金等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研发能力和团队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同时知识产权意识也被空前唤醒,开始认识到如果一味模仿、借鉴甚至照搬成功者的商标或外观,只能成为一个 “山寨版”的“成功者”,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中国汽车企业才能最终摆脱政策依赖,尽快缩短从模仿到创新的过渡阶段,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