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语境下对网络音乐良性循环传播的

点赞:7168 浏览:239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音乐传播载体正在被新生媒介代替,人们索取音乐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昔日的盒式磁带,CD、DVD唱片已逐步被MP3等数字化形式替代,音乐的网络传播成为当下最主要的传播方式.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传播环境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是解决音乐网络传播良性循环的重中之重,而音乐版权的有序管理是它的必经路径.

关 键 词 :版权;音乐版权;数字音乐版权;音乐网络传播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102-02

20世纪末21世纪初,网络没有大范围覆盖我们日常生活之前,音乐借助纸质乐谱、盒式磁带、MD、CD、DVD等方式传播;随着科技进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脑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便成为人类追求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隐性工具.音乐是人类精神生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下人们获取音乐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互联网.在新的网络环境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随着P2P技术的广泛应用,音乐网络传播体现出的无边界性造成了人们对音乐版权归属、管理等问题的深思.

一、美国与中国音乐版权管理的差异

音乐版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成熟会促使音乐传播的良性循环,不仅在网络传播领域,在市场经营及其他领域也有着同样的效力.也就是说,音乐版权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音乐传播环境.中、美两国都采取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美国是音乐版权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通过多家版权媒体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制衡来促使网络音乐版权实现良好的经营态势.2001年,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被法律认可.短短的十几年中,我国音乐界一直在探索规范音乐版权的问题.美国版权集体制度管理的日渐成熟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音乐版权管理

在美国,版权拥有者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提供音乐内容并获得高额版权费,这也是美国作曲家主要收入来源.音乐创作者与出版商将版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些组织与使用者达成协议.目前,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为两类:非营利性组织以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及广播音乐公司为代表;营利性组织以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和福克斯写作技巧公司为代表.这些非营利与营利组织呈现以下特点:

1.透明性竞争

集体管理组织不受某一政府部门控制,完全是由市场规律调节,实现优胜劣汰.同一个音乐作品可能由不同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写作技巧,使大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

作为版权所有者,通过了解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制度,熟知自己如何获利、如何受到保护及一个作品的收费标准与收益所得是怎样的.

2.灵活的运作模式及强大的影响力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连接版权所有者及使用者的中间环节,它同所有者签订授权合同并将使用权出售给购写者.版权拥有者(艺术家、创作者)可与不同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签订协议,也可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一至两家签订协议,由集体管理组织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以美国最有影响力的ASCAP为例,它的会员近40万,管理近800万的曲目,每天大概有10万首新歌加入到它的目录当中.这个组织占美国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

(二)中国音乐版权管理

目前,我国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版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作品数量约4000万首.“音集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可以通俗的理解为,“音著协”是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怎么写作的,而“音集协”是为音像制作者怎么写作的.

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尚存在立法缺陷.比如: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分类不明确.“音著协”主要负责管理作者的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而“音集协”负责对音像作品的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等环节进行收费管理.上述两个团体管理的范围界限并不清楚,存在一些交叉重复的地方,从而导致在实践中作品使用人不知道应当向哪个团体交费的问题.分清界限是目前我国音乐版权管理首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音著协”、“音集协”是目前我国唯一两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有明显的垄断性.他们给版权所有者的报酬微乎其微,致使一些版权拥有者不愿加入这两个集体管理组织.2007年各国版权收益总额足以证明这一点:“音著协”共收得4000万元人民币版权使用费;日本音乐版权协会收得近11亿美元的版权使用费;法国共收7亿多欧元;韩国共收7000万美元.这样的数字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二、数字音乐版权问题

互联网的普及、P2P技术的出现使音乐版权问题成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数字音乐版权问题.

(一)传统音乐版权与数字音乐版权

传统音乐版权销售主要是两个支路,即:版权者将作品授权给唱片公司,唱片公司灌制唱片售卖给消费者;唱片公司将灌制好的唱片出售给媒体,媒体将其嵌入到广告等栏目中销售给观众.这样,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版权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基本保障.

