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自律与他律

点赞:28794 浏览:13199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媒体的迅速发展虽然促进了信息传播,却也从主体、内容、形式和客体四方面对既有的信息传播规则提出了挑战,并带来了网络诈骗、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必须对现有规则进行重构,具体来说,有他律与自律两种手段.从现代媒体的技术特点与信息的自由传播角度而言,对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规制应优先适用自律手段,法律应采取多种措施对自律规范的形成进行支持.关 键 词 :新媒体 信息传播 技术 规则 自律新媒体的崛起极大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规则,特别是在Web2.0时代,个人在信息传播的发布、接收两端都担当了主力,传统媒介模式中媒体、受众与监管者三者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显,而各种角色在重新选择定位的过程中,往往会走向极端.事实上,看似复杂的新媒体也有其不变的发展规律.从脸谱(Facebook)到开心网,从推特(Twitter)到微博,新媒体在全世界不断复制其崛起模式的同时,亦遵循着基本的发展趋势——不断降低信息传播的门槛与成本,进而导致话语权的分散和下移.而这一趋势形成的原动力,就是技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它让新媒体一举摆脱了第四媒体的地位.从聚友网(My Space)、电子公告牌系统(BBS)到人人网、开心网再到博客、微博,互联网应用层出不穷,技术的进步贯穿始终.但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克兰兹伯格第一定律认为:“技术既无好坏,亦非中立.”当下,信息技术革命的副作用日益凸显.侵犯人格权、版权、广告欺诈等老问题在新媒体领域继续放大,网络诈骗、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新问题又不断产生,其实质是技术对传统规则(主要是法律规范)的突破,根源在于人类在运用技术过程中对社会秩序的僭越.一、新媒体对传统信息传播规则的突破一个完整的信息传播过程,由谁来说(主体)、说什么(内容)、怎么说(形式)、对谁说(受众)几个要素构成.新媒体技术对传统信息传播规则的突破,也主要是从这几方面展开的.1.信息发布主体门槛的降低——发言人更多了传统媒体时代,传播组织的设立有很高的门槛——报纸、杂志需要刊号,广播电视则必须由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这实质是通过公权力手段保障无线电等资源的有限开放,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但是新媒体则不同,信息技术的进步保证了网络资源的充分供给,进而推动信息发布成本和门槛的降低.这种情况下,公权力通过对主体的控制以实现对信息传播活动的有效规制,已经行不通了.而发展到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声,信息传播迈入了“零门槛”时代.2.内容事前审核制度的失灵——“把关人”角色弱化以“内容审核”为核心的“把关人”制度早已被证明是传统媒体领域实现信息产品质量把控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Web2.0时代,要求对数以亿计的“自媒体”进行信息筛选,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大量的商业网站更加注重吸引受众、追求流量和提升利润,如果没有外部强制力的持续介入,内容事前审核机制在新媒体领域的弱化甚至失灵就在所难免了.3.传播方式创新带来的新情况——问题更复杂了相较于内容,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更得益于其传播方式的创新.互动性、虚拟性的特征在保障网络繁荣的同时,亦带来了更复杂的问题.一是互动性.在互联网上,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虽然强化了传播效果,却也容易造成叠加性伤害.比如在“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中,黄健翔的博文与网友的评论共同构成了对陆幽的名誉侵权.现有法律虽然赋予了陆幽针对博主黄健翔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于添油加醋的网友,却并没有相应的惩戒机制予以配套,这显然是滞后的.二是虚拟性.互联网允许用户以虚拟身份参与传播活动,这就容易导致网络诈骗、商业诋毁等现象肆行.在心理学上,弗洛伊德将其解释为“虚拟人格”导致的“‘自我’限制‘本我’冲动”①的失败所致,但在制度层面上,却暴露出现有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位.4.信息获取能力的“畸形”拓展——知道的太多了以搜索引擎为代表的新媒体应用大大拓展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这实际上是公民知情权(right to know)的一种实现,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相较于意识和制度层面的准备情况而言,技术的发展有点过快了.因为技术不断发展将扩张受众的知情权,此时如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制约与保障,就有可能导致受众的知情权滥用,产生恶意人肉搜索、论文抄袭及、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现象日趋严重.这种现象的根源还在于现有规则的滞后.二、面对新媒体技术的信息传播规则重构总比重建来得容易,只破不立也从来不是新媒体的特权.在尊重技术发展规律、认同信息传播价值的前提下,迅速形成一套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规则,无论从应然还是实然的角度来看,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在法治社会,实现对新媒体的良性规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他律;二是自律.②但无论哪种方式,其终究离不开人的创造与执行.技术的进步是由人推动的,新媒体也不过是人在媒介领域的一种延伸,其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类发布、传播和获取信息的自由.正所谓,技为人用,用必有度.这应是一切规则构建的核心.1.自律与他律的定位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承认有绝对的自由.在对自由的限制手段里,法律通过刚性的“他律”方式告诉人们不应该说什么,而自律则是一种软性的具有引导性的道德规范.面对复杂的新媒体,要重构漏洞百出的信息传播规则,首先就要处理好他律与自律之间的关系,找准它们的定位.首先,他律与自律之间不是一种矛盾关系.“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而法律规范一经确立又补充和发展了道德规范.”③法律在为社会成员制定一个基本评价标准和保障机制的同时,往往需要道德的帮助,促使整个社会将法律条文内化为社会成员普遍的共识与信仰.其次,他律与自律之间也不是一种共赢关系.在规则适用的维度上,二者虽可以共存,但绝不可能共赢,④它们就像天平的两端,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那么在新媒体领域,究竟二者谁应是主要的治理模式?或者换一种说法,对于新媒体技术的制约,究竟是优先适用自律还是他律呢?答案很明显,其实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应当首先将自律做好.如果能够做到自律,自然就无需他律,这也是英国媒介法上“以自律换自由”的理念.与他律的强制性介入不同,自律是一种软性的社会规范,它强调人主观意识对规则的认同与遵循,是“那些某一社区成员间相互施加的、带有许多轻微但偶尔有力的惩罚的、规范性的约束”.⑤虽然仍然是一种依靠惩罚的约束,但“对于那些成年人或心智发育完善的人来说,所有客观的约束都有事先主观约束的效果”.⑥就像法律同样需要道德将其条文规定内化为主观认识一样,“只要社会规范被主观内化为每个主体的心理意识,它就能对所规范的行为起到同步约束的功效”.⑦而且主观性越强,约束效果就越好.这也就是为什么自律优于他律的原因,因为它能够通过对当事人内心的约束,实现外部强制所不能.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都能够灵活处置.就像足球比赛一样,规则好不好,球迷说了不算,球员说了才算.