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静默

点赞:4443 浏览:183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的静默并非是指法律的消失,而是指法律深入人心,人人知法、懂法并且服从于法律的裁判.无论是多元的法律文化的背景下,还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某些方面不吻合的环境中,都无法抹杀法律条文背后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关 键 词]静默;规避;不作为

一、法律静默的前提

笔者在此所说的法律的静默,并非是指法律的消失或冷眼旁观,而是指法律深入人心,人人知法、懂法并且服从于法律的裁判.这样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公平正义,符合各地“本土资源”状况的部门法.但是,从法律的实际应用上来说,公正的法律未必会使人们服从于裁判,或者说达到笔者心目中的目标,即双方都知道自己和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中当如何裁判,彼此默契地准备好所有法庭所需要的材料、证据和诉求进入法庭,人们所需要的不再是法庭来辨明是非,而是法庭的判决文件,以此要求对方作为某行为的凭证.而法院则成为颁发这用凭证的机构.当这样的情况开始普遍的时候,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可以看作是静止的、不作为的,亦可以看作法律的静默.

法律的静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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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苏力先生的《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这篇文章里所提到的“当代的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需要或抽象的‘正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失败了.”正是由于秋菊不懂得村长打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才造成了秋菊前期和中期反复地讨要“说法”的行为,以及后期在“不打算追究村长打人”的意识中茫然地看着村长被警车带走.而村长亦不明白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及责任,反复围绕着自己的面子问题较真,所以在他帮助秋菊一家之后也认为自己不应再遭到打人事件的影响时也茫然地被警车带走了.如果我们单纯地从法律案件作为观察角度的话,可以简单将双方都看作是法盲,不知法、不懂法,只是懵懂地觉得打人不对、打人理亏.所以在这部影片里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看到《信访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登台演出”.倘若在理想的状态下,秋菊和村长都可以充分地理解“打人事件”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处罚结果的话,想必秋菊的从一开始就会结束,而村长的面子问题也可以轻易地放下,这无论从司法成本上还是对当事人双方的代价上都是很可观的节省.但是,单纯地从法律案件作为观察角度,无论是秋菊、亦或是村长,无论他们知法、懂法与否,都无法帮助我们静默法律,都无法使人们在寻求法律的积极作为中停止下来,以自己的积极法律行为来换取静止、不主动作为的法律.

二、法律静默的难点

较之于“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中的私了案件,似乎更合笔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都清楚男青年的行为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女方也准备好了起诉所需要的证据和诉求等准备起诉,和笔者心目中的理想状态所不同的是,男方及其家人并没有进行积极的法律行为,比如自首、积极赔偿获取女方原谅等方式减轻刑罚,而是采用了“规避”的方式去面对.这和笔者的初衷相去甚远,也非笔者想要表达的法律的“不作为”或静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所期望的法律“不作为”的案件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日益知道在法律诉讼中所应当准备的证据和诉求,也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诉求,并开始了解自己的诉求得到认可的可能性的几率,或对方诉求被认可的可能性的几率及自己所可能付出的代价并针对于此自己所准备的证据及相应的诉求.“不作为”的法律将随着人们对法律了解程度的日益增加进而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而使得法律不得不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这样的例子在刑事案件中最为明显.


三、法律静默的实现

笔者认为,无论是多元的法律文化的背景下,还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某些方面不吻合的环境中,都无法抹杀法律条文背后所体现的法的价值,即法律的制定本身并非目的,使之化为理性规则秩序才是根本目的所在.国家制定法只有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笔者无法认同苏力先生在文章中所说的“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倒是一种例外”这样的悲观论调.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法律与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贴近.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公司之间打官司亦是想方设法进行“法律规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也越来越熟悉公司之间打官司的程序及证据准备等方面了么,不也是趋向于仅仅为取得法院那张判决文书为最终目的切双方都认可么?从长远来看,这足以说明随着时间的发展,制度的完善,法律的“静默”并非遥不可及.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陈昕.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公共选择问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