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类电视节目如何传播正能量

点赞:13603 浏览:583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话语权和黄金时段掌握在谁手里,谁就决定了社会舆论的走向.千万不要把媒体“接地气”理解为专门到社会底层去挖掘隐私,也千万不要把电视屏幕和黄金时段拱手让给愿意自曝家丑的人.

近年来,国内不少电视台开办了调解类节目,而且多数调解类节目都在黄金时段播出,对社会舆论、社会风气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新生事物,调解类节目在探索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

调解类节目不能泛泛地“调和不调散”

传播学上“黄金时间”的说法,意指收视率高的时间段.换句话说,黄金时段是稀缺资源,所有的节目都希望跻身黄金时段,以提高影响力.最近,我在黄金时段看到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调解类节目播出的《赌徒的最后忏悔能否留住亲情》,触动笔者思考媒体应当如何使用黄金时段.


这档节目说的是:丈夫嗜赌成性、屡教不改输掉了近200万元,至今还有20万元信用卡透支和挪用公司资金14万元以及其他共计60万元无力偿还.妻子从未参与丈夫的,且并不知情.全家为了偿还赌债,已经竭尽全力,做到了仁至义尽.面对屡教不改的丈夫,妻子决意离婚,丈夫以“对(当)着全国观众的面”的名义要求妻子不离婚.调解人在批评丈夫“为什么明知等于吸毒,还要沉溺其中”后,建议妻子再给丈夫两年观察期.也许这档节目的收视率是高的.但细细琢磨,在稀缺的黄金时段播出如此内容传播的是正能量吗?

一般而言,调解是“调和不调散”,也许妻子给丈夫两年观察期的结果是避免了一个家庭的解体.但是,谁也不能对赌徒的未来表现“打包票”,电视台也没有必要为此去“押宝”.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中,泛泛地“调和不调散”往往会进一步要求无过错的一方作出退让,丢失的是传播正能量的机会.我国《婚姻法》早就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是:“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是因为,面对屡教不改的配偶,选择离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婚姻关系的纠纷调解中注意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不仅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传播正能量的需要.

这档节目,的确可以在侧重法制宣传或者多说一些情感之间做选择.但是,打“情感牌”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底线.选择离婚或者不离婚都是已婚者的权利,任何调解都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当无过错方选择行使离婚权时,调解人首先应当尊重无过错方的选择.债台高筑的丈夫明知自己、滥用信用卡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所需要的不是妻子,而是需要妻子帮他还债以免受牢狱之苦.明眼人一看即知,这绝不是爱情,而是以爱情为幌子的恶意债务分担.妻子一旦被“绑架”到还债的泥潭,就永远难以解脱.如果调解人提出“再给丈夫两年观察期”的建议是负责任的“金点子”,那么,同时就应当教会妻子应对讨债人的对策,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

传播学十分重视话语权.通俗地说,话语权是指把发出声音的权利交给谁,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观影响.如果把黄金时段与话语权联系起来考察,我们就可以看到,话语权和黄金时段掌握在谁手里,谁就决定了社会舆论的走向.从信息传播的效果分析,媒体展现积极向上的人和事,会给公众带来榜样的力量,黄金时段理应用于播出向上、向善、向美的内容.如果在黄金时段放大“好心人”的声音那才是有价值的.

对媒体传播的信息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该信息所引起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传播信息过程中隐含的价值观或社会意识形态.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这一原则,调解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肯定诚实信用的一方,支持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调解类节目片面地追求调解成功率,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模糊是非界限,要求无过错的一方作出更大的让步.调解人只有充分尊重无过错方的选择,才能体现保护诚实信用、主持公平正义的立场.

媒体应当谨慎使用悔过型人物“现身说法”

《赌徒的最后忏悔能否留住亲情》似乎是一个十分中立的标题,但编导把连自己都承认“没有资格面对亲人”的赌徒,选择为电视节目的主角,使其能够反复用“对着全国观众的面”表示忏悔.而无论从忏悔者的话语、口吻还是神情,都看不到一丝丝真诚,即便从社会常识的角度也应该说明,对已经屡教不改者应当在看到改过的实际行动之后才能予以信任.否则,尽管采用了“能否留住亲情”的设问,也会误导公众轻信“忏悔”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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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在电视台“露脸”,主要取决于节目组的选择.这种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对社会负责,而不是仅仅对节目的收视率负责.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潜在力量有形无形地隐含在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之中,并且在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受众的观点.如果黄金时段播出的是劣迹斑斑者毫无诚意、近乎表演的“悔过”,其社会影响就是请曾有劣迹者公开作秀.收视率越高,负能量的传播越甚.媒体把黄金时段用于曾有劣迹者的悔过应当高度谨慎,事先必须认真预判这种悔过传播的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并从社会整体影响的角度作出严格评估.媒体的掌控者必须明白,“我要上电视”是无数人的梦想,用黄金时段播出屡教不改者跪地发誓,也许是成全了一次无聊的打赌.千万不要把媒体“接地气”理解为专门到社会底层去挖掘隐私,也千万不要把电视屏幕和黄金时段拱手让给愿意自曝家丑的人.

