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点赞:32821 浏览:1551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 键 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

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据新浪微博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其一,具有独创性;其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三,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在作品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且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后,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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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独创性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最主要条件.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判断微博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就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亲自创作,具有作品自身的个性表现,排除抄袭、复制、剽窃其他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与其他作品有思想表达的明显差异.根据这一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微博作品中的著作权认定问题.常见的微博内容一般是网民在宣泄情感抑或记录琐事,如“她今天穿了新衣服,真好看”、“刚刚居然梦见中大奖了”、“下了一个月的雨,今天终于出太阳了”等这些微博用户用三言两语将其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和所思所想做流水账式的记录和描绘,因其内容的直白描述性和简单随意性而达不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微博140字的限制使得那些有写好且喜欢与他人分享的群体找到了展示自己的机会,大量原创微博爆发性涌现.对于某些经过作者精心构思创作出来表达独特思想或者上传了自己创作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的微博,例如微小说、微诗歌和微散文等多种文学样式,则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的创作深度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其已经符合著作权的客体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擅自将微博内容加以改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