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点赞:4023 浏览:132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在我国被称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采取的旨在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可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指由海关实施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进出境的执法活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有以下2个特征.

1 是由海关实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海关的传统职能一般包括:征收进出口关税、实施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查缉和发布对外贸易统计等.长期以来,海关上述职能的发挥,对维护国家主权、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和调节国内工农业生产和经济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各国很晚才对海关在这个领域能够发挥的作用予以重视.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据联合国OECD估计,全世界仅检测冒产品的产值每年达1000~1200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7%.大量侵权商品在国际间流动,严重地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扭曲了国际收入,成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更加严重的是,检测冒的伪劣产品已经渗透到航天、航空,汽车、食品、药品的制造和流通领域,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为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各国大都先后颁布了有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后,世界各国都先后对其国内法规进行了补充修订,赋予海关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方面的职权.

2 在进出境环节实施.根据各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的职责是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行李及邮递物品进行监督管理,除从税收角度可以继续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管理外,海关在放行进出口货物后,对收发货人在境内或者境外从事的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海关没有管辖权.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境内侵权行为,海关不负责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机关进行查处.

侵权贸易的危害

侵权贸易对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危害可以被归纳为7宗罪.

1 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和出口国,生产的电池70%销往国际市场.许多品牌已经享誉国际市场.但是,由于受国内出口的检测冒劣质电池的冲击,这些品牌已经面临被赶出国际市场的危险.1996年10月,肯尼亚国家标准局发布公告,告诫消费者和商人不要再使用和进口中国的“虎头”牌电池.经监测,“虎头”牌电池的使用寿命短、容易爆浆毁坏电器设备,不符合该国的质量标准.要求消费者抵制“虎头”电池.公告还警告商人今后进口和销售“虎头”牌电池将被起诉并面临严厉的处罚.另据肯尼亚报纸THEGRUSADER报道,乌干达国家标准局也裁决来自肯尼亚的“虎头”电池属于不合格产品.此后,坦桑尼亚标准局也宣布新华、玉兔、虎头、金钟和Domex等数个中国品牌的电池为劣质商品,不准进口.

2 扰乱了我国商品的国际市场.经过我国出口企业多年的苦心经营,我国许多品牌的出口商品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但是,检测冒商品的出口往往造成对上述销售渠道的严重破坏.由于检测冒商品的市场与正牌商品的市场重合,但商品来源渠道完全不同,必然会造成同一品牌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的和品质方面存在严重差异.为此,国外许多长期写作技巧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对写作技巧我国商品已经失去了信心.

3 造成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检测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生产和销售检测冒商品的企业,不仅擅自在其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且大幅压低对外兜售.由于事先没有宣传品牌的广告费和市场开发投入,检测冒企业的产品普遍低于合法企业,也就具备了低价销售检测冒商品的条件.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合法企业为避免国外客户流失,也只得把降低到检测冒商品的水平.例如:广州市一家公司以前出口某个品牌的5号干电池的售价为每打90美分,由于同一品牌的检测冒电池的对外成交价仅为每打40美分,该公司为了夺回失去的市场,只得把降到与检测冒电池相同的水平.最终使国外客商从中渔利.所以,检测冒商品出口,不仅使合法企业损失惨重,同时也造成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

4 不利于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安徽省某电池厂生产的某个品牌的电池,本来畅销国际市场,但由于受到了检测冒商品的严重冲击,被外国质量监督部门禁止进口.在这种情况下,该厂并没有把精力放在宣传培育自身品牌和打检测维权工作上面,反而也去生产出口检测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池.1999年,该公司生产的一批检测冒“金霸王”电池被上海海关截获.在海关调查时,该厂经办人竞争辩说:“我们的电池也经常被别人侵权.”从海关查获的众多侵权案件看,国内企业被他人侵权的同时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如不能改变,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被“逼良为娼”,像安徽某电池厂那样,在被检测冒侵害的同时又去从事检测冒活动.在如此恶劣的经营环境下,企业根本没有创名牌的动力和积极性,国家倡导的名牌战略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地实施.


