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其完善

点赞:33630 浏览:1569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有罪判决的证明是刑事诉讼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证明的终点,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 ]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客观真实

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概念界定

随着刑事诉讼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逐渐深化,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正如陈光中教授所指出的:“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中,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明标准是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至于作出无罪处理本身是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的”.所谓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法律对控方的要求,并非是对法院和裁判者的要求.法院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它所应当做的是判断控方的证明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而非证明责任的主体.

二、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以及完善

我国《刑事诉诉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等”.也就是说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该标准的认识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刑事诉讼应该以“法律事实”作为目标和价值取向,如何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在“法律真实”的要求下,比较国外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国家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的合理性,而不能照抄照搬,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确立排他性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一)排他性证明标准的含义

所谓排他性证明标准是指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成为唯一性结论.如何来理解该标准?J.W.西塞尔特纳认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有罪的可能性(即使是根据或然性的原则提出一种很强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认程度,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做出判断的确信程度,那就会将所有的情况证据一并排除出去.”排他性的证据标准是以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为前提的,并不认同有罪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绝对真实的以及符合案件所有客观事实情况的.

(二)排他性证明标准的根据

第一,排他性证明标准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它既承认客观世界是可认识的,又承认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以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事实绝对相吻合的程度.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根本无法使之再现重演,而且人们去认识它调查它还须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第二,排他性证明标准吸收了西方证据理论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合理内核,否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绝对确定的标准,更具科学合理性.第三,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理念,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能够避免实践中办案人员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造成冤检测错案的情况.


(三)排他性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对于排他性证明标准的证明要求,具体说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如下: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2.全案证据之间必须是排除一切矛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3.所有证据必须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其他可能的唯一结论.

(四)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明主体的要求

对于办案人员的内在素质,要求办案人员必须站在公正和诚实的立场上,来认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要有一个基本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能够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形成科学的结论的能力.

另外,关于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须改变单纯以无罪判决率作为评价法院和检察机关工作标准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诉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以及巩固法院中立的地位.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变到以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实质上是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这一转变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产生广泛的影响.在实体与程序的内部统一性上,就证据的质和量而言,不能沿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表述,因为这一表述无论从文字解释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上,其规范性

都难以把握,吸收其合理内核,并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事实的矛盾法则,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概括为“排他性”,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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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龙宗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J].法学研究,1996,(6).

[2]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英]J.W.西塞而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M].王国庆等译.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马旭(1990―),男,宁夏银川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