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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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上.基于目标的一致性、形式的同一性和主体的兼容性,公益诉讼应当成为诊所法律教育追求公益目标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建立公益诉讼诊所不仅可以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也可以增加诊所的案源、促进诊所教学模式的转变并为诊所的组织和管理带来便利.公益诉讼诊所应当立足于主动发现案源,并采取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运行.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公益诉讼;公益价值;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1)05-0050-06

收稿日期:2011-07-02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资助课题《环境公益诉讼诊所运行模式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法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作者简介:刘长兴(1978-),男,河南南阳人,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民商法.

①该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270-274页;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42-14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产生于美国的独特法律教育模式,自2000年引入我国以来,影响日渐扩大,引领了新世纪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上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毕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①因此,基于我国国情重新发现其价值并做出适应性变革是推动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分析其在公益法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并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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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在这个意义上,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国,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以来,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之外,其职业道德培养、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强调的,[3]263-269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培养又是在诊所学生写作技巧案件、亲身推动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从社会效果来看,诊所法律教育体现出明显的公益价值:免费写作技巧弱势群体参与法律诉讼,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怎么写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都体现出其公益价值,并决定了其目标的公益性.反过来观察,通常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实现其公益价值的一般途径:一方面,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怎么写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受人间疾苦和社会的不公正之处,培养其追求社会正义的信念,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

那么,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是否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5]94-96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虽然公益诉讼的理论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6]7-17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还比较欠缺,但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考察,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并不比其他主体存在更多的障碍.简单来说,参与公益诉讼、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可以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另一条可行途径.

相对于通常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诊所参与公益诉讼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即主动、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或者特定区域人群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7]21-25诊所学生当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实施.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上述思路的结论是,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公益法实施的机会,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反过来,法律诊所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推动力量,为公益法的实施做出贡献.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

(一)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基础

首先,目标的一致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无不以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为核心,[8]63-72例如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9]53-54公益诉讼的首要特征是目标的公益性,即保护公共利益、恢复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正义.[8]63-72而公益目标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在公益目标的追求上,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

其次,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外在条件.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虽不限于诉讼写作技巧,但真实案件写作技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9和精华所在.正是通过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写作技巧参与诉讼,才能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实现正义目标,因此参与诉讼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诉讼本身是一种诉讼的类型,是一个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过程,诊所学生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实现与案件写作技巧过程同样的培养目标.因此,就都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言,公益诉讼具有与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整合的形式基础.

再次,主体的兼容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要求诊所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并以“准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成为教学活动和案件的主动参加者,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不仅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一般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等,特别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8]63-72那么,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以原告身份起诉将是顺利成章的.目前,虽然由于立法和现实的障碍,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师生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同时,如果可

①2005年12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6名师生与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结果未立案.参见《松花江水污染模拟公益诉讼材料》,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0-486页.

以找到与受损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例如居住在污染影响范围内,那么诊所学生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主体上的兼容性,诊所学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这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赖、互为手段、共同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在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的目标,并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是双向的.一方面,公益诉讼是完成诊所法律教育的途径.在诊所学生主动提起或者写作技巧当事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进行指导或者参与,教授学生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完成诊所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推动者.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的诉由,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解决纠纷、保护实体权利、纠正不当行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和促进社会变革的特殊功能[11]65-68,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组织形式即设立公益诉讼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形式,是由主体、制度、课程、场地等要素构成的组织体,是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都设立综合法律诊所,受理各类案件,也有法学院系按照部门法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知识产权诊所等,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诉讼为案件的目标类型,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或者公益法律诊所,国内已经有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12]307-311当然,形式上也可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结合在部门法诊所或者直接在综合法律诊所开展公益诉讼,具体的模式留待下文讨论.①

三、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价值意义,即拓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二是操作意义,即在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也具有不少的优势.具体来说,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比较而言,公益诉讼诊所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首先,直接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写作技巧弱势群体诉讼直接维护的是被写作技巧人的私人利益,在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意义上具有间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诉讼通常较少涉及私人利益,主要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公益诉讼诊所在更全面、更直接的意义上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其次,增强诊所学生的公益意识,塑造有责任感的公民.写作技巧弱势群体诉讼时,诊所学生体会到的是当事人的艰辛,再由同情而生责任感.而公益诉讼要求学生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敏感性,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从而在直接意义上塑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二)便于开拓法律诊所的案源

目前,由于社会影响力、地理位置、案件选择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院校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13]261-270,特别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普遍面临案源不足的难题,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热点,虽然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公民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案例已有很多,[14]64-68并且随着立法的完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主动性,即诊所学生可以寻找与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寻找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支

①公益诉讼诊所以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质内容,但限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表现为独立的组织形式.为方便叙述,在行文上按照实质的受案类型统称为公益诉讼诊所,包括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诊所.

