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与证据之

点赞:27269 浏览:1288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刑事错案频发.从佘祥林杀妻案到赵作海冤案,刑事错案越来越受到重视.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而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核心因素,自然也与刑事错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把握证据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认清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同证据的运用规则,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减少避免冤案错案的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司法的权威公正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 键 词:刑事错案证据关系

古有窦娥六月飞雪,当今社会更有堪比窦娥的佘祥林、赵作海.这些冤检测错案看似以个案的形式出现,背后却隐藏着极大的共性.在司法程序中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审判,就有错案的可能.一次错案的发生,侵害的不仅仅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对我国司法权威公正的挑衅.弗兰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公正审判的重要性与刑事错案的危害性便在其中显而易见了.无论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对案件定罪量刑最终都离不开证据.证据作为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对于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司法公正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概述

对于刑事错案的定性,国内目前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对于刑事错案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旨在探讨刑事错案与证据的关系,故本文中的刑事错案,我认为应当在证据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证据法学语境下的“刑事错案”是指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的搜集、证据的使用、证据的认定等过程中违反证据规则,导致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过度偏离的案件.简而言之,所谓错案,就是司法机关未依证据规则取证、用证、认证的案件.本文以下的讨论均以此定义为基础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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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错案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证据作为刑事审判程序当中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均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刑事错案的发生.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如若过分的追求事实真相,而忽略了正当程序必然造成取证环节上的刑讯逼供,而非法获取的证据又是刑事错案的根源之所在.同时,证据立法的欠缺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更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证据的瑕疵和错误将会最终导致断案的基础失去可信性,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依据,使用错误的依据必将造成错误的裁判.

刑事错案与证据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大方面入手考虑:(1)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与刑事错案.证据的瑕疵问题在刑事错案中是首当其冲的大问题,此类证据一般来自于侦查取证阶段.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据的瑕疵问题普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相关的毒树之果规则,对于滥用权力不当取证起到了相当大的遏制作用.我们可以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刑事错案的巨大作用,科学、客观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是刑事司法界的当务之急.

建立我国特有的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当从准入、排除、和采纳三大方面综合考虑.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准则之时,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我们纳入到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其次,应当从证据本身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与本案存在密切的关联性等方面出发考虑,避免对其进行盲目的排除.同时,还应保证这些被排除的证据即使不被采用,也不会对案件的审判人员产生间接的影响.另外,我们还应当准确的把握所排除证据的范围,以确保对案件有用的证据均被采纳,没有被剔除在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本身旨在排除非法的证据,但盲目的排除,将会造成证据的流失.

(2)各类证据形式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在此以口供与勘验鉴定材料为例进行论述.以被告人口供为例,在获得和使用得当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十分有利的证据,供认不讳历来是最有力的铁证.在刑讯逼供之下,不能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嫌疑人便如实招供,这其中不乏无辜之人.在勘验鉴定材料这部分同样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刑事案件发生后,对现场的勘验以及鉴定,是十分客观与科学的证据.勘验和鉴定材料是帮助我们还原案发现场,了解案件具体细节的重要证据.然后,近几年来,勘验人员素质的愈发低下以及鉴定人员专业素质的缺乏,导致此类证明材料的可信度降低.故提高勘验鉴定人员的门槛,以及他们的责任心与专业水平是防止刑事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

(3)刑事错案与证据运用程序的关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从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判,证据的运用程序包含了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就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机关是否依照法律正确的行使了侦查权,是否依照程序讯问嫌疑人,是否保证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是否在法庭上充分的行使了审判权,是否保证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证人的出题作证等都与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这便是我们追求的程序公正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我们要追求的,而程序的公正为最终实体的公正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

三、证据的合理运用及刑事错案的避免建议

证据的合理运用对于刑事错案发生的巨大影响已经显而易见.在实践过程中,基于证据与刑事错案的关系,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1)建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为证据的选送严格把关.以刑讯逼供为例,刑讯逼供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是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的口供一律排除,但对于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口供以及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实物证据,则没有排除.因此立法应规定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一切证据,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展空间.除了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最佳证据规则、特权规则、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和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于弥补瑕疵证据的不足,避免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均发挥不少的作用,有效地减少了因证据本身的问题而产生刑事错案的概率.

(2)在刑事程序中,提高各类办案人员的个人素质与输入门槛.证据的收集和选送出现差错,人为的因素是不可避免.在这方面,提高刑事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具体的提高办案人员个人素质,归纳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落实:一是在思想,加强教育,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证据意识.二是提高竞岗资格及门槛.司法考试的推行真是目前实践表现之一,并且在目前看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三是开展关于证据收集等专业项目的培训,具体包括不同证据的收集时间、收集方式、收集后的保全和调取、收集时的人员要求、配套技术手段和设备的使用方法等等.

(3)加大上诉案件的审理力度,为避免错案的发生提供最后的保障.目前,实践中对于二审案件的审理,大多数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的很少,即使是对于一些事实并不清楚的案件,同样不进行开庭审理,而是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削弱了二审法院的作用.因此对于那些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上诉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死刑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进行开庭审理.上诉程序的设定,本身就是为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而提供的最后一重保障.若只是一道形同虚设的程序环节,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公民权利的藐视.故作为最后的监督手段,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综上所述,刑事错案的发生与证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证据学的视角出发,刑事错案的发生虽然不能完全被消灭,却可以从各方面进行规避的.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细化与完善,对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最大限度的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都是有极大的作用的.这不仅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愿望,亦是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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