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6年人民调解制度文献综述

点赞:30998 浏览:1434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此前在“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研究中一直缺乏全面、系统的文献梳理工作,因此很难明确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及需求间的差距,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及其与实务工作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数据呈现2008年至2012年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文献梳理结果,总览此领域研究之概况;通过有选择性的评述,提出在此研究领域应当深入挖掘的若干层面,以期实现促进人民调解研究的深入开展之目的.

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 综述

一、引言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的一个缩影以及积极型国家与转变中的乡土社会进行沟通对话的制度性渠道,以其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颇为学界所关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部分回应了此前学界讨论的人民调解的立法、性质与定位、诉讼与调解对接、调解员资格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调.而此前在“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研究中一直缺乏全面、系统的文献梳理工作,因此很难明确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及需求间的差距,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及其与实务工作的良性互动.笔者以为对此领域学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一次较为系统的梳理是有益的,若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则是此文最大的贡献了.

二、2008-2012年研究概况

自2008年1月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辑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 “人民调解”为题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013篇,以上数据库的检索结果分别为895篇、80篇、32篇、5篇和1篇.为方便学术交流,除去司法部主办的《中国司法》杂志和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主办的《人民调解》杂志等同类杂志中工作报告、报道和通知类文章,剩余333篇;将检索到的文章按照时间排列,2008年:57篇;2009年:84篇;2010年:56篇;2011年:62篇;2012年72篇.为了明晰该领域的研究旨趣,笔者通过对撰稿人的社会身份、专业背景以及该领域的研究内容进行分类,绘制了如下表格:

由表格(一)可看出,2008年-2012年人民调解的研究者中,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研究者占了绝大多数,而具备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背景的研究者为少数;这一方面说明了人民调解的研究可能存在研究视角相对单一的情况,另一方面,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和公民社会理论,“人民调解”的模式涉及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等等要素,因此在发达国家吸引了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者的关注,把这个作为经验,可以预见我国的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研究者在这个领域也是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的.当然,这仅是笔者通过对撰稿人的社会身份、学科背景进行分类统计得出的粗糙结论,其中也不乏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以其他学科的视角进行研究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故笔者的上述看法还是有据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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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格(二)中的数据可以发现,2008年至2012年的研究呈现研究内容越来越细致的特点,从宏观研究数据的下降以及新的研究点(如城市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对比研究、调委会组织研究)的数据变化可以看出.其次,就研究内容而言,人民调解制度的宏观研究、与其他纠纷机制的衔接、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运行和人民调解的效力研究为研究者的主要关注对象,呼应了表格(一)显示的研究者多为法学专业的学者或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最后,就2010年前后各项数据的对比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推测出这样的结论:由于《人民调解法》对此前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研究者们将关注点转移到了此法规范下的人民调解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中去;这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研究内容细致化的因由.

三、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内容评述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

笔者所指的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指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解释路径及其性质理论.1.解释路径.回顾2002年至2008年的研究成果,学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解释路径有二:其一,文化解释路径,即认为调解制度是儒家“无讼”文化的产物,人们对人民调解的偏好是文化意义上的延续性的表现;其二,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在这一解释路径中,有的学者从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出发进行阐释,有的则从其解纷的社会功能出发予以考量.曾令健以结构主义视角审视人民调解,提出了“行动者—结构”的分析框架,强调了对在特定社会结构背景下的人民调解活动的参与者行为本身对社会结构的影响进行考察的重要性 ,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解释路径.也有学者提出了社会建构主义的解释路径,主张从法律状态的变化中研究其对人民调解活动的影响.2.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理论.针对于人民调解与公力救济调解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半行政化的现状,宋明提出了以“合意本位与强制本位、程序便利与程序规范导向、情节重视与法条重视、依靠社会力量与依靠国家力量”四组对立概念,为我们厘清人民调解与公力救济各自的特征提供了分析框架.但要明晰人民调解制度与公力救济的区别以及人民调解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制度性质的讨论,是不可跳过的命题.有学者指出当前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三:就人民调解制度的定位而言,是管理,还是自治?就调解的依据而言,是依据情理(礼)还是依据法理?就调解的目标而言,是尊重权利还是息讼“和谐”?近年来针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专门进行讨论的文章虽不多,但研究者们似乎“默契”地使用了“自治性”,以此作为人民调解制度性质的注脚.在公民社会逐渐成长起来的今天,人民调解制度若能由外生型调解向内生型转变,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这方面的进步,有赖于更多精细的实证研究的涌现.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运行及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

