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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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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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怎么写作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怎么写作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