持其提起诉讼,从而获得案源,这对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完成诊所教学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学生的主体意识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依赖心理强,习惯于听从指导老师安排而不是主动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距离有能力承办案件、有意识承担责任的法律职业者还有一定差距.

相对于写作技巧普通的案件,参与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公益诉讼要求诊所学生主动发现和参与案件,甚至直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这相对于被动接受弱势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更直接地让学生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其次,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更少受当事人的指示和约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诊所学生自由发挥,从而感受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再次,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直接地影响诊所学生而不是普通写作技巧中的委托人,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学生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失败的教训,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责任意识.

(四)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现行法律依据的不充分性,公益诉讼案件对诊所学生的理论功底、实践能力和公益意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与写作技巧弱势当事人参加诉讼相比,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案件还具有如下优势:

首先,公益诉讼的后果主要不是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案件风险小、更适合学生.由于一般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将案件交给学生“试验”往往有顾虑;而公益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小,而且一次起诉不成功,一般也不影响其他人的起诉权利,因此,公益诉讼案件对学生来说压力更小,可以放开去发挥.

其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避免或减少诉讼费用支出.一般认为,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并防止滥诉,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灵活收取,符合条件的由公益诉讼基金或者其他奖金来源予以资助,或者由法院减免原告的诉讼费.[8]63-72实践中,已经开始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的尝试.①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基金的资助或者诉讼费减免,降低案件成本.

再次,公益诉讼案件更容易获得社会资助.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成本和经费问题[15]270-274,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从各类基金会等途径获得社会资助是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限于影响力等因素,国内诊所目前获得的社会资助并不多,而公益诉讼一般容易获得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热心人士的资助.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从而缓解诊所经费紧张的局面,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便于法律诊所教学流程的控制

法律诊所受理弱势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期限、当事人意愿的约束,往往无法与教学的进度安排相一致.例如,在一期诊所课程开始后还无法接到合适的案件,或者案件写作技巧还未完成但学生的诊所课程学习已经结束等.但是公益诉讼具有时效性、地域性不强等特征,作为教学载体更加便于法律诊所教学的流程控制,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收到更好的培养效果.

首先,公益诉讼的时效性不强.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更加宽松:一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持续性.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特征,例如违法排污行为通常持续很长时间,如果没有诉讼等遏制力量的出现可能长期持续下去,而在持续期间和结束后一定期间内都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此,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当事人一般急于寻求救济.但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公众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响,也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权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没有来自当事人的时间压力.这样,诊所就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与诊所的教学进度相协调.

①该问题主要散见于媒体报道,参见《昆明拟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诉讼成本难题》,新华网云南频道,2010年4月8日访问.

其次,公益诉讼案件的选择范围广.一方面,公共利益辐射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并且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与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的,[8]63-72因此,为维护同一公共利益,通常有很多主体有权起诉、多个法院有权管辖,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起诉的地点等.另一方面,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只要找到合理的连结点,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在类型、系争利益、处理的难易等方面都相对适合学生的案件提起诉讼,更好地为诊所教学怎么写作.

四、公益诉讼诊所的模式

从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结合诊所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优势,试就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收案、办案等具体问题设想如下.

(一)独立设置与合并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模式

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是设立一个综合诊所还是设立多个专门的诊所,主要考虑学生规模、师资条件、办公条件、案源多少等因素,公益诉讼诊所是独立设置还是合并设置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

独立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在于:将模拟课程的内容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为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做好理论和经验的准备;指导老师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指导效果;可以对外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快速获得社会关注和认可.因此,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限于诊所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多数院系并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的条件.那么,将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法合并,设立部门法诊所也是一个选择.例如,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16]49公益性是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环境法诊所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收案范围,兼顾普通的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使在综合诊所内,有意识地拓展公益诉讼案源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发现案源与受理案件:公益诉讼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在案件来源上以主动发现和发掘案件为主,这一点区别于普通法律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特点,鼓励学生主动出击,积极寻找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研究其可诉性和诉讼途径,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这应当是公益诉讼诊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长期存在,但出于各种原因无人提起诉讼,诊所学生就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选择合适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虽然也可以主动寻找受害人写作技巧起诉,但核心问题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基本上可以摆脱当事人的约束,发现并创造案源.

当然,在有公民或者组织愿意提起公益诉讼,但需要法律帮助时,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派学生以写作技巧人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收案模式就与其他法律诊所没有大的区别,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诊所辅助性的案源渠道.

(三)直接起诉与写作技巧起诉:公益诉讼诊所的办案模式

前已述及,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提起.为了发挥公益诉讼诊所主动发现案源的优势,诊所学生直接起诉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案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诊所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公益诉讼诊所为其提供办案经费、法律研究等方面的支持,让诊所学生直接体会或者观摩诉讼的过程,收到更加直观的经验和教学效果.

同时,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主动寻找合适的公益诉讼原告、支持其提起公益,或者接受愿意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委托,由诊所学生以写作技巧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办案模式与其他法律诊所的基本相同,但同样可以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案件模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