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运行总的来说包含四个大方面:调解范围、财源获取、人员以及机构的具体设置.较于08年之前的研究,近年来的研究更为细致,但总的来说,研究并未取得太大突破;且由于研究者多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着重于组织运行的经验描述是此领域研究的突出特征.由于《人民调解法》对于诉讼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予以了明确,加之对人民调解的去行政化而回归“民间”的呼吁使得对“大调解”的研究热忱有所减退,人民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衔接的研究自2010年有所下降.有研究者关注到了人民调解与信访的衔接,倘若人民调解已逐步成为社会力量的载体,那么其与作为国家力量载体的信访机制的良好互动,无疑是一个有意思的研究切入口.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效力

人民调解制度的效力关乎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为学者和决策者所关注.笔者以为,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效力研究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研究,二是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的效果的实证研究.尽管《人民调解法》第五章全面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性质、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内容,首次在人民调解基本法中明确了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此前学界一般认为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合同效力的观点;且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此前部分学者持有的应赋予调解协议直接执行力的观点进行了回应;由此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两大主要问题的讨论得以在基本法中“定调”.

虽大部分学者对人民调解在立法上的突破持赞许的态度,但认为协议的效力性质以及司法确认程序仍面临着问题.首先,就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的效力性质而言,其内涵较为模糊.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只有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似乎存在某些逻辑上的冲突,因为按照法理学的解释,既然经过调解程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何必还需法院的再次确认”.其次,就司法确认程序而言,有学者认为其面临如下问题:一是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要件苛刻,二是法院如何进行确认,三是司法确认后的法律文书并未予以规定,四是司法确认后的法律后果并无明确.凡此种种,仍需要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但无论如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必须站在现代宪政建设的高度进行思考”应是学界的普遍共识.

但诚如上文所说,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效力研究还应包括调解协议履行效果的实证研究,毕竟制度的文本设计和制度的实际运行还是存在着差别的.为什么有些调解协议得到了很好的履行,而有些没有,弄清这样的问题,为推动制度设计的合理化也是大有裨益的.


(四)对比研究的启发

赵民兴在论及美国社区调解对我国人民调解的借鉴时认为,新型自治性型社区调解应与司法建立起紧密联系而非行政,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司法独立是美国社区调解既能达到专业化又能摆脱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范愉通过大陆人民调解与我国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的比较研究认为“司法化或行政化仍将是人民调解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如何调动社区民众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提高协商和自治能力,弱化社区公权色彩,避免法律职业的过度透析和垄断,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前瞻性问题.”为此,台湾的定位为综合性的、以地域为基础的、具有准司法属性的民间社会调解值得我们借鉴;公民社会的参与意识和志愿者文化的培养,也是重中之重.

四、结语和讨论

冯磊在对2002年至2008年法学界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进行梳理时,指出此时期的研究存在三点缺陷:1.将调解的复兴原由归于政治上的考虑,使得研究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景或表态的成分;2.科学规范的研究体系尚未建立,研究中零敲碎打、就事论事的倾向比较严重,知识生产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失调;3.实务工作者的实用主义倾向使研究囿于经验宣传和细节的精雕细琢.以上研究缺陷在近五年的研究中仍然存在,但整体上已有很大改观.此外杨国良王建平、张永进在人民调解研究的评述中不约而同地指出了实证研究的缺乏及该问题的严重性.通过表(二)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实证研究正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近年来的案例研究开始脱离对调研对象的简单描述,有意识地朝着呈现真实、显示细节从而展现人民调解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方向发展.如胡洁人通过对新型城市社区群体性纠纷处理的发展历程的详细描摹,实证了以NGO形式运作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高其才则通过对广西金秀一起误砍林木赔偿纠纷调解过程的实录呈现,展示了瑶族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实践与运用.笔者以为,呈现真实与细节的案例研究,无疑是人民调解研究的一大亮点,但除此之外,通过对经验材料有技巧地进行描述以呈现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以此说明哪些因素对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的有效运作是重要的,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启发.

制度与文化是相伴相生的,好的制度更多的是基于“生成”而非割裂地去进行“建构”.人的转化,就是社会的转化,若以后的研究中能细致到人民调解中“政治精英”的行为研究,可能会为决策者提供更多可操作的政策建议.当然,这只是笔者生发的有待讨论的浅见,但对于人民调解领域研究应得到国内非法学专业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的关注,诚是笔者所企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