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自治规则需求的比较

点赞:33640 浏览:1564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是,无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开始逐渐增多.一方面,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法律规则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缺乏效率,另一方面,又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如此背景下,“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油然而生.本文将对此类自治规则与《合同法》等法律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希冀为电子商务秩序之规范提供一种新的路径.

【关 键 词】电子商务,自治规则,法律规则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并已一跃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并无一致的观点.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怎么写作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从这些影响力较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相较于一般民商事交易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体现为数字化交易,

2.具有跨时空性,不同地域、时区的交易方汇集于互联网,

3.具有便捷性,完成交易的速度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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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风险隐蔽性,电子商务为非面对面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加剧了写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更大的交易风险.

在此背景下,由于根植于一般民商事交易的土壤之中,传统民商法对于解决新兴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维护电子商务秩序已力不从心.而且,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虽然法律规则能够有效形成、调整和维护联合体秩序,但是在私法领域中,宗教、道德、习俗、行业惯例等非法律规则对联合体良好秩序的形成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涵射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商平台确立的自治规则,即通过一系列专业“法律活动”(指经过专业法律人才的起草、审核)而产生的非法律规则对于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秩序正日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自治规则需求的比较分析,希冀为电子商务秩序之规范提供一种新的路径.

一、电商领域法律规则和自治规则的发展现状分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面对规模日益扩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宏观层面,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处于初建的阶段,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等四个层次.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更是寥寥无几.在法律层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为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的《电子签名法》.现行《合同法》为合同法领域提纲挈领的法律文件,吸收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的产物.其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但主要规范的对象为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

反观“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也更加注重对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纷纷确立了自治规则.其中,“淘宝”自治规则最具代表性.如前所述,“淘宝”自治规则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规则、规范、标准、公告以及实施细则.其中规则主要包括《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两部分,它们支撑起了整个“淘宝”自治规则的体系.《淘宝规则》分为总则与附则,其中总则分为六章,涵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专有名词的定义、写卖双方的注册经营的条件、流程与限制、写卖双方的评价系统(信誉机制)、卖家经营过程中的义务与管理措施、对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区别规定、不同的处理措施及其执行以及对专营项目的规定.在《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各类规范、公告、标准、实施细则与之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比如说《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虚检测交易专项整治公告》等.目前共有规则五部,规范十六部,标准两部,公告六条以及九部实施细则.这些不同种类的规范使得整个“淘宝”自治规则形成了一个紧密的体系,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电商领域法律规则和自治规则需求之比较分析

从时滞性方面分析比较电子商务市场对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法律规则与“淘宝”自治规则等的需求.一方面,现行《合同法》产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距今已10多年.在合同法的立法指导中明确包含了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等思想,也为三角债等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但是,创制出一部能够完美解决所有纠纷的法律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景.而且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角度出发,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应当在一定程度内保持不变,不能随意变动.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时滞性必将日益凸显.


另一方面,“淘宝”自治规则根植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土壤中,具有天生的自然优势.“淘宝”等平台通过在网上发布各类公告不断更新、调整、归类、总结其自治规则,辅之以大量的实施细则,更加契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新需求.

反观“淘宝”自治规则.从一些具体的条文可以看出,它更注重于追求效率,符合商法基本原则中的效率优先原则,侧重于保护盈利、保护交易简便、保护交易迅捷、尊重商业规则.比如说,《淘宝超时说明》规定自写家拍下商品之时起三天内,写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自卖家操作“发货”之时起,写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默认写家已收到货且货物质量符合交易双方的约定,交易成功:

(一)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二)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这些超时规定缩短了交易中止、结束、完成的时间,避免交易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另外,《淘宝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规处理的措施,包括信息屏蔽、限制发货、发布商品,关闭店铺、公共警示等.这些处罚措施简便易行,更加具有时效性.所以,“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生、自治规则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主体更具有吸引力.

三、总结

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有效的、低成本的非法律替代措施将降低对法律的需求.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需要一种有效的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推动其顺利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合同法》等法律规则虽然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从时滞性、价值追求、救济成本、救济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其并不完全符合电子商务市场对规则的要求.而“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根植于电子商务的土壤之中,通过平台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从而发生效力.从根本上而言,“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为了扩大平台的规模,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吸引交易主体的进入,有强大的动力去维护平台上的交易秩序,注重交易安全和效率,顺应电子商务市场更新、发展较快的特点不断完善自治规则,并通过内部的网上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为交易主体提供一条全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交易纠纷解决途径,并以此来弥补写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相对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电子商务市场对于“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有着更大的现实需求,为维护电子商务领域的秩序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