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合理利用的

点赞:13885 浏览:580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是图书馆界进行文献资源建设和使用的基调,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必然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通过对著作权法规合理利用有关规定的分析,阐明了面对愈来愈烈的著作权扩张的趋势,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应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合理利用的权利豁免,使公众都能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文献资源,充分实现文献资源的价值.

关 键 词 :文献资源 共建共享 著作权 合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77-02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是将一定范围的图书馆,按互利互惠、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分工协调,纳入一个有组织的体系中,共同编制联合目录,进行合作编目,开展馆际互借,建立馆际资源中心,发展合作藏书,建立共享网络,使体系中所有文献资源供有关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它建立在文献资源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文献资源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知识的专有,反对信息知识的垄断,代表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是加快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提高我国相对落后的信息化水平的必由之路.

1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必然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资源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将文献作品以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数字化转换.从数字化的特征来看,它是将作品在机读载体上进行再生,虽然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作品内容的组织形式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具有明显的复制特征,这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著作权、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文献,这些都可能造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文献资源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后的文献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扩散,以达到文献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正式纳入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即使是为了公众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献信息共享,因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违法行为,文献资源共享不能成为侵犯著作权权的抗辩理由.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信息、知识创造者和投资者对其智力成果获得垄断利润的专有权利.虽然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但这一目的是通过运用法律规范信息、知识的传播与交流中的行为,以保护信息、知识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的,直接体现为对读者分享和利用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的某些制约,因此著作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信息、知识的自由传播与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建设.国家版权局1999年发的45号《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第二条将作品数字化规定为复制行为,《著作权法修正案》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正式纳入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 2006年7月1 日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更是把图书馆可以数字化资源的范围以及进行网络传播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然而,著作权制度作为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必然要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协调,以达到维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公正目标.例如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强调要保护作者作品的独占性权利的同时,又对这种独占权利给予一定的时间期限,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条款对权利人的独占性权利加以限制.

2.对著作权中合理利用有关规定的分析

合理利用原则一直是著作权法理论的精髓之一,也是著作权法为平衡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约束机制,因为著作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在于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2002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六条和第七条总共规定了九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将《条例》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范围上实际上有所缩小,《条例》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表演”以及“艺术品的临摹”三项权利排除在网络传播权之外.

(1) 《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合理使用,这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延续,但同时又用“少数”和“少量”对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每个作品都只能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每个教学、科研人员都只能使用少数作品,使该合理使用规定不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2)《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利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怎么写作对象提供本馆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等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只能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怎么写作对象,提供本馆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且不得有营利性质.

(3)《条例》第七条同时规定图书馆可以对馆藏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但馆藏数字化也只限于保存版本的需要,并且该馆藏“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写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购写的作品.”图书馆合理数字化作品的范围仅限于本馆藏的作品,若将他馆的作品数字化便是侵权,数字化的目的仅限于陈列或保存版本,上网传播就被视为侵权.图书馆最基本的读者阅览怎么写作在向网络空间延伸时遇到了禁区.而且,在没有授权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图书馆之间进行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和馆际互借也属于违反《条例》的侵权行为.

3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权利豁免,加快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

权利的享有必然伴随着义务的承担,一方面,著作权作为信息、知识创造者的权利理所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于数字化信息的获取影响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从而立法需要赋予公众合理使用的例外性权利.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著作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豁免,以加快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步伐.

3.1 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权利豁免

虽然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相对缩小,但图书馆在《著作权法》特别是《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为保存需要,将其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在馆舍范围内展示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应该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图书馆还可以合理使用《条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充分利用图书馆网页这个平台,为读者提供信息网络怎么写作.《条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就是指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怎么写作,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怎么写作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素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图书馆在进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和怎么写作时,在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若作者发现侵权行为后通知图书馆,图书馆立刻撤除相关内容和链接,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公益性图书馆不是盈利机构,没有因为这些资源而获得任何利润 .

3.2充分利用社会公有信息

使用公有信息是最安全的,既不会引起法律纠纷也无需考虑费用问题.社会公有信息是指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信息,包括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已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作者本人声明放弃版权或愿无偿奉献于社会供他人使用的作品.

3.3实行授权要约体制

按照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图书馆若将馆藏作品进行共建共享建设,即将文献进行数字化并在共享系统内进行网络传播,必须事先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但在现实中,图书馆取得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是一件难以操作的事情.我国目前大部分图书馆还处于提供检索怎么写作阶段,提供的内容怎么写作较少,原因就是不能容易地获得作者的授权,因此必须尽快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考虑到图书馆合理使用的作品数量巨大,不可能采用一对一洽谈的方式取得合理使用权,故授权要约模式是可供考虑的较好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就是权利人在所出版的图书中自行发表版权声明,只要任何个人或机构愿意接受声明中所规定的授权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按照约定的方法合法使用该作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付费即可.这种一对多的版权要约声明,可以避免传统版权交易下时间和交易成本的不经济性,方便版权使用者获得版权授权并支付报酬.

对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合理利用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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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语

费孝通教授曾预言:“图书馆将真正摆脱地理环境的制约、成为世界性‘大图书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个用户都将成为世界所有图书馆的用户.中国图书馆,包括乡镇和农户里正在蓬勃发展的民间图书馆.必将成为世界大图书馆网络中的节点.”这也是图书馆界进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基调.面对愈来愈烈的著作权扩张的趋势,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应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更好地利用法律规定的合理利用原则,使社会公众都能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利用文献资源,从而充分实现文献资源的价值,实现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