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如何衡定?

点赞:10162 浏览:434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金额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企业应用过程中,法律风险更需要特别关注.

黄登兰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合同等法律业务方面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典型案例:

北京市北邮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邮公司)、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及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山泰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东.OTMS-98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是由北京邮电大学、泰康公司、北京雷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研制而成,于1999年7月通过了(原信息产业部)鉴定,该系统软件所有权人为泰康公司.

2000年5月,北邮公司在未征得泰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以泰康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技术与泰康亚洲公司(以下简称泰亚公司)进行投资谈判,签订了《合资经营深圳泰康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深圳泰康公司),约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产品,从事相关技术及产品开发以及技术咨询业务,泰亚公司出资4000万元,北邮公司出资技术股1000万元(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2000年7月,深圳泰亚公司成立,但此时北邮公司并不享有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软件的知识产权,为了满足出资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北邮公司积极与泰康公司进行协商.2000年8月,泰康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上达成决议:同意光缆监测项目的知识产权以软件许可证的方式转让给北邮公司,转让价为2000万元,但泰康公司与北邮公司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软件许可协议书》.2000年12月29日,北邮公司通过转账方式付给泰康公司500万元,泰康公司向其开具了六张共计金额500万元的,项目栏载明为“转让软件使用费”.


2003年4月,泰康公司向北邮公司发出催收“软件许可使用费1500万元”的律师函,未果.2003年7月,深圳泰康公司因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2005年4月,泰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邮公司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1500万元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泰康公司和北邮公司之间对涉案OTMS-98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形成著作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泰康公司作为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原告泰康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北邮公司之间已经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经过法庭质证,法院最终判定原告泰康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坐堂:

虽然本案案由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但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却值得我们关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包涵的财产性权利及专有性特点,为知识产权投资提供了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另外我国《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出资人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为了保证这种转让行为的有效,出资人应具有相应权利,也就是说,出资人必须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的人,否则可能造成出资行为无效.

2.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只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因抵押、质押等行为或司法机关查封等行为导致知识产权在处置权上受到制约的,即转让受到限制的,则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及比例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如何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且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时也可以由投资人之间根据其利益需求协商确定.经评估确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因此获取相应的股权,并以其所占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如果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或者虚检测出资的法律后果.

4.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新投资成立的公司享有,成为公司的法人资产;另一种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出资协议中,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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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程序.由于权利类型不同,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登记备案制度相对较为具体明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至于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使用的,只需依约履行转让手续即可,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专家建议: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出资已经被越来越多企业认可和应用,为了实现其经济价值,保证投资收益最大化,合法性、稳定性、效益型是考量的基础,其中合法性审查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