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与东盟法律合作:一个文献综述

点赞:23824 浏览:1077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因特殊的区位优势,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往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广西法律界的研究成果大致集中在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等方面.通过厘清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研究成果和脉络,对深化广西和东盟的法律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提供新的研究和发展方向.

关 键 词 :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交流,法律研究,法律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15-03

作者简介:蔡德仿,女,广西北海人,民商法学硕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广西战略地位凸显无法替代.随着自贸区的全面启动,广西成为了开放合作前沿和区域经济枢纽,广西的发展和重要地位前所未有的与周边国家紧密联系起来,与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更加广阔的背景紧密联系起来.基于此,东盟经济贸易往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学术成果纷呈,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实体法律制度研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物流法、劳动法和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共2本著作、50多篇论文.通过梳理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研究成果和脉络,以期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合作,为开展中国―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减少因双边法律制度差异产生的障碍,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献计献策,进一步有利于广西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中把握历史机遇.

一、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及法律框架之研究

对自贸区内法律框架的研究包含方方面面,主要探讨自由贸易区的东盟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区际间投资保护法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东道国国家主权,为自贸区内各国间的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该协议也出现了诸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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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广西学者重点研究的内容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及设计.如高歌(2013)关注了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所需注意的法律制度问题,尤其是专门研究了东盟重点园区法律制度和产业特点,详细介绍了东盟各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操作细则,曹平(2013)探讨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杨丽艳(2012)解读了中国与东盟的法律合作领域与方式,鲁学武(2010-2013)研究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制亟待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平衡投资者私益和东道国国家权益的基础上,在提高缔约技术、改善投资待遇、合理限制投资措施等方面有所作为,以协调投资法制内部体系,完善区域投资法制,蒋德翠(2010-2013)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怎么写作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做透彻的法律分析,廖柏明(2011)则从生态安全视野的角度提出环境合作与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不同看法,魏艳茹(2011)研究认为因国家的差异、条约规定的不同,自贸区内各国之间的投资保护水平不一样,建议应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完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广西学者的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中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避开贸易投资障碍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涉外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如立法层面考虑这些建议,则有可能成为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东盟各国实体法律制度之研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自贸区内各国国内法亦应相应修改与完善,并使之能够完全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以适用于双边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本国经济,促进双边合作,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结果,并且,需要有充足的法律文献资源支持中国与东盟各国多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化.东盟各国特定的实体法律制度及相互间的比较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等均成为广西学者的研究重点.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研究

申华林(2011)研究认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中发展创新型经济,需要非常重要的法制基础,中国―东盟必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柳福东(2010-2011)介绍了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为中国企业熟悉和掌握东盟国家专利制度的运行规则提供了法律视野,余俊(2011)研究认为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非常丰富,各国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廖柏明(2010)认为我国与东盟各国环境知识产权争端和冲突日益增多,应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双方行业协会、商会及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调作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发展.

(二)劳动法律制度之研究

广西学者就东盟各国劳动法律制度做了多角度的解读,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劳务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如钟铭佑(2011)尝试从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人力资源优势整合角度,借鉴欧盟统一劳法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特点,提出我国与东盟劳动法律制度统一化的初步构想,蔡德仿(2010-2011)认为东盟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从多角度对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提供一个总体的视域,并提出可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完善以资借鉴之处,杨强(2012)介绍了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脉络,展示了一个转型社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经验和问题,邱房贵和植文斌等人(2013)研究了东盟国家的劳工权利保护、劳工标准和劳动待遇等问题,通过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国内法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对中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如何合理利用东盟国家劳动力资源进行了讨论. (三)刑事法律制度之研究

邓崇专(2010-2013)专注于研究东盟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介绍了越南、菲律宾、新加坡的刑法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探讨新加坡刑法在惩治行贿罪的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罚配置等方面与我国刑法相比表现出很多不同,我国刑法可借鉴新加坡刑法对行贿罪的立法进行以下改造:调整我国对行贿罪的立法模式,变行贿罪与受贿罪分离设置为对合设置,改造行贿罪的罪状,变结果犯为行为犯,提高行贿罪的刑度,达到与受贿罪相同,并按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刑罚,形成刑罚梯度,取消行贿罪的没收财产刑,代之以罚金刑,等等,探讨越南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分类、犯罪预备、“醉态”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告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规定,以及有关刑罚体系的立法内容、刑罚裁量等规定,彰显出越南刑法自身的特点,认为菲律宾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条款体现了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与融合,对我国刑法在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刑民融合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四)其他

在其他实体法域也有些许成果,如曹平(2014)探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物流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钟铭佑(2013)提出了解决没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等非法跨国婚姻问题的措施,段晓红(2010-2011)分析了涉及中国―东盟自贸区间国际税收协调的法律机制问题.

三、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之研究

广西学者对自贸区内的刑事与民商事司法协助也有探究.秦建荣(2013)探讨了中越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送达司法协助机制的构建,认为该机制的构建主要涉及协助主体的明确、协助程序的设计以及构建路径的选择等方面问题,黎宜春(2010-2013)研究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存在阻碍,不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联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自贸区内各国应当考虑国家长远利益,排除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政治干扰等因素,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国际公约,制定区域性反洗钱法律文件,全面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内容,共建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奠定建立区域性反洗钱合作机制的基础,陈卫旗(2011)通过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比较发现,中国与东盟诸国的仲裁制度在形式要件方面、实质要件方面、仲裁协议异议的时限方面、对异议的管辖方面、异议的事由方面以及异议的结果可否上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形式要件方面各国均要求书面,即签署才构成书面.实质要件方面各国除满足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仲裁性三个要件外,中国还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印度尼西亚须注明仲裁地等.

四、结论

实施区域自由贸易战略是中国走出去战略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才会进入新的阶段,自贸区内各国致力于调整国内法律以推动自由贸易协议的贯彻,才能够有效地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广西学者对东盟各国国内法的研究,为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智库的支持,意义重大.

当然,广西学者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法律研究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介绍东盟某一国家的法律多,主要是对东盟诸国法律制度作叙述、评价或沿革的比较研究,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个大前提出发进行综合研究的少.不少论著仅研究某方面的具体法律问题,点到即止,而从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范围来进行深入研究的少.二是缺乏从多学科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特别是从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相结合进行的分析研究.三是以理论分析和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比较少,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中国―东盟成立时间比较短,在数据资料收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困难.实际上,经济和贸易的竞争,必然导致法律的差异与冲突,况且在CAFTA下多元语言、多元文化、多元法系的并存和历史合作基础匮乏.须努力夯实广西在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学团体和高校的作用,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法律研究合作和交流,广西学者对东盟诸国的理论研究更应注重创新性与可操作性,更应深入地开展对中国与东盟法律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强相关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可实现增进相互了解、提供借鉴的目的,而且还能够提供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人们对于制度措施规范所作出的不同反应,能够为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智库参考,能够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比较与借鉴,因应经济的CAFTA化而加强法律合作交流,方为标本兼治之进路,才能够为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提供符合其需要的创新思维,更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合作与发展,更好地怎么写作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合作,为发挥广西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战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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