从信息传播的效果分析,媒体展现积极向上的人和事,会给公众带来榜样的力量,黄金时段理应用于播出向上、向善、向美的内容.用展示丑恶的做法追视率,也许一时会收到某种效果,但是,除了个体经济效益的增加之外,社会效益一定是负面的.鉴于黄金时段的稀缺性,当具有积极向上力量的内容与悔过型人物“求饶”的内容可供选择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前者.媒体不应当简单地排斥“浪子回头”的事例,但前提是该“浪子”必须已经有“回头”的实际行动.

媒体对弱者的声音具有强烈的放大作用,关键是必须分清是非,区分弱者的性质.允许悔过型人物“现身说法”的必备前提是,其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悔过的真实性,而不是仅仅有悔过的言辞表示,更不是曾经有过屡教不改的经历. 传播正能量是提高收视率的唯一正确道路

近来,正能量已经成为一个“热词”.正能量原本是物理学名词,指的是正面的能量或者正向的能量.在社会科学领域,正能量表示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和健康乐观的情感.正能量一词的流行,源于英国心理学家理查德·怀斯曼的专著《正能量》,其中将人体比作一个能量场,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可以使人表现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更加自信、更加充满活力.在每一个人的身上都会有正能量与负能量,每一个人所承载的正能量、负能量各不相同.

媒体的职责应当是发现、挖掘、传播、放大正能量,遏制、限制、缩小、消减负能量的扩散.在没有媒体介入的状态下,一个人所承载的能量无论是正向的还是负向的,其发生作用的范围都比较小,基本上只能对与其具有直接接触的人群发生作用.一般而言,先进人物所承载的正能量较为充分,落后人物则可能是负能量的聚集者.但这并不是说先进人物的所作所为都是正能量,落后人物的所作所为都是负能量,落后人物如果能够真诚认识自己的过错,采用“现身说法”也可以由负能量转化为正能量.这里的关键是:负能量是否转化为正能量并不取决于其“说了什么”,而是取决于其“做了什么”.

有的媒体从业人员认为,先进人物的事迹固然可贵可赞,但纵然千说万说总是离不开一个“好”字,故难以“出彩”;而某些落后人物尽管劣迹斑斑,但其斑斑劣迹的情节就足以吸引眼球,能起到拉动收视率的作用.可是,地追视率太过暴露,打“擦边球”的倾向开始露头.客观地说,调解类节目中有时难以避免对丑态的揭露,但一定要注意在揭露丑恶的同时,防止负能量的扩散.千万不能用展示劣迹去“吊”小市民“胃口”,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的做法片面追视率.

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E·Noelle-Neumann)通过“沉默的螺旋”理论,提出的如下观点特别值得重视:经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被大众所认知.媒体传播什么,社会就会重视什么.社会关注的重点往往就是媒体传播引导的结果,媒体在黄金时段播出内容的引领性更会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得到放大.例如,2013年上海市政协委员粟莹的提案“在离婚案件中加重过错方惩罚力度”就具有弘扬正能量的意义.

当前,我国离婚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媒体传播信息的引导也有一定关系.例如,长期以来媒体对婚姻忠诚、对家庭负责的宣传不够得力,美化“婚外情”的信息却时有所见.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家庭发生婚姻纠纷的过错方振振有词,让无错的一方很受伤.如果调解人无原则地“调和不调散”,实际上就是助长过错方的气焰,无疑会使无过错方感到心寒.就法制的完善而言,应当提高对过错方的处罚力度;就调解而言,为主持正义、弘扬正能量,也必须对过错方予以严厉的谴责,为无过错方提供具体的帮助.只要承认社会进步来源于正能量的发现、挖掘、积聚、传播和放大这样一条普世原理,媒体就应当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指向聚焦正能量、放大正能量、辐射正能量,用正面、积极、健康的内容,引导人们向善、向美、向上.

(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