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知识问答

点赞:10006 浏览:438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某小学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秋游,在出游前,学校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协议请家长签字,内容大致为: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秋游活动.

律师解答:

学校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这种做法与相关法律相悖,这份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如果学生真的在秋游期间出事,就算家长签了名,学校也不能凭着这份协议免除自己的责任.

首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担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法律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对于在校小学生来说,学校有保护他们身体不受伤害的义务.况且,组织秋游也是学校正常的一项教学活动,学校没有权利因为风险而将保护学生的义务转嫁给家长.如果可以这样,还不如直接要家长陪伴孩子秋游,这样学校就更轻松、更省心了.

其次,学校发给家长的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学校发给家长的这份格式条款中,学校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完全转嫁给家长,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家长的责任,按照《合同法》中相关内容规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学校这种免除自己责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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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而学校发给家长的协议意思很明确: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能参加秋游.为了孩子能够参加秋游,家长只得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家长的真实意思.所以学校的这一做法,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李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上午课间操后,李某回到教室去放窗帘,因为站在地上够不着绑窗帘的绳子,她便登上窗台,当时窗户正好开着,窗外没有护栏,结果从三楼坠地,造成李某脑挫伤及多处骨折,并引发双眼视神经萎缩.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8万余元,但面对今后的治疗费用和责任问题,家长和学校发生了分歧.

律师解答:

李某作为12周岁的初中生,对爬上三楼窗台可能造成摔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具备准确预见的能力.教师分工李某负责拉窗帘,该工作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危险性,拉、放窗帘时个子高的同学可以直接够着,李某个子较矮,但踩着东西也能够着,正是她爬上窗台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其自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故李某对造成的自身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学校不属于故意或者说是过错不明显,因为安排收放窗帘和李某上窗台以及上了窗台掉下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李某受伤不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设施问题,而是管理教育问题.学校主要是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对学生的监护要由家长承担.从法理角度说,家长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因此对于该起事故学校不应负全部责任,而只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