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

点赞:5048 浏览:192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能否物化是所有问题的研究基础,而如何物化、以何种标准物化精神损害则是该制度中最为疑难的问题.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是否合理关系着精神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应从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之物化的概念入手,理顺我国精神损害物化标准的法律现状,分析其中的不足,并可以通过借鉴各国的研究成果进一步细化判定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使人民法院在评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赔偿额时具有客观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和赔偿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对其不断完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之表达,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内在特质所决定了它并不能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被直观的确定化、计量化.因此,虽然我国在立法上从来都没有忽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关键的民事侵权领域,但是对于精神损害的物化问题,特别是其物化标准问题并未取得关键性进展.

一、精神损害赔偿物化概述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的概念是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基石.同样的,要研究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也必需要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入手,弄清楚精神损害与精神痛苦的关系、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失的关系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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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精神损害说.各国对于精神损害的表述各有不同:德国所使用的表达是“非财产上的损害”;日本使用的是“财产以外的损害”,并且其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受害者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是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而产生的损害.[1]我国也有类似的观点,有学者称其为“精神痛苦说”,该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价值上所遭受的损失.基本内容是精神上的痛苦,基本特征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计算,并且着重从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研究精神损害问题.[2]

2.广义精神损害说.该种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即非财产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是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和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一种损害形式.[3]

笔者认为广义精神损害说更加合理,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了精神痛苦、认识利益损害和其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其身份权、特定财产权的侵害,精神损害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规定也采用了广义的理解.

(二)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物化标准的意义

在民事侵权领域,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自然会遇到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问题.那么是否精神损害能够进行物化即能否进行物质衡量并给予物质赔偿成为了学界始终争论不休的话题.虽然学界中存在反对精神损害物化的观点,但是各国立法和实务均给予了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并且精神损害是可以通过物化而确定受害程度并给予受害人物质赔偿的,也就是侵权人可以通过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即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救济.[4]虽然精神损害在本质上是不能够通过金钱或其他物质进行衡量的,但是却可以通过将其物化予以确认、通过物质赔偿体现其受损害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无法恢复原状,但是可以通过给予某种代替物,是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5]由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其精神上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赔偿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的物化正是为了使其能够转换为物质上的赔偿,以保护和救济受害人合法权益.[6]

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探讨的是精神损害到了什么程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能够得以实现物化,但由于精神利益不是可以直接计量的财产,精神损害物化为一定金钱赔偿时就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数量.然而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也不能随意的确定精神损害程度和赔偿额度,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有其重要的意义.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物化标准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而从相反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没有一个确定的物化标准,可能易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滥用自己的权利.[7]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物化标准相当于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权利救济的指引,而不至于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漫天要价、在未能得到满意赔偿时一诉到底,从而保证了此类案件能够有效率的得到解决.[8]


二、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物化标准的探索及其缺陷

(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物化标准的规范现状

1.《民法通则》第120条: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也是精神损害物化在法律中的最初体现就是以1986年《民法通则》为标志.该法在第120条中概括性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相应的救济,但并没有提及如何物化精神损害,也就是具体的物化标准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这一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若干可以依照的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包括行为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此条款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可以参考的物化标准,但仍然十分粗糙,在具体应用中并不能为精神损害的物化提供清晰的确定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精神损害的物化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上文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标准外还包括了行为人获利程度、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