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赞:8504 浏览:336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以云计算时代即将来临为背景,从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点出发,结合实例分析,讨论了云计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并针对其所面对的挑战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关 键 词 云计算 信息网络传播权 模拟性 扩展性

作者简介:郭小川,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秦立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72-02

一、云计算时代的来临

2005年,国际软件业巨头Amazon宣布搭建Amazon Web Service云计算平台,标志着云计算进入实践阶段.随后,谷歌、微软、雅虎、甲骨文等行业领头羊纷纷推出自己的云计算计划.而在中国,2009年11月11日,全国首家云计算产业协会在深圳成立,2010年8月,上海公布云计算发展战略,计划3年内,云计算将为上海新增1000亿元的怎么写作业收入,推动百家软件和信息怎么写作业企业转型,培育10家年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和10个云计算示范平台.紧随其后,北京、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市都公布了自己的云计算战略,云计算时代即将来临.

尽管自从云计算概念提出以来,不同地区及组织对其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大家都倾向于认同,云计算是以怎么写作为特征的一种网络计算,它以新的业务模式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持续计算和存储怎么写作,支撑各类信息化应用.云计算包括计算资源、能量、交互能力、动态和虚拟化的,而且所有的定量资源是以怎么写作的方式能够提供出来.这种新型的怎么写作最大好处能够合理配置计算资源,并提高计算资源的利用率,还有能够降低成本、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真正的理想的绿色计算.与其它处理模式相比,云计算具有数据安全可靠、用户操作虚拟化、应用程序通用化、怎么写作系统超大规模化以及怎么写作项目高度可扩展性等优势特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简述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有了新的变化,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第37条第6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主体应当是享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包括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数字化创作的作者以及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络出版商等作品传播者.第二,其客体是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网络作品.这些载体包括传统的纸张,也包括软盘,光盘,磁盘等计算机存储工具.第三,其权利内容是对作者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指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授权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

三、云计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问题

在云计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将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的混同.在云计算时代,所有资源集中于一点,而且获取怎么写作的方式也集中于一点,此时,若发生侵权,则网络传播者的责任会与网络资源提供者发生重叠,均由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承担.而作品的所有人,如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数字化创作的作者,其完成创作后,如果不进行发表,则怎么写作系统应该对其数据进行保密,这有赖于云计算系统的安全性.在其发表以后,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作者的权利及时有偿让渡给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否则将会极容易导致侵权的发生,因为云计算是一种“到期即付”(Payasyou Billing)的模式,只要用户申请了,缴纳相关的费用,即可使用.而用户并不会向原作者缴纳费用,只会向处于“云端”的怎么写作提供商缴纳.而怎么写作提供商有时为了推广,有时会允许用户免费使用,此时侵权就不可避免了.2011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就体现了这种矛盾.百度文库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用户通过上传文档获得积分,而其拥有积分以后又可以下载其他用户上传的文档,百度公司只提供分享的平台,不参与流通环节.由于其开放性,很多文章在上传于百度文库时并没有获得授权,从而损害了作者的权益.2011年3月,百度文库遭到诸多知名作家的炮轰,其中包括韩寒、慕容雪村等当红作家.百度文库作为一个免费共享平台,其设计理念就是典型的“云计算”模式,由于上传者是自由的,而下载阅读者也是自由的,其与上传者不会发生交集.此时若发生侵权行为作者找不到上传者,亦难以找到阅读者,此时只有把矛头指向怎么写作提供商.

云计算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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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客体的可载性受到挑战.如前文所述,在现有的网络传播权理论中,其客体应该是网络作品,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然而,在云计算时代,很多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却对此提出了挑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所判决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第二年维持原判从而定案的Cablevision案.被告Cablevision公司开发了以网络为基础的远程存储数字录像机(RS-DVR),该系统允许有线电视的用户无需自行刻录便可通过登录被告的中心怎么写作器上进行观看.在RS-DVR中,电视节目数据流一部分立即传输至用户,同时也传输至宽带媒体路由的怎么写作器中.该怎么写作器包含两个数据缓存器和一些高容量的硬盘.当用户需要录制其中任一节目时,怎么写作器第一个缓存器便可自动响应,并将该节目的数据移入第二个缓存器上.第一个缓存器对数据的缓存时间不超过十分之一秒.原告美国广播电视联盟主张被告的RS-DVR系统直接侵害了对于它们著作的复制和公开表演等专属排他权.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法院认原告的作品附着于被告的软件中要件有二:一是必须要附着于某些介质,二是要持续一段时间.如果仅看第一个要件,原告的著作的确已经体现在被告的缓冲器之中,,但是由于在缓冲器中的每个呈现都仅存续约十分之一秒钟左右即被取代,在时间上至多仅是“短暂”或瞬间即逝,因此原告的作品并未体现于被告的缓冲器之中,也就不构成侵权.在此案例中,美国法院开创性地提出“附着”的时间要件,对传统的网络传播权的附着提出挑战,从而将我们普通人看来几乎毫无疑问属于侵权的案件判作正常使用.然而,该法院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附着”需要持续的时间到底是多长.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概念的模糊化.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其侵权的表述均离不开“公众”这个概念,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公众”的概念是清晰的,即是指除己之外的公民大众.然而,由于云计算采取的是多点P2P模式的传播模式,“公众”的概念就变得模糊了.信息需求者直接通过“云端”系统找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此时怎么写作提供商是不参与的,不知道其两者存在点对点的联系.此时对于信息提供方来说,“公众”是指谁?是指怎么写作提供商还是信息需求者?若是指怎么写作提供商,则其具有唯一性,不为“众”.若指广大的潜在的信息需求者,则每一次信息需求者获得信息,都会与信息提供方发生了联系,已经是一对一了,不为“公”.“公众”这个定义若不理清,则发生侵权时将会产生侵权主体的缺失.


四、建议与展望

首先,加强云计算时代的信息用户隐私权保护.云计算的重要特点就是资源的共享性及通用性,在此条件下,信息提供者即用户的隐私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且也为顺利理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提供良好的基础.因为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了保护,其分级授权等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则下一步的权利转移等就可以有依据地进行.如前文所述,云计算的数据具有高度的安全性,这是云计算系统的要求,但是,任何技术都不是坚不可摧的,都有可能被,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除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加入专门条文对网络信息用户隐私权保护进行规定之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细则中也应增加条文对该权利的保护的条文.

第二,通过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妥善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移问题.针对上文提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生紊乱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行业准入标准进行解决.以“百度文库事件”为例,制定一个行业准入标准,要求想建立这种模式的文库的公司,在提出构建方案时应该同时提出文章上传到文库后著作权的解决方案,该方案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行业协会听证通过后才能进行实际的构建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技术公司的创造性,针对不同的行业,针对系统不同的用途,由其提出专业的解决方案,政府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必要的情况下组织行业进行专业听证,既在程序上保证了必须要提出解决方案,又在实质上保证解决方案的有效性.笔者有理由相信,百度公司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肯定比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的方案专业.

第三,提高立法技术,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上文提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的可载性受到的挑战,还有“公众”概念的模糊化,均是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带来的.这种模糊不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意料不到的,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因此,要提高立法技术,理清相关的法律概念.对于“附着”的概念,笔者并不赞同美国法院在Cablevision案中的解释,而倾向于认为“附着”不应该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原因很简单,持续时间的确定十分困难,就算征询了大量的专业意见,最后确定了一个比较科学的时间,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此时间很有可能被轻易超越.而对于“公众”的概念,笔者则建议采用分段定义法,即在作品未进入共享系统前如何定义,进入系统之后又应该如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