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里就说过:“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等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如此之大又如此活跃,法律无力也不宜对之加以严密的规范.”⑧可见,根据表达自由理论中的最小限制原则,在信息技术飞速进步、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当下,公权尽可能少介入、自律机制应当发达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蒋永福在《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一书中将“自律”与中国人的“慎独”哲学联系起来.所谓慎独,就是指“一个人独居、独处之时,也要做到谨慎有德”.⑨他认为,古代中国人的独处哲学是一种个人自治,而“在网络时代提倡慎独,旨在提醒人们在虚拟环境中能够自觉遵守道德,自觉维护网络秩序”.⑩关于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定位,事实上也可以推及私法与公法两个概念范畴上.与公法相比,私法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实际上就是一种共识.在现代社会,伴随着人们在公共空间工作生活的比重提升,“公域”不断扩大,“私域”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制度,以统一的社会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边界和行为方式加以界定、规范,使任何人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而这一点也与自律机制的形成极其相似.正如《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要求的那样,网站向行政机关承担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但这种问题实际通过合同违约或者侵权来解决就可,如果用户权益被损害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手段,本不应出现在行政管理规范之列.并且与公法相比,私法亦更鼓励规范条文的主观内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保障信息传播正常发展的角度而言,许多社会规范的适用应遵循“自律优于他律,私法优于公法”的原则.2.他律对自律的支持既然自律的好处那么多,为什么我国当前的大众传播领域,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自律程度都远远低于他律呢?原因很复杂,但仅就制度层面来说,他律特别是公法的发达,挤压了新媒体自律机制的成长空间.社会成员习惯了他律的“大包大揽”,自然不会主动培养自律意识.“现在很多媒体失范的现象都是由行政当局出面制定很多行政规章来约束的,他律多了,媒体的活动空间就会变得更小.”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导致了他律的“步步为营”.对于这一点,一种解释是:由于缺乏传统媒体那样的主流舆论优势和“把关人”设置,很难发挥大众传播的正效应.追溯当前我国新媒体立法状况,禁载内容越来越多,管理措施无所不及,尽管其中可能有“权力膨胀”的嫌疑因素,但也是立法者对于媒体自律机制不信任的一种体现.事实上,这种解释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你不给自律以尝试的机会,怎知它不行呢?社会应给予新媒体更多的自律空间,从法律上对自律机制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比如,在重要的大众传播立法中明确行业自律的重要地位,给予行业组织确立行规和授权其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某些执业许可的权利,并逐步培养新媒体形成投诉机制的责任意识.其实,他律对自律的这种避让与支持,实质上是对技术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人类创造精神的尊重.因为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自律与他律的协调是有基础的.“一是承认立法相对于网络发展的滞后性;二是承认部分网络规则的习惯效力,用以弥补网络立法的不足,也可在网络规则的运行效果得到检验之后将之上升为法律规则,实现网络规则与立法规定之间的融通.”在对高速发展的技术的制度驾驭上,理论上自律的表现要比他律好得多.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新媒体领域,已经开始试图通过自律机制的建设,来培养大家对技术的尊重意识.2003年12月,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怎么写作工作委员会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30多家网络媒体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怎么写作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社会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2007年8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又推出了首个《博务自律公约》.2012年,新浪微博制定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并建立了委员会制度,通过网友、专家的共同治理,维护微博空间的良好秩序.虽然这些自律措施在制定和执行上还存在争议,但在整体上,都是对新媒体自律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作者单位: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本文编辑:宁黎黎)注 释①【奥】弗洛伊德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九州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页.②根据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自律,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律,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学习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广义来说,他律指非自愿地执行道德标准、法律体系(包括惩治和预防)和其他社会规范.狭义来说,他律为除本体外的行为个体或群体对本体的直接约束和控制.③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7页.④这是从适用层面角度来说.如果按照对信息传播的规范效果来看,他律与自律的结合在理想状态下是可以实现双赢的.⑤⑥【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李旭等译 《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91~292、295页.⑦邓瑜 《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7页.⑧【美】罗斯扎克著,苗华健 陈体仁译 《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37页.⑨吕耀怀 《信息传播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2页.⑩蒋永福 《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81页.徐应红 《论社会公德的二元价值与敬畏重塑》,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5期,第98页.陈力丹 《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255页.何跃军 张德淼 《自治与立法的双重逻辑:法律多元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发展——360和腾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98页.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自律与他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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