5 影响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我国逐渐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后,能否具有稳定和完备的法律环境就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至关重要.广东省鹤山市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装饰用灯的台资企业,已经在大陆发展近6年,员工最多时达数千人.仅该公司一家就带动了鹤山市共和镇一个镇的经济发展.该公司重视产品的设计开发,目前已经有国家授予的专利100多项,产品几乎全部销往欧美市场,销售旺季时产品供不应求.但是,巨大的商机和利润也诱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仿冒银雨公司的产品,使该公司的生意越来越难做.该公司的我国台湾省老板感叹说:“过去我们在大陆做生意主要怕政府的改革开放政策会变,现在我们最怕的检测冒侵权.”上海某外资企业由于受检测冒商品的冲击,出口量逐年下降,前几年被迫关闭了2条生产线.

6 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目前,世界各国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加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而且大多以查处进口侵权商品为主.根据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当局定期发布的统计数字,被查获的检测冒商品中相当部分原产于中国.在我国生产和出口的检测冒商品中,绝大多数属于境内企业根据境外客户指定的品牌生产收购出口的,也有相当部分属于境内企业承接境外不法分子委托加工后出口到外国的产品.在后一种交易中,境内企业一般只收取加工费,获利十分有限,但却给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7 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都是国营外贸公司,国家在培育扶持外贸商标方面花费了大量的资金.目前,绝大多数知名品牌还是由国有企业拥有和经营.企业经营品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①商品的销售收入;②许可他人使用品牌的许可收入.目前,检测冒我国名牌出口的商品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生产和出口的.检测冒商品的出口,不仅挤占正牌商品的市场份额,而且无偿地利用国有企业开创的国际市场.这种被称为“搭便车”的行为,无形中也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果检测冒商品损害了某个品牌的市场信誉,重新树立品牌声誉将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

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于1994年9月.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和美国政府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双边贸易谈判.经过双方的努力,1992年两国政府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规定:“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境内及边境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救济,以避免或制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遏制进一步的侵犯.在采取这些办法和救济时,两国政府应提供禁止滥用的保障,并应避免为合法贸易制造障碍.”这是有关中国海关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的最早的法律依据.为了有效实施《谅解备忘录》,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明确要求:“为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同时向全国各口岸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要一律予以扣留.这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海关总署的指示,全国海关陆续截获了大量的进出口侵权货物.但是,由于此时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布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海关在对侵权货物的处置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为此,1995年5月5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再次发布公告,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可以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或变卖处理.

为使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符合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要求,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从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正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新的领域.

二、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来,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在这10年里,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1994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2000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于2003年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赋予海关执法的职责.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入世形势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03年向国务院提出了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国务院在海关总署修订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了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此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写作技巧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实践需要的全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 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自1995年起,我国海关就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主要体现在:

(1)建立了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口岸海关及时了解与进出口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我国海关自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各口岸海关就有权对其发现的侵权货物予以扣留.知识产权备案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口岸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国际上居领先地位.到2008年8月底,已有10314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其中,商标权备案6004件;著作权备案453件;专利权备案3857件.为保证口岸及时了解备案信息,总署早在1997年开发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系统.为了进一步做到关务公开,提高海关执法的透明度,海关总署几年前又对该系统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社会查询备案信息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功能.改造后的系统成为我国海关第一个在互联网上海关业务的系统.投入使用后,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英国海关官员在参观了系统演示后表示,这比他们国家海关的有关系统还要先进.

(2)建立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目前,在海关发现的侵权货物中,有些属违法事实十分明显的检测冒和盗版产品,有些则存在较大的侵权争议.为了做到即保证海关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又不至于因保护知识产权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我国海关依据有关法规,通过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掌握了主动和被动保护的执法技巧.

(3)培养了一支高效和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为提高海关执法水平和准确性,近年来海关总署政法司根据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引导和帮助各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各直属海关法规部门均有效行使了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有13个海关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科.一些条件具备的海关还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总署一直属海关一隶属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属于新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海关总署政法司还注意组织有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增强各关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海关系统内形成一支人数虽少,但精练强干的专家队伍.对海关知识产权人员的执法能力,外界予以高度评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委员会会员公司一致认为,海关人员的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开明,是他们接触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中素质最高的.

