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平衡机制

点赞:17500 浏览:7311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之下,从宏观、微观层面寻求突破,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对信息分类管理与分级传播、建立知识共享许可机制以及参与国际图书馆信息共享体系等多种途径,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 键 词 ]网络信息 信息资源共享 利益平衡 传播权保护

[分类号]G20

上世纪末,美、英等国纷纷出台了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相关条约,我国也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较好地保护了网络信息的专有权,但它也通过诸如“网络信息的有限制传播权”以及“禁止自行数字化馆藏资源”等“除外权利”的制约,给图书馆信息共享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影响.面对《条例》的保护与限制,图书馆如何在“对创作者权利的适度保护和公众资源共享利益的实现”之间寻求平衡点,以实现资源共享的突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 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赋予版权人的一种合法的私人权益,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而图书馆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交流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普遍性、共享性,代表的是社会的公众利益,这种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通过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得到了解决.随着网络化时代的来临,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著作权人与图书馆之间的矛盾在网络环境下突显出来.现就两者的冲突做一具体分析.

1.1 信息传播权保护标准提高与公共利益空间缩小的矛盾

网络的普及使网络信息产品的受众范围扩大,数字侵权的隐蔽性加大,特别是因特网上庞大的用户群和低廉的复制成本使传统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知识产权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其直接后果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扩张,权利人占有大量信息资源,而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则处于不利地位,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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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法律保护缺位的矛盾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图书馆间资源共享的实现方式,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资源传递与共享.但《条例》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平的保障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

1.2.1 对网络传播信息的限制①《条例》允许以网络方式在馆内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本馆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回避了“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得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数字作品”;②对于非数字载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局限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的“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写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购写的作品”的小范围内.

1.2.2 “有限的在线馆际互借豁免权”的限制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提出“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豁免”的立法建议未被《条例》采纳,使图书馆之间签订的馆际互借协议的效力不能延及网络空间.

1.2.3 图书馆远程在线信息怎么写作的法定许可权利缺失远程在线信息怎么写作是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定许可方式为符合要求的图书馆提供馆藏图书的数字浏览,既便于读者通过图书馆的网络阅览系统远程以适当付费方式阅读馆藏图书,也保障作者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了适当报酬,维护了信息公平.但《条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占了上风,取消了远程在线信息怎么写作的法定许可,这对图书馆数字怎么写作功能开发的制约是明显的.

1.3 对著作权私权保护的确定性与对使用者豁免规则不确定性的矛盾

《条例》采用传统的“封闭式立法模式”,以明确的法律条款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了司法实践的主观随意,对著作权私权提供了确定性的保护.但《条例》对著作权使用者――图书馆除外责任或者豁免规则的规定却是复杂化和不确定的,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图书馆面临着法律的风险.如《条例》第七条“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相关条款的规定中,采用“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作品权与作品所有权”等专业性极强的复杂表述,法律专业人士尚且难以分析透彻,图书馆员就更难以厘清廓明了.同时,《条例》豁免条款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更增加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这些格式条款使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图书馆难免会出现操作上的失误.

2 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1 关于平衡标准的思考

笔者认为,化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共享这对矛盾的平衡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透过信息网络传播制度的规划,达到促进著作在社会上迅速流通的效果.《条例》本身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是要在利益冲突的各方之间建立一种“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换成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达到在这个领域内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对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利益集团在信息生产、专有和信息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达到著作在社会上被迅速传播的终极目的.

2.2 国外建立平衡机制的主要实践

在国外,围绕着对信息所有权人的版权利益保护和对信息使用人传播权限制的社会争论从未平息.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也一直是在处理这个核心矛盾的动态过程中发展前进并有所成就,各国探索出各种机制和模式来处理这个实质性利益冲突.其主要实践如下:

2.2.1 通过立法来平衡两者的冲突 图书馆作为传播信息和思想的公共信息载体,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因而它在这场博弈中一直处于特殊地位,成为各国版权法(信息传播法)关注的焦点.无论在国际版权条约还是国内版权法中,图书馆都是合理使用的主要享用者.各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了非赢利性图书馆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可以享有一系列版权例外和豁免,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第404条对非赢利性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基于合法存取目的而技术措施”行为的豁免权规定;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中“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象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条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WCT和WPPT条约允许把“合理使用”适用到网络环境中.另外,各国版权法中针对图书 馆复制权的豁免和例外保护是一个历史存在,如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8节即为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美国DMCA针对公共图书馆通过怎么写作器向使用者在线提供某作品也作出了“暂时复制”的例外规定.

