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在工程监理方面缺陷的

点赞:5560 浏览:182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工程监理的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和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参与建设活动各个主体进行协调,对承建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怎么写作活动.


工程监理是由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对于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关于工程监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监理的种种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方面规定的缺陷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2、《建筑法》规定的监理的范围的问题

《建筑法》规定的监理范围过窄,不利于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活动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重要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工程建设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工程监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阶段对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全国过程的统一管理.

监理范围过窄,监理的积极性被挫伤.目前,我国监理的范围集中在施工阶段,监理的范围狭窄,监理公司的利润水平比较低.同时,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的职能虚化,监理的专业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国的监理普遍不受重视,监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监理在工作方面的尴尬

《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我国的建设部门还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规范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公正、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应该成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制度要求我国监理人员由业主聘请委托,但是既要维护业主方,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我国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

监理定位的不明确,也造成了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我国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以实现工程的目标.表面看监理的职责权限很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不是如此.在质量控制方面,我国质量控制的真正的执法单位是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技术质量监督局,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为旁站的监工.投资控制方面,财权均掌握在业主一边,监理只是接受业主付费,为业主办事而已.监理的第三方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因此,作为规范建设活动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规范监理活动必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进行监理,但是对于监理单位的职权赋予太少,造成监理在工作中的尴尬,《建筑法》在该方面有待改进.

4、《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制度规定不完善

《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大部分是规范监理方或者是业主方的行为,但是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资格以及对应资格获取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目前的监理企业形象不佳,监理人员素质低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关于监理企业相关责任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一旦出现事故,容易造成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逃避应该受到的惩罚.

《建筑法》在工程监理方面缺陷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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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结及建议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活动的母法,任何一点的缺陷都可能导致建设活动的混乱,其在工程监理方面关于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职权方面的缺陷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针对此种情况,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扩大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工程的始终,以保证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标顺利实现.我国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对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全面的怎么写作,为业主提供过多的选择的建议.目前监理范围的过窄,已经影响了我国监理制度发展,只有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才能更好的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立足中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理制度.针对于我国监理的尴尬,本文建议监理单位可以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设活动之初,由建设单位收取监理费,在支付给监理单位,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时加大监理单位相应职权,以保证监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建设活动中,监理单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就要与建设活动的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当前,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寻求办法,保证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加大监理单位的职权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中应明确工程监理的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免出现事故时,监理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无法认定,同时,《建筑法》应该完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管理,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严格规定,对不同监理工程师所应具备的水平进行明确,以保证我国家监理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