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

点赞:28129 浏览:1302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加强,隐性采访应运而生.然而在隐性采访不断追求新闻真实性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一定程度的侵犯、干涉甚至限制,进而引起了法律上的权利冲突.笔者针对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 键 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法律界限分析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31-0059-02

隐性采访作为当代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形式,最近几年被广泛运用在各大新闻媒介中.但是因为这种采访的方式主要是采用秘密的手段,并且在采访之前不会告诉被采访者等各方面原因,社会各界对其的质疑也逐渐增多并同时也经常引起法律方面的诉讼.因此研究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对进一步规范隐性采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隐性采访的概述

所谓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主要指的是电视新闻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系列采访活动(如:偷拍、偷录)或者是电视新闻记者故意隐瞒自身的记者身份通过体验或者其他方式,采用不公开的形式去获取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但是并未得到披露的一些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判断是否为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其中基本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新闻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也可以是获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而三个条件主要包含:其一是新闻记者不暴露自身的记者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其二是采访应该是在被采访对象未知的情况下展开的,其三是在采访之前并没有事先得到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大量的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的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之所以能够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认可和欢迎,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具有批评性的电视新闻报道的特殊性正在呼唤隐性采访的存在,二是电视隐性采访的产生是广大舆论监督的需要,三是随着各大媒介之间的竞争逐渐加剧,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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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2电视新闻的隐性采访合法性分析

对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探讨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包含隐性采访在内的新闻采访权是《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进一步延伸,主要包含公民的知情权和权.2)当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隐性采访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可以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合法行为,特别是在当前新闻采访受到非法阻碍的背景下,适当运用隐性采访能够有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批评权.3)在2002年制定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没有疑点的视听材料或者视听材料的复印件都可以当作佐证材料,在对方当人事提出异议但是没有充分反驳证据时,人民法院应该肯定其证明力.该规定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合法化[1].

3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分析

3.1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保护规定

当前保密规定主要包含国家秘密和法人秘密的保密两类.国家秘密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规定,在一个时间段内只限制一定范围人员知晓的事件.早在1988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在该法律的第20条中就明确指出: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以及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等等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国家秘密.后又于1992年,国家保密局、对外宣传小组、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共同颁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新闻出版方面的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02年,国家相关机构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明确指出:任何出版物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并且指出:对于凡是泄露了国家秘密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法人秘密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商业秘密.在1993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律中明确指出: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电视新闻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首先应该具备保密意识.

3.2不得违反个人隐私相关的保护规定

隐私,主要指的是一个公民在生活中不愿意对他人进行公开或者被知晓的事情.当前,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电视新闻披露个人隐私主要是通过公开私人日记、反映个人情感、揭露其丑闻以及平生经历等途径,这些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被报道人的隐私权.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凡是涉及跟被采访人私人空间相关话题时,应该严格和谨慎.这主要是因为普通公民的隐私权被保护的范围通常要比公众人物更大,因此通过隐性采访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该尽量将采访的地址选在一些公开场合,对被采访者行为进行揭露时要充分考虑其行为是否侵害了其他人的根本利益.


3.3不得违反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

《未成年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各类公开出版物和影视节目都不得公开未成年的真实姓名、照片、家庭住址以及能够推断出该未成年身份的资料.另外在《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项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3.4不得违反司法机关有关的法律规定

1993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指出:新闻记者在旁听时应该严格遵守上述《规则》的内容,在没有得到审判长或者是独任审判员许可的情况下,新闻记者不得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摄影和录像.又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前提下,新闻记者才可以进行记录、录像、摄影等操作,未经允许是不能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2].

4隐性采访时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4.1电视新闻隐性采的权利问题

由于享有新闻报道权利主要是那些国家专门授予并经批准登记的新闻机构或记者,所以对于那没有得到批准和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是不享有新闻报道权利的.因此针对非新闻机构或者非记者提供的新闻,新闻机构或者记者如果要直接采用,自身承担着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并且要对失实和侵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行为问题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担任的仅仅是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参与者,更不能扮演导演的角色,对客观事实造成影响,更不能引诱违法犯罪.不能为了片面地揭露商家的黑幕扮成写家,并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诱导被采访者上当.

4.3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工具问题

根据《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及等非法工具进行采访.另外在《宪法》中也明确指出:针对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电视新闻在隐性采访时,不能使用一些违法工具进行采访.

5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各级电视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的开办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不断加强,隐性采访逐渐成为了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大型电子设备的产生,更为新闻记者开展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等行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在这种形势下,作为新闻机构及记者要想正确运用隐性采访,首先应该明确其法律界限,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问题,最终才能将隐性采访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