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探析

点赞:5442 浏览:194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问题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学费逐年增高且贫困生问题日趋严重,本文将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形成谈起,基于理性角度分析高等教育收费的目标并就如何实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提出建议.

【关 键 词】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效率与公平

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都是实行免费上大学加助学金的政策,政府负担了公民几乎所有的教育费用.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恢复高考,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被提上日程,出现了“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大学生,但是当时收费生比例相对很小,并且收费额度也很低.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部分高校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1989年国家教委(1998年改为教育部)、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规定指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的免收学杂费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负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为此,从1989年度开始,便对新入学的本、专科生实行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制度.此后的几年内,国家三部委连续联合发文,对高等教育的收费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计划内学生的收费标志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普遍实行.

1994年,原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并轨试点工作,在这些学校取消自费生制,实行统一的普遍收费上学的制度.1997年,我国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招生并轨,全部实行了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目标——效率与公平问题

1.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积极作用

高等教育收费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收入除国家财政拨款外的主要来源,高校一方面可以利用这部分收入支付一些正常的公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扩大高校规模,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推动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最近几年,我国每年都要扩招将近20万的大学生,如果仅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将无法保证高校的正常运转.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与教育经费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适当的收取高等教育经费可以有效的淡化这一矛盾.

另一方面,从整个教育系统来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有利于调整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间的分配结构.在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前,高等教育投资比例偏高一直是我国教育经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后,政府有可能将原拟用于高等教育的部分公共教育资源增量用到义务教育中去,保证我国教育投资的重点.同时,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它的对象是全国所有适龄社会成员,其范围比高等教育更广泛,这可使政府这笔投资让更多的人受益.

2.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不公平问题

高等教育收费的门槛逐年提高,1989年公立高校计划内学生的学费为100元,1993年全国高校学费平均达610元,1995年为1124元,1997年为1620元,2000年达3550元.[1]这种变迁是参照国际上部分国家实行的高等教育学费一般都在全部教育成本的25%左右的做法,即“高等学校的学费占其年平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按25%掌握,未达到25%的可以提高到25%”,而较少关注我国学生的生活成本占家庭收入比重、学费占GDP的比例、居民人均储蓄、居民人均年总收入及其增长速度与收费标准增长速度之比等经济指标的国际比较.

在西方发达国家,学费只占一般家庭收入的10%-15%左右.日本供养l名大学生的支出占中等家庭收入的15%左右.澳大利亚规定,高等学校学费为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的10%左右.欧洲国家的高校有的不收学费,即使收学费也很低.[2]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约为9598元,城镇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约19719元.按农村人口占69%计算,全国城乡总体平均家庭年收入约为12736元.2000年我国高校生均学费为3550元,相当于农村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7%,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18%,全国城乡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的28%.中国居民家庭的高等教育学费负担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按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学习用品等支出需要8000元的较低估算.1999年全国有65%的居民,其中包括80%的农村居民,40%的城镇居民,其当年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后的剩余不能负担一个大学生的支出.[3]学费水平的提高导致了大量贫困生的出现,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公平产生了消极影响.

3.理性分析

韦伯把社会的理性行动分为目的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两类.支配目的合理性行动的理性是工具理性;支配价值合理性行动的是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主要是指选择有效的手段去达到既定目标,它是可以精确计算和预先算计的;价值理性主要是以支持或确定终极目标为主,而不计算现实的利益得失.之后哈贝马斯提出了沟通理性及沟通行动理论,强调在一定的规范性条件下,让言说者生活世界的不同面向得以互动与交流,并且在沟通行动中形成属于该社群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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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主要目标,即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供给不足的问题来看,这确实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不难看出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是工具理性的一种体现,当然我们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可以看出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也考虑到了贫困生问题,是价值理性的体现.但是再从整个收费制度形成过程来看,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社会公众作为收费政策的接受者很难参与其决策过程,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这种干预严重的损坏了人的生活世界,使生活中的沟通行为与情境受到政治及经济的控制和支配而被大大的扭曲.

三、规范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对策

1.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1)基于高等教育成本确定收费标准.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顿出版了著名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高等教育需求量的极速增长、高等教育成本尤其是生均教育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在政府财政有限的情况下,这一理论成为了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政策依据.(2)基于支付能力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于中国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本身是很不平衡的,以此方法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分析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既要看到大多数家庭的平均收入水平还应看到个人间收入的不平衡,合理确定居民的支付能力.因此,在我国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过程中,不宜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实际承受水平和能力区别对待,能力大的多分担,能力小的少分担.

2.价值上的可接受性

(1)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配套措施.目前政府资助政策仅考虑了贫困生付不起学费的情况,建立了助学贷款制度和一系列赠予性资助方式,而未考虑贫困学生负担不起机会成本损失这一方面的问题.这里所提的机会成本就是学生选择上学而放弃的参加劳动可能得到的收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通过对20世纪后半期美国大学生放弃的收入进行估算发现:其总额约占他们教育全部要素费用的3/5.[4]可见,机会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学费仅是学生个人直接成本的一部分,实际影响许多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是机会成本,许多贫困家庭子女正是因为承担不了机会成本才放弃入学的.为此,笔者建议应给予贫困生适当的机会贷款.只有全面地考虑了贫困家庭学生付出的教育成本,才能使其真正摆脱经济上的重负,享受到机会平等的教育.


(2)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要实现高等教育的现代化,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既要保证国家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还需要各种民办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推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鼓励国内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投资于高等教育事业,形成各种民办高等教育;另一方面,鼓励国外资金投资于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同时引进国际先进文化形成国际合作教育.

(3)平衡地区间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最高的地方为西藏15535142元,较高的还有上海15126122元,北京10966196元;最低的地方为新疆3152187元,较低的还有四川3580164元,湖南3984109元.数额最高地方和最低地方之间相差12382145元之多.[5]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教育质量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以改善这些地区的办学条件,使各地区的教育得到均衡发展,使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