(4)知识产权执法成绩显著.自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我国海关查处了大量的进出口侵权货物.仅在2007年,我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98次,扣留侵权货物7456批,查获侵权商品333498249件,价值人民币438855566元.海关通过卓有成效地执法,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公平竞争对外贸易秩序和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口岸肆无忌惮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势头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海关执法也在引导国内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高度评价.由近200家在华投资的国际跨国公司组成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连续3年将中国海关评为“最有效率的执法机关”:2007年5月世界海关组织授予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杰出贡献奖.每年海关总署和全国各口岸海关都会收到大量的来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感谢信、锦旗、牌匾总部设在巴黎的“全球反检测冒联盟“也于2006年授予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嘉勉奖.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海关被誉为“打检测先锋国门卫士”、“知识产权的忠诚卫士”、“维权先锋打检测尖兵”等.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提高了中国海关的形象,也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世界上赢得了荣誉.

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意义

1 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达成的双边协议.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对各缔约方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提出了使人具体的要求,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能否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又成为我国是否认真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一项重要指标.

2 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国家逐渐放开了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方面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外贸经营秩序混乱的问题,特别是出口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给国家和合法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3 是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在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之前,我国的一些法律中也有禁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规定.例如,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海关未被授予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职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往往在进出口环节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不仅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及时在进出境环节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在对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方面也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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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海关作为进出境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海关实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对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力和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权利义务,侵权争议的处理、对侵权货物的处置以及海关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后,海关总署在1994年和1995年发布的2个公告予以废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立法时间较短且缺少实践依托,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例如:海关查处案件权力的限制不合理,权利人担保金负担过重,海关执法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以及司法审判之间存在权力冲突等,阻碍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以,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2003年12月2日由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共分五章,三十三条.不仅解决了海关目前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遵守入世承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和决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如果说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权力和程序,那么上述法律法规则为海关如何确定侵权货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向机关移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我国有关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是海关判断是否移送案件的依据.

严格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等也属于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上述公约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都予以体现,目前一般不直接适用于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所遵循的原则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目前我国海关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便利合法贸易相结合.海关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应当做到及时、有效.对侵权状况能够确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没收和处置措施,不应放任其继续流入商业渠道.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海关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海关手续时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海关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海关在便利合法贸易和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所以,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所谓主动保护,是指海关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履行作为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被动保护是指进出境地海关根据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或权利人在备案后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对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我国海关确立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当前形势对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

3 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体现在:海关在调查过程中不进行确权和调解工作.

海关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程序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国内执法部门相比,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以下就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也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要有2个作用一是便于口岸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二是便于海关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能够及时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助和配合,保证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措施的准确性.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只有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才能得到海关更加有力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战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2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这里分为2种情况:

(1)被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境或者出境,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应提出书面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此外,申请人还要就其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

(2)主动保护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了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中止货物的通关手续并立即通知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与被动保护相同,申请人也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3 海关调查.海关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的,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和认定: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而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协助执行.

4 对货物进行处理.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5 行政处罚.对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海关还应当对有关货物的收发货人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对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还应当将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功能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备以下3个基本功能.

1 制止已经发生的侵权.海关扣留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贸易程序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继续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所以,及时并有效地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首要职能.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货物,按照其流动方向,大致要经过出口国境内制造加工、出口、进口、进口国境内销售等多个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国际贸易也是如此.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出口国针对制造加工和出口环节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也可以在进口国的进口和销售环节采取措施.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对制造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在出口国还是在进口国,都很难予以有效制止.

