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其程序救济

点赞:13140 浏览:567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只有通过一定的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的资源,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制裁真正的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济和补偿.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程序救济就是获取维权资源、制裁真正侵权者的重要途径.

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形成的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均以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而从容应对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抗的案件时,一般是采取先行政程序后民事程序的方式,由当事人按照知识产权的异议,撤消、争议,无效宣告等知识产权行政辅助程序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后再审理民事纠纷,对恶意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纠纷则采用民事司法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程序救济在解决这类纠纷中有重要的作用.

专利权之间的侵权抗辩有四种情况,包括①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抗辩,②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抗辩:◎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抗辩,④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抗辩.

在这类抗辩中,根据申请的先后和使用的先后用在先使用权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而启动不同的行政救济程序.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同一部专利法调整,理论上就是一种权利,所以不应该有冲突.但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之间有交叉,必然有抵触申请的问题.如果是抵触申请,权利之间的交叉必须有一个途径解决,如果不走抵触申请途径的话,就会出现权利冲突问题.本文正是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来阐释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在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中,检测如原告为A,被告为B,其可能的情况可以参见表1.

案例一:王某与山东省烟台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原告王某有两个名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72062211和ZL98250178.1.被告山东省烟台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专利ZL982501781和ZL992218986,被告据此生产的密封件产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产品而并未生产原告享有专利权的ZL972062211号专利产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密封件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生产的为由抗辩不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自有专利权抗辩是万能的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4月20日作者王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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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权抗辩商标权,可以依据在先权来抗辩,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授权5年内的争议程序来救济.商标权人也可能反诉,通过使用在先而否定专利权的新颖性,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否定专利权.专利权一旦被否定,权利自始无效,当事人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参见表2.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一直适用区域登记制度,其弊端之一就是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重叠的现象多.解决的办法可借鉴美法等国,将企业名称管理权适当集中,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关系,是解决此类冲突的根本途径.具体参看表3.

说明在我国,企业名称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也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著作权的确认是无手续主义,作品一经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依法均取得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在先.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与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为由,通过商标的异议程序、争议程序,申请撤消商标权.如果商标权在先,由于使用方式不同,只要没有副作用,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一般都会相安无事.只有在著作权伤害商标权人时,商标权人一般以侵害名誉权为由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具体参见表4,其中3、4、5的情况,都是B可能起诉,而A不会主动起诉.

案例二(荷兰)喜力啤酒责任有限公司诉沈观泰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喜力”中文商标和“HElNEKEN”外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原告也是喜力啤酒瓶贴标识的著作权人.2002年4月,法院认为,原告的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等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认可原告的多项权利并准予其在同一案中同时主张权利.被告检测冒商标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见《有关外观设计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6年12月1日,84230)

案例三,《武松打虎》著作权与商标权纠纷案.著作权人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组画,并对该绘画作品进行了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辩称,该使用曾获得刘继卣生前许可.但被告提不出有效证据,故又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于其已对该商标使用多年,有相应的宣传投入.并取了商标注册,又因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诉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演中使用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6年12月1日.8.4230)

著作权是无手续主义确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经过形式审查确权.当两者重叠时,只有通过行政程序救济或通过著作权侵权司法救济.因这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具体参看表5.

案例四沈阳飞龙公司生产的延参护宝液专利权与著作权纠纷案.被告使用了上海当代画家戴敦邦先生画的一幅《钟馗嫁妹》(音)的扇子,侵犯了版权理所当然,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案例五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被告提出原告的玩具既然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不能再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虽然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判决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模具交法院销毁,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的诉讼支出17017元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6年12月1日.84230)

在先使用权一般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享有,超过一定的度,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故在先使用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对抗商标权的前提只能是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具体内容参看表6.

案例六,贵阳老干妈公司诉湖南华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属于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的”老干妈“包装,装潢的行为先于湖南华越公司,湖南华越公司使用其瓶贴作为产品包装,装潢已经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侵权,应当停止使用该瓶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6年12月1日.84230)

肖像权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始于出生.往往肖像权、姓名权在先,商标权在后.肖像权、姓名权对抗商标权时,可以与在先取得的权利相;中突为由,通过商标异议程序,争议程序撤消商标杈,解决争议.具体参见表7.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作为民事权利,在权利人死亡后就不存在了,那么对权利人死亡后的肖像权是否应永久保护,对此还有不同观点.如果将肖像权定性为人身权利,不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其保护期没有时间限制,就可以解决这一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