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的基本问题看经济社会建设的意义

点赞:33732 浏览:1561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现在正处于一次深刻的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缺少正确的价值引导和有效的道德体系约束,出现了一系列的不道德现象.本文试从学的基本问题出发,探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学;义利关系;建设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11)05-008-02

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都会发生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经济利益的矛盾.经济利益的矛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调解,一是政策、法律的调解,这是一种外在的强迫性的力量去逼迫人们遵守规范;二是道德调解,这是通过将善与恶、公平与正义等信念内化成人们的价值观,使人们自觉地按照合乎道德的方式去行动,从而达到调解经济矛盾的目的.

一、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

用道德调解利益问题,属于学的基本问题,即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即“义利关系”;二是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即“群己关系”.

(一) 义利关系

“义”,即道德、道义,包括道德义务、道德法则等.“利”,即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等.学的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到底是义大于利还是利大于义

从古至今,义利抉择的问题一直是思想家们争论得最多的焦点,先秦儒家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首先,先秦儒家并不否定人们的利欲之心和逐利行为,他们认为,人人都有对自身利益的欲求,这是客观存在的普遍事实.正如孔子所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等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其次,先秦儒家认为人们在追求利欲时必须受到约束,他们倡导“利”要符合“义”的要求,让“利”在“义”的指引下去实现.特别是在“利”、“义”发生冲突时,应当“舍生取义”.由此可见,先秦儒家是把道德义务与道德法则的价值置于利益价值之上的.

(二) 群已关系

人是群居性动物,具有社会属性,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随时随地都要面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利益选择.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到底是个人利益重要还是集体利益重要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倡导个人主义,这是强调个人的利益优先.但是西方思想家也认为,整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多次相加,个人如果都获得幸福,那么整个社会也会获得幸福.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虽然在经济学领域提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概念,但同时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又提出这样的观点:“经济本身蕴含着道德的价值取向,人有自利心和同情心,追求自利是道德的,无可厚非,正是那些本不为共同目的而奋斗的个人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在中国古代,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也主张整体的和谐,以整体的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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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建设实践中,也应当将道德放在第一位,树立道德高于利益的意识;在生活中更要大力倡导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我们应当在保证集体利益不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理性地实现个人利益的目标;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要首先维护集体的利益.

二、建设对经济社会的实践意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与上述思想相违背的现象存在.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重功利轻道德的现象.以前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诚信友爱的价值观正逐渐被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腐蚀.当这些不道德现象逐渐成为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时,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道德体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 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次深刻的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旧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道德体系逐步瓦解,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体系尚未成熟,以及西方资产阶级文化的侵入,人们的思想开始面临不同文化、价值观的强烈冲击.由于个人的行为缺少了正确的价值引导和有效的道德体系约束,人们在趋利的过程中很容易就迷失自己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上,为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

可以想象,如果每个人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任意采取行动,那么人们都将生活在充满争斗、冲突的矛盾世界中.但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除了相互冲突以外又有相互合作的关系.在转型期,面对利益与道德的选择,就更加突出道德在经济利益矛盾中的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道德体系.完善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其基本要求就是:不应当限制人们对利益的需求,还应鼓励人们合法地去实现自己的需求,在实现方式上,要特别强调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道德建设应正视市场经济的追求效率、自由的内在要求,正视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愿望,努力倡导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道德观念.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既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引导人们将实现个人利益的动机转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强大力量;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所倡导的道德观念.特别是教育人们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时,既讲求利润,又不唯利是图,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有效补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建设起步较晚,加上法律本身的特点与缺陷,需要构建道德体系予以补充.

第一,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建设较为落后,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很多不法商人铤而走险,钻法律的漏洞,甚至直接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做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并且,法律本身也可以看作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只要求“不损人”,所以一个不违背法律的人,不一定就是道德高尚的人,在遇到一些复杂的经济事件时,就容易做出一些表面上不受法律谴责,但实际却违背道德的事来.

与法律体系不同,道德体系有更为宽泛的作用范围,它不但能调解法律体系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而且还可以调解法律体系没有涉及或者不能涉及的那些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可谓“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因此,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进程中,不能忽略道德体系的建设,甚至应该将法制体系与道德体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

第二,法律调解属于外在控制,它是以国家的权威作为保障,通过强制性手段去规范人们的经济活动和调节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并且,法律调解是一种事后惩罚的方式,它只有在人们发生了违法行为之后,才会起作用,道德调解恰恰相反,属于内在控制.它启发了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将善恶观念内化成人们内心的价值观,使人们自觉地按照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去从事经济活动.道德调解是是一种事前预防的方式,人们会自觉按照内化的价值观去活动,这样可以防止人们做出违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由上可知,道德调解在调解范围、调解方式上都有着法律调解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真正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将法律调解与道德调解结合起来,将法律惩罚与道德预防结合起来,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损害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进而实现整个国家的利益.

(三) 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人的价值观错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和人与人的道德信任危机,在这样严峻的情况下,国家领导人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通过其目标“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等词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一个社会表面生活秩序或状态的平安,也是指这个社会中所生活的人们内心精神、心理秩序的和谐宁静.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是以良好的公民道德为支撑的,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和谐便无从谈起.

当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能够消除全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但它有一种能够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内在机制――即道德体系.当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健全时,人与人之间会互相尊重,相互信任,每一个人都具有诚实守信,仁爱正义的优良品格,每一个人都具有利他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人们在处理道德和利益时能够做出合乎道德的选择,整个社会内部关系也会融洽、协调,国家也会在“其乐融融”的内部环境的支持下,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不仅是要建设一个经济发展、国力强盛、政治的国家,更是要建设全体文明、各方和谐的国家.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优良的道德体系为其提供强大的内在的精神动力,也就必然要加强道德建设的力度.

(责任编辑:韩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