这是因为:首先,制造和销售环节的侵权活动分布比较分散而且隐蔽性强,难以获得侵权的证据.目前,在其他国家,除海关和以外,大多没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关.除少数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由国家给予刑事制裁外,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自己或者雇佣到处搜集侵权证据.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幸运得多,我们不仅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工商管理、版权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而且还有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知识产权执法的质监、药监、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拥有的调查处理权,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强有力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像外国联邦执法机构那样的全国性的执法机构,对那些大规模、有组织的跨区域的侵权行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司法诉讼的时间冗长、程序复杂而且属于事后救济,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即时损害往往不能及时制止.此外,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如检测冒注册商标和盗版等,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相对比较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望而却步.和司法机关以及境内执法机关相比,海关执法则具有统一、高效的优势.世界各国的海关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具有垂直型的组织机构,在执法方面高度统一,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为保证国家进出口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各国准许进出境的口岸和设立的海关数量有限.按照各国法律,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都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之下进出境.所以,不论在境内多么隐蔽的侵权活动,其侵权产品只要进出口,就必须运输到口岸接受海关的监管.所以,海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在进出境环节过对侵权货物的控制,有效中断侵权商品的国际贸易链.而且,海关的边境执法相对于司法程序,具有及时、成本小和程序简单的优势.

2 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要能够有效遏制和减少今后发生的类似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海关执法要有足够的威慑力.说起海关执法的力度,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海关的行政处罚.确实,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同样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威慑力不仅仅局限于海关的行政处罚.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查获侵权货物后,往往会导致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人予以刑事制裁,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些都会对侵权人造成巨大的威慑力.

3 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须的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海关了解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的情况,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的处理侵权纠纷.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挑战

2007年,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进出境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依然猖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形势不容乐观,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还面临许多挑战.

1,进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给海关执法造成较大压力.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2007年,中国进出口总值21738亿美元,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超过24亿吨,海关审核的进出口报关单据超过4900多万票.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及时通关,中国许多沿海口岸海关已经开始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通关.面对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海关不能单纯依靠提高货物查验比例来提高侵权货物的查获率,必须通过应用风险分析方法,提高查缉侵权货物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2 不法分子侵权手法日趋多样.随着中国海关不断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法分子为逃避海关监管和制裁,所采取的侵权手法日趋多样化,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例如:

(1)伪报品名.利用申报进出口货物多而杂的特点,将一些海关重点监控的敏感商品伪报成一般商品,使海关难以有针对性地采取监控措施.

(2)藏匿不报.将侵权货物与其他合法货物混装、或者将侵权货物藏于其他合法货物中,使海关执法人员难以察觉.

(3)遮盖侵权商标.用其他商标甚至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将侵权标示进行遮盖,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化整为零.将侵权商品拆解成零件或者将商品与侵权标识相分离,分箱甚至分批出口,以逃避海关监管.

(5)伪造授权文件.向海关提交伪造的被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文件,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

(6)使用近似商标.在侵权商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与合法商标不同但足以造成误认的近似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给海关调查鉴别制造困难.

3 部分权利人对海关执法未给予有效配合.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但实践中,一些权利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海关执法工作不能给予必要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有的权利人甚至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如没有及时向海关提供侵权信息,没有及时将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情况向海关备案、对海关确权通知没有及时给予答复等,影响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4 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在中国,知识产权尚属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更欠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一些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有关商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创新能力低下,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自主品牌的竞争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只能大量使用他人技术或品牌,增加了海关监管业务量:二是企业无意识侵权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签订定牌加工合同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真正拥有所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往往造成无意识侵权.

今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

广泛应用风险分析方法查获侵权货物.组织全国海关开展风险分析与布控的研究和实践,大力推广风险分析等先进监管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运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增强查缉工作的针对性,在当前难以大幅提升货物查验率的情况下,有效提高侵权货物的查获率;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为依托,实现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依据.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结合进出境侵权违法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决执法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行为,以海关公告的形式明确行邮渠道侵权物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认定标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海关对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豁免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进出口侵权货物.

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在全面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活动打击力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侵权货物生产和出口比较严重的地区的监管;加强对加工贸易等重点环节,邮递快件等重点渠道,赴欧、赴美、赴日等重点航线的实际监管,继续保持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调查研究国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为其自主创新提供怎么写作.了解企业维权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帮助其提高维权能力.通过案件查处,维护企业自主品牌的国际声誉,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出口名牌战略的实施.

加强对海关现场关员的培训工作.邀请权利人和业内专家对海关现场关员进行鉴别侵权商品的专题培训,适当加大对内陆口岸海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海关关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高社会公众对海关执法的认知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下厂宣讲、召开座谈会等活动,向企业特别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情况,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国家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