而在当下的网络音乐传播环境中,带来的是音乐版权问题的更加复杂化.音乐消费者不再通过购写唱片的方式获取到自己喜欢的音乐.而是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获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音乐版权使用者无法补偿音乐版权人的权益.虽然2005年、2006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针对互联网出台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网络音乐传播的特殊性,这些条例的出台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实用性不强.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数字音乐侵权责任归属

在维护音乐版权这条漫长的道路中,不可否认,公众意识很重要,主要表现在P2P技术下用户之间免费共享音乐过程中的版权意识.但由于公众的个人素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用户无法用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需要良好的网络秩序给予监督.

1.基于网络平台的音乐传播

有人认为在音乐网络传播过程中,网络用户肆意上传、下载的行为是导致数字音乐版权难以维护的重要诱因.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用户上传、下载音乐是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实现的(如:当下我们所使用的网络平台包括百度音乐、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等),这些网络平台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公众获取发布任何消息都是通过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这个相似度检测实现的,那么,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本身就应该具备版权意识,确立自己的规章制度,防止某些用户的不合理行为.一旦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客户的过激行为,侵权行为应由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承担.

2.P2P技术下用户之间的音乐作品共享

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认定规则,只要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因此,P2P技术下用户之间的音乐作品分享是侵权行为.因为,用户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将作品传播给了他人.

但是网络用户浩如烟海且具有隐蔽性,有效的制止这种用户之间的共享行为,行之不通.用户之间的分享行为是不可能消失的,用户通过下载的方式获得音乐作品,只能通过合理手段规范他们得下载、上传行为.如:音乐作品加密,包括两种方法,一是只对付费用户使用;二是规定一个付费作品的传播次数,当作品传播到一定次数时,传播行为失效.

三、预防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音乐版权保护的立法.完善这项立法,最重要的是首先要规定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任务,鼓励建立各形式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避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使音乐版权者与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要考虑怎样最大限度保障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使公众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获得自己想要的音乐产品.再次,要明确界定合理使用范围.笔者认为这是解决互联网音乐作品良性循环传播的棘手问题.对于合理使用的准备限制应参照“三步检验法”,即:行为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且不能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能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数字音乐使用付费制度

保护版权者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最大限度使版权者获益,以鼓励版权者创作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而版权法的实施不是限制用户获得他们想要的音乐产品,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付费机制使版权者与使用者双方同时获益.像日本、德国等国家都通过明确的立法实行了使用他人作品付费制度.

在我国,音乐作品版权费由“音著协”代收.由于相关著作权法的缺失,导致“音著协”与版权人、版权使用者未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该协会的作用极为有限.为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各国相关的成熟法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付费机制.保证版权者和版权使用者双方在公平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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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意识的培养

在我国,从用户可在互联网上获取音乐那天起,获取行为一直是免费行为.致使音乐用户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树立版权意识.然而现实中公众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识和态度,对制定和把握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制定相关法律的主要依据.首先,消除公众意识里音乐是免费午餐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其次,鼓励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音乐产品.

(四)先进技术支持

网络的飞速发展,技术是保障.如上文提到的利用技术手段将音乐文件加密、控制音乐作品传播次数.

2000年5月,Real Networks与IBM公司宣布,将合作建立一种可以安全地在国际网络上发送音乐档案的技术.该播放技术将作为IBM电子音乐管理系统的一个组件,并容许IBM对对其进行完全加密.电子音乐管理系统内设置了包括加密和数字水印在内的安全技术,此等技术可以被唱片公司用来控制用户的复制次数,从而控制盗版.

在音乐采用网络传播方式的今天,同样的技术手段可借鉴到互联网中,通过优化来规范网络用户的网络音乐行为.

四、结语

数字音乐版权作为音乐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网络音乐良性循环传播的重要保障,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最紧迫的问题是完善网络音乐版权立法,明确界定版权者和版权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使一切网络传播行为有法可依.在音乐版权相关法律的支撑下,网络音乐传播的无边界性带来的应该是网络音乐传播的不断繁荣.

音乐版权的相关立法不是限制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反之给音乐作品传播的无限性提供了可能.随着音乐版权立法的逐渐完善,网络音乐良性循环传播将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