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文献综述

点赞:5586 浏览:205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问责实践的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对社会的发展进程和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 :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

目前国内外对于问责制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历经漫长的发展,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问责机制.国内学者对问责制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问责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宏观来说,问责制的研究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构建

陈党提出了问责制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他认为问责制的法理基础有:其一是人权理论.其二是责任政府理论.其三是权力制约理论.

周亚越从五个角度阐述了中西行政问责制的区别:1.从行政问责主体的角度;2.从行政问责事由的角度;3.从行政问责程序的角度;4.从行政问责对象的角度;5.从问责配套制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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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日华在《我国问责制的反思与对策》中提出了公务员问责制度的原则:1.权力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2.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与法律法规和纪律层面的问相结合的原则;3.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4.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困境

我国问责制度还处于发展时期.因此,国内学者更多关注着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和实施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使这种制度更加完善并得到很好的实施.

陈洪生剖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所遭遇的问题,主要包括:系统问责体系的缺乏,问责主体不明确,异体问责少于同体问责,问责制度不规范,问责制度难以企及高官等.

毛寿龙认为公众对问责制存在质疑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完全公开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政府的标准和群众的标准之间存在错位,政府的问责和群众的期望之间存在错位.

周汉华认为目前的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官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认定.对官员的政治责任要求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被问责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只是问责制中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只强调法律责任,忽视政治责任的问责.

认为行政职能划分不清,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问责标准的模糊,问责标准弹性过大导致问责效果不佳.由于行政官员的权、责不清在先,因而很难确定责任.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我国行政问责制所以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有很多制度上和实践上的原因,这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广泛接受的一个共识.如何更好的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学界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一)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从配套制度入手解决问题的人认为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其中基本的配套制度是信息公开.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透明官员才不敢怠慢.

刘建国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他提出了推进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合理化建议:其一,他认为要完善和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以便实现“阳光执政”.其二是,要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安排,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依法问责,实现问责的法制化.其三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其四是,将问责制与政府绩效评估紧密结合起来.

孟治刚也指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途径:首先,要明确公务员政治责任的主体.其次,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追究机制.再次,要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最后要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

刘丽娟认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问责,解决信息公开问题,目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有赖于全国人大制定《信息公开法》这是解决行政问责制根本的法律保障.二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知情权.三是保障媒体的采访.1

(二)拓宽问责的范围,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问责制的实行

从问责的范围入手解决问题的人认为行政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还要对故意拖延,推委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这就需要理顺有关管理体制,为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郑泰安的观点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重塑:一是依法行政到依法行政和法治行政理念相互渗透的再造;二是法律内在价值到法律内在价值和法律形式价值彼此关照的再造;三是权力制约到权力制约、权利制约和责任制约三者互动的再造.2

(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从法律法规政策入手解决问题的学者认为建立完备的行政司法体系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治安、公共事业、责任和行政诉讼等都有具体的规范,既规定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权责关系.

姜晓萍指出:其对行政问责制构建的构想,多元化的问责主体是问责的关键;明晰化的问责对象是落实责任的关键;全方位的问责范围是明确责任的关键;规范化的问责程序是依法问责的关键.

杰则认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做到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

四、基本评价

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较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在制度层面,其一是大量学者对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其二是,拓宽了问责制主体的范围,澄清了一些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以确保问责制高效率地行使.在具体实施层面是各地纷纷出台了较为严格的问责法规,使问责制的实施有法可依.

当然,由于我国对于问责制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在问责制的理论和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如下:1.问责形式少、范围窄2.问责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而流于形式3.问责缺乏统一的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