2.2.2 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来平衡两者的冲突 除通过立法来平衡冲突外,也有一些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领域的特殊情况,尝试把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引入图书馆实践活动,并对其做出符合数字图书馆规律的创新,使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弥补纯粹的合理使用使权利人利益弱化的缺陷;另一方面谋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图书馆和社会不致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版权资源及其相关利益得到合理配置.如法国、英国、美国、西班牙、丹麦、奥地利、瑞典、日本等国家都通过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来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2.3 我国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3.1 宏观制度层面

通过自律组织制定信息传播规范,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各图书馆的信息纷繁复杂、形式多样,何种信息应该经过何种审批程序、依照怎样的技术路径、在多大范围内传播笔者建议可考虑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等类似的行业协会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家,制定适用全国各馆的信息传播规范和科学详细的馆藏信息指导性分类标准,由各馆参照该标准对自有信息进行分类,按照“公开发行利用的科技报告”、“自有研究成果”等不同信息来源渠道划分传播等级、范围,以建立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多层次信息和怎么写作体系.最终实现减少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混乱现象,促进不同信息在不同范围内的充分共享和利用,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的目标.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图书馆界应该根据有效利用、合理使用原则,争取参加到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去;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要求能将对图书馆复制权的限制或豁免延伸至网络环境下,为图书馆争取更多的利益.事实上,为了协调社会技术快速发展与法律缺位的问题,立法的修订是完善法律法规的必然程序,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不断的修订中完善起来的,《条例》也不例外.

其次,图书馆界应积极倡导并参与《图书馆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针对强调版权保护的《条例》相比,目前国内尚没有针对图书馆而制定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而设置的相应条款、细则,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资源建设方向以及图书馆协作、网络建设和资源共享做出科学规划和指导,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3.2 作为微观主体的图书馆层面

开发利用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图书馆除了可以通过签订采购协议,与资源提供商约定数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合理手段开发利用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条例》并未束缚图书馆利用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社会共享,公共领域的信息是最安全的,它既不会引起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付费的问题.即使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后,也会自动进入到公有领域.因此,图书馆可以整合诸多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筛选去莠,建立特色资源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知识共享许可机制.在学术界,学者们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学术成果的经济价值,而是通过互相交流,互相评议,使自己的思想得到同仁们的认可,有利于学术的创作.基于这种理念,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了非赢利性组织一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也称创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或者创作共用,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确切地讲,知识共享许可机制是指知识共享组织在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可行的许可授权机制,通过拟定协议,让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或者无任何权利保留,其意义在于实现知识共享.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实质是通过作者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让使用者更容易接近信息.CC作为一种平衡模式,它是怎么写作于信息创作者、信息再创作者以及从创造性信息创作中获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可以说是兼顾了信息资源共享中各方的利益.CC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其授权设计一方面体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质,另一方面也很好地平衡了信息资源共享中信息所有与信息自由的利益冲突,开创了一个双赢的局面.

目前国内尚没有图书馆与cC组织合作的范例,但它们的合作应该是极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图书馆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图书馆联盟的方式实现的.图书馆界首先应联合起来,成立图书馆联盟,由图书馆联盟组织机构牵头,设计适合于图书馆信息怎么写作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建立一个适合于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知识共享平台.

整合著作权授权模式.在《条例》的规定之下,授权成为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也是实现信息生产者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平衡的市场机制.因此针对传统著作权法中作品授权使用方式的不足,应该考虑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授权解决“海量”作品的“海量”使用问题.

传统的授权方式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要约、版权管理机构写作技巧、一对一洽谈、共同体授权等模式.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作品的使用也更加复杂,单独使用某一种模式不能使作品充分地传播和利用,应将现有模式进行整合,使作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借鉴近年来部分国家和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干预和监督下出现的诸如“扩展性集体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等新的授权模式,国内图书馆可以考虑采取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授权要约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以及共同体授权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等整合模式来实现著作权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

积极尝试版权补偿金制度.版权补偿金制度是许多国家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法律选择,也是维系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构筑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需要.补偿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限制性”,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了“法定许可”.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在版权补偿金的支付上,由于图书馆是接受政府委托,按照政府授予的职权开展公益性怎么写作的机构,若由图书馆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必然不利于公共政策的实施,还会使图书馆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无力顾及事业的发展.因此,版权补偿金的支付应由各级政府来承担.在国外,实行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都是采取国家支付方式,补偿金来源于政府预算与拨款.在我国,随着我国近年来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率先针对图书馆领域版权补偿金进行积极尝试,经实践成功后,可进一步向其他数字版权领域推广与完善.

3.结语

尽管版权法与《条例》既充分保障了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激发了创作者的热情与活力,也维护了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为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但它们都不能完善地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中信息专有和信息自由这一实质性利益冲突.现状迫使我们去探求更为合适的模式来协调信息所有权与信息自由的冲突,以使信息资源共享顺利进行.

作为利益平衡的“均衡器”,图书馆在著作权保护和信息使用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图书馆的角色正在由信息的传播者向信息使用者、出版者方向转变,图书馆可以在尊重现有财产权利安排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如开发利用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建立适合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共享许可机制,整合、优化现有的授权模式,积极尝试版权补偿金制度等,探索建立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共享间的平衡,实现知识共享扩张与保护私有财产的双赢,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