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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科学研究初步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大学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评价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研究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所办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系(教研室)在学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般在第七学期中期(五年制本科专业在第八学期末)启动.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系(教研室)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系(教研室)分管教学工作的系(教研室)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院在开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应按《江苏大学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第六条 学院应尽早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明确教学要求,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的学期末检查选题落实及课题准备情况.学校鼓励优秀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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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学院要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教学检查:前期主要检查开题情况,包括指导教师是否到岗,课题条件是否具备,学生是否有困难等,中期主要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包括课题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教师指导是否到位,学风是否正常等,后期则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包括课题任务是否完成,完成部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毕业答辩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 毕业答辩前一周,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聘请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各专业系(教研室)或课题组成立答辩小组,组长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负责小组答辩工作.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教研室)应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各学院要在系(教研室)工作总结基础上,综合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并形成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选 题

第十条 选题工作由系(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各自的研究专长拟定选题,陈述选题理由并论证选题的先进性,可行性,交系(教研室)讨论审定,然后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管理实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需由多名学生共同进行的选题,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明确的独立完成的部分.

第四章 指 导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经系(教研室)安排提前对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试做合格的,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安排,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审批.视需要可聘请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的系(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定期检查,掌握进度,要求,协调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把握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重点加强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着重启发引导,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教书育人,做到既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

(一)选好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二)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三)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评分的意见.

(四)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评分.

第十七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第五章 答 辩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应在学院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规定的各项任务(含外文资料翻译任务和调研小结或资料综述),否则不能参加答辩.

第二十条 答辩前,毕业设计(论文)要经指导教师审阅,并由指导教师写出审阅评语,给出审阅成绩,填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表"有关栏目.

第二十一条 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及评分意见送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前应认真审阅全部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写出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好答辩问题,为答辩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应回校进行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学生陈述.

(二)答辩小组提出问题.

(三)学生认真准备后回答问题.

(四)答辩小组评分.

第二十四条 答辩小组的评分情况应报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凡获优秀成绩的学生还须通过学院组织的答辩.

第六章 成绩评定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按比例综合评定,最后由各学院答辩委员会审定.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成员要按评分标准(见附件一)项目逐项评分.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占成绩的比例分别为:指导教师占50%-60%,答辩小组占40%-50%.按此比例计算出总成绩后,再折算成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折算比例如下:

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得分90-10080-8970-7960-6959分以下第二十六条 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必须统一标准,实事求是,优秀比例为20%以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答辩小组全体成员复议通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在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上,按学生总人数的2.5%向学校推荐,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审定,然后学校在校优基础上,按学生总数的3‰向省推荐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学校统一下达,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