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措施

点赞:5978 浏览:184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制度是招投标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必然要求.文章就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措施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0.引言

任何机制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有效地监督约束之下,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无限扩张,所以,任何一个完善的机制都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的直接对象就是各项招投标的机制及其运行情况,实质上招投标监督的最终目标是发包过程中的权力运行,使权力真正按照制度的要求发挥应有的功能,保障招投标的有效运行.

1.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设单位方面

(1)工程报建时工程的肢解发包及标段划分不合理.在工程发包中,建设单位常常把应该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为很多标段发包.虽然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发包人不能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不能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但没有规定最小的发包单位,对什么是合理的标段没有明确指明.部分建设单位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常常把应该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成很多标段发包.(2)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后,不注重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单靠审查投标单位提供的确定投标企业,使不具备条件的“游击队伍”靠借用、挂靠资质取得投标资格,甚至在资格预审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等.(3)询标过程中压价现象严重.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一些建设单位,在询标过程中却把主要精力放在压低工程上.(4)评标过程暗箱操作,定标过程缺乏透明度.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已内定施工队伍,为达到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和评标办法,在开标时只公布投标人报价,而不宣布业主的标底和评标办法.开标前提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条文”,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2投标单位方面

(1)各地现行的招标过程中,要求招标单位相对较少,这样投标单位就彼此达成协议,出现围标、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2)投标报名弄虚作检测,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提供不真实资料,造成不公平竞争.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3)恶意竞争投标.在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地区,由于目前无标底招标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成本价核准方法,部分投标企业利用这点,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先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想办法和建设方搞好关系,设法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材料,以此来获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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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监督部门方面

(1)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不完善.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有些行政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这种同体监督体制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2)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监督的动力,缺少对权利的监督意识,而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督职能不明确,监督力量不够,对很多招投标活动缺乏同步跟踪监督.监督执法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缺少应有的保障.现行的处罚手段主要对事,很少直按针对具体的责任人,对违规者的震慑力不够.


2.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措施

2.1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在招投标中,政府应发挥最重要的导向职能,而在监管等方面可以有限进入,逐步退出.因为招投标管理、监督和怎么写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二种职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要有效解决我国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中多头管理、同体监督的问题,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要求,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应该分设,监督机构要相对独立.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招投标管理机构;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三是招投标怎么写作机构,使招标监督、管理、怎么写作二种职能相互独立,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体制.

2.2继续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怎么写作型政府是在法治前提下进行的,作为完善招投标制度的依据,法律制度是重要前提.政府需要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怎么写作,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配套法律制度.在理顺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改变我国现有的招投标法律体系数量繁多、细则不明确,而且标准不一、零散和不系统,甚至相互抵触的体系的局面.在完善、统一监管机构的同时,必须对目前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比较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2.3实现平等主体的公平竞争,严格市场准入

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健康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有很多优秀的、诚信守法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就是由于准入门槛低、过度竞争所导致的.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则把利益与信用联系起来,没有信用就失去市场,被市场淘汰,这样可以有效制约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建立有关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制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资格标准体系和相应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通过长期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诚信度的考察,确定一批优秀施工队伍入选政府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库.政府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必须优先邀请该企业库中的企业参与.同时,对这些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及时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以此促进施工企业珍惜诚信,始终重视自身行为的规范.此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关键要靠行政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下保证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4实施全方位监督

(1)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制度,包括招投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信息,让招投标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下运作,让更多人来关注招投标活动,聚集更广泛的监督力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招投标业务档案是衡量和检验招标工作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事后接受监督的重要依据.当一项招投标业务完成后,应立刻对招投标业务的资料整理归档封存,防止更改、损害业务档案.(2)加强社会监督.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保持社会监督随时随地存在.通过加强宣传招投标知识、法规和信息,对招投标活动广泛宣传报道,公开每一项招投标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监督等,让全社会在了解的基础上参与监督,这是最广泛、最有效、最公正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

[2]周红.略论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J].人大研究.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