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

点赞:25534 浏览:117678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试从方案设计招标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和努力发展方向等方面,予以解决影响方案设计招标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

【关 键 词】方案设计招标;倡导原则;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为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2008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办法》试图有效解决了制约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解决方案设计招标与项目审批的矛盾,全面推广方案设计招标工作――任重而道远.


1.《办法》倡导解决制约方案设计招标发展的规定

1.1“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报名需达到的数量,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还规定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而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关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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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境内外同等待遇原则有效控制了挂靠问题

《办法》强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境内外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给予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按目前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地位,实际上并不排斥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并有效控制了境内设计单位挂靠境外知名设计企业而套取更高设计费用的现象.

1.3设计费适当经济补偿原则有效保障了双方权益

《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设计费补偿标准、档次及补偿人数量,并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办法》还规定,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这样不仅保护了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投标人应保护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使得双方权益均得到有效保障.

1.4对项目投资的责任追究原则大大提高了方案设计的经济性、实用性

《办法》规定,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这一责任追究制原则在增加设计单位责任意识的同时,能充分展现设计阶段节省投资的优势,并能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攀升,目前节能、环保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也可望在方案设计阶段得以有效调控.

2.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顽症,在方案设计招标中也同样存在和难以解决.

2.1业主搞虚检测招标,内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

设计投标人以中标为目的,与业主勾结,采用围标、串标的方式,设计招标简单地以定标的方式,招标人一味地看重设计费用的额度,忽视优化设计的功能差异及后期收益,给设计投标人造成只注重投标报价,不侧重设计方案优略和节省资源的错误导向,导致了设计方案招标定位的偏差.在一家设计单位完成所有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的围标方式上,更有甚者采用“写断”的方式,“淘汰”竞争对手,以确保中标.失去公平竞争费用、优化方案、节约社会资源的招标始终.

2.2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

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由于方案设计招标的特殊性,展示在评标专家面前形式各异的方案设计,不难识别出意向投标人的作品特征,主观意见在评标过程中不难加入个人倾向性因素;更由于匿名投标原则使设计人没有阐述自己作品设计理念的机会,从设计标准、材料采用到使用功能的目标展现完全依赖评标专家对作品理解与招标人的接纳程度;而这些人为因素事后又很难评判对与错、是与非,评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责任底线的境况也难免发生.

2.3立项、规划审批深度的制约

主管部门对业主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中对设计方案深度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中容积率及户型的要求对设计方案深度的限制,涉及设计人的大量工作投入,使得设计方案招标处于程序后置境地;从审批程序的根本环节,影响了方案设计招标的正常推广.

3.全面推广任重而道远

《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设计招标项目只是施工招标项目的6.41%,从统计数据比例看,方案设计招标更有待于推广,但仅靠该《办法》想解决方案设计招标长期存在的一些顽症尚需探讨:

3.1要解决“前置性”招标问题

《办法》中规定,无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还是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都要求具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目前,无论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控制、资源配置还是规划方案的户型、面积、容积率等对设计深度的要求,都少不了设计单位的提前参与.因此,缺少了“前置性”审批前招标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制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推广的主要因素之一.“前置性”方案设计招标办法的实现:有待于⑴对招标必备条件的放宽;⑵审批条件的设计深度限定阶段化;⑶实行并联审批或前期审批与招标同步;⑷设计费用的落实;⑸部门之间的协调等等.

3.2大力推进“阳光评审”

《办法》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能更偏重于建筑的风格、造型、布局、构思等,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更偏重于具体的设计.目前这两种方式都采用文字描述设计方案,隐姓投标、背对背评标的方法,没有给投标人当众阐述方案的设计构思、意图以及总投资估算依据和设计理念等的途径,只有将《办法》中向有异议的投标人当场质疑的环节,扩大为给有效投标人有时限的、面对面的、公开的方案目标的阐述,才能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逐一直接倾听而不是靠猜测投标人的设计理念来排除疑虑、考察优略,审阅投标文件.采用“阳光评审”最大的优点在于给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现,促进设计者创作出更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在中标方案得到应有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投标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实现功能目标,节省投资.

3.3实现“公示制”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的中标方案实行社会化公示制.《办法》做出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的规定.列席者不是专业人士,自然不可参与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但通过公示制度可演映民众对建筑物适用当地历史文化的认知程度,增加信任比率,代表公众利益.

总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现阶段推广招投标有待完善各项制度.[科]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