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高等教育国际化变革

点赞:25567 浏览:1188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博洛尼亚进程实施十年多来,捷克高等教育为适应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改革需求和提升本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通过高等教育学位分层与文凭规范、高等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高校自治与其他人员参与管理和促进学生与教职员工流动等措施,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了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借鉴捷克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以从提高可操作性角度尽快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在创新导向下改革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与模式、以学生需求为导向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真正实现高校学术自治等方面的改革.促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与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关 键 词]高等教育国际化;高校自治;学生中心;捷克

[作者简介]孙刚成,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公派留学归国人员,陕西延安716000;张振康,中国驻捷克共和国使馆教育组副研究员,布拉格,16000;武忠远,延安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陕西延安,716000

[中图分类号]G649-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208-05

捷克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7.88万平方公里,2009年人口为1032万.捷克目前属于发达国家行列,2010年GDP总量世界排名第45位,人均24987美元,世界排名36位.正是捷克比较发达的经济为其教育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捷克多年来一直在实施从学前到博士的免学费教育.捷克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技术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两个大类.

高等技术教育为不需要大学学位的行业培养有职业能力的高等技术性人才.学制一般为3~3.5年.捷克高等教育体系中有174所高等职业学校,其中地区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114所、国立的1所、私立的47所和12所宗教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学生高级技术知识,学生必须支付学费.每年学费从几千克朗到几万克朗不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称作“有文凭的专家”.

普通高等学校分为公立、国立和私立三种形式.截至2008年底,捷克共有公立高校26所、国立高校2所,私立高校47所.捷克公立高校的学生占到高校学生总数的90%左右,其办学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学生免收学费;国立高校(国防大学和警官学院)学生占高校学生总数的1%左右,其办学费用由相应的部委直接划拨;私立高校的学生占高校学生总数的9%左右.学生依法缴纳学费,私立高校收入的90%左右来自学费.小部分办学经费由政府资助.

捷克普通高校从层次上可以分为大学类型和非大学类型,大学一般至少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绝大多数大学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根据捷克高等教育法,只有既从事教学又从事科学研究的高等教育机构,才可以称为大学,因此,捷克的大学都是研究教育型大学,学术水平比较高.在历史上培养出了像孟德尔一样的科学巨匠,也吸引了爱因斯坦、马赫等世界级科学家到捷克查理大学任教;还出了获得诺贝尔化学奖的海洛夫斯基教授.而学院主要集中精力于教学上,除少数几所学院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外,大多数学院只有学士学位授权资格.

一、捷克高等教育国际化变革

捷克高等教育国际化变革是适应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进程而采取的一系列改革,而且通过十年来的改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一)高等教育学位分层与文凭的规范

欧洲实施博洛尼亚进程之前,多数国家实行硕士与博士两级学位制度,即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为硕士,没有学士学位教育阶段.为了适应世界高等教育体系中普遍采用的学位体系、更好地吸引国际学生.欧盟国家在博洛尼亚会议上一致同意逐步实施学位制度.捷克在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中提出部分实施学位.开始进行学士学位一级高等教育,并于2001年再次修订《高等教育法》,对学位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除教学计划本身需要的特殊专业(如医学和教师教育等)之外,都要实行依据规定年限的学位结构体系.其中,学士学位课程3~4年,要求180~240学分;硕士学位课程1~3年,要求60~180学分,本硕连读必须获得300学分,攻读硕士学位的条件是要完成学士学位的学习;博士学位课程3年,2010年改为3~4年,攻读博士学位课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完成了硕士学位的学习.

捷克在2000年批准了关于学位互认的《里斯本宣言》并积极实施,《里斯本宣言》的原则内容成为《高等教育法》的部分内容.高等教育机构是认定学生学习时间阶段、认定在国外获得的学位证书的权威认可机构.检测如没有获得认定,学生有可能向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提出上诉.对于国际间有双边协议的学生学位的自动认定,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是唯一权威的胜任机构,即高等教育机构不能对此类学位认定.

另外,捷克和大部分欧盟国家一样实施了欧洲通行补充文凭和联合文凭,并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文凭补充说明书必须应学生个人的要求签发给他们.在2004年,来自高等学校、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等部门的专家准备了文件帮助捷克高等学校达到《柏林公报》的要求,即在2005年用双语为每一个学生签发文凭补充说明书,使之在捷克和国外作为学术和就业的一个“透明”的工具,文凭补充说明书由高校连同文凭一起签发.对于文凭补充说明书的语言,通常为学生就学所在国语言和英语.当然,学生还可以选择自己的母语作为其中一种语言,这样可以减少回国后文凭认证的一些麻烦.如果是联合文凭,同文凭一起签发的文凭补充说明书应该清楚地描述该联合文凭的所有组成部分,也应清楚地指明获得联合文凭的各组成部分所在的高校和教学计划名称.捷克在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都有联合教学计划,联合学位的教学计划都是在各参与高校之间的安排与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完成该类教学计划的学生可以获得参与学校颁发的联合文凭.

(二)高等教育投入机制改革

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进行改革是捷克实施“博洛尼亚进程”的重要措施.捷克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办法在捷克《高等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投入机制的基本设想是为了使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认定的优先发展领域中保持创新.一般说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取决于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数量,在教育、科研、开发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和捷克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长期战略等项目类型的经费需求情况.其中一大部分是通过“发展计划”对高等教育进行投入,这一部分包括学生数量增长和科学研究等;另一部分是通过国际合作项目方式进行投入.如欧盟的伊拉斯姆斯项目(Eraus)、苏格拉底计划(Socrates).对于这种项目.捷克会配合欧盟进行经费配套投入.另外,教育部对公立高校经费划拨的总额与目的要予以说明,同时对各高校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依法调整或取消某些拨款项目;各高校应依法管理和使用划拨的经费,经费使用不能有悖于划拨目的,也不能挪作他用,否则,教育部将冻结划拨的经费.

在这种投入机制下.高校这一年和下一年能够获得的经费数额是动态变化的.而且没有老本可吃,也就是说高校无法因为前些年办学质量较高、世界排名较好就去摆老资格多要经费,每所高校必须靠前一年的业绩,尤其是学生与教师发展和教育科研业绩,去争取下一年的配额经费,并靠项目的获取来获得专项资助.所以,所有高校都能够优先保证教学与科研经费的投入,而且有效地激励着各相关高校不断追求更高质量的发展.


(三)高校自治与其他人员参与管理

高校自治与其他人员参与管理既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又是“博洛尼亚进程”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使高校的发展更自由,决策更能反映各种不同的声音.捷克高校自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的管理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有以下管理权利:(1)内部组织;(2)规定招生规模、学生入学条件、入学程序;(3)设计、执行教学计划;(4)学习的组织;(5)决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6)决定学术、科研、开发、艺术或其他创造性活动的目标,并对其组织管理;(7)规定雇员取得大学任教资格的程序和任命教授的程序;(8)与其他高等学校、法人单位进行合作、国际交流;(9)成立独立的学术团体;(10)按照规定,对高校的财务和资产进行管理;(11)对于学习有关的收费进行评估.

就招生政策来说,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捷克高校都有自主招生的权利.获得ISCED3或ISCED4A资格的学生可以自由选择高校进行入学申请.并参加申请学校自己举办的考试,学校有权决定录取学生的数量和录取标准,学生可以同时向多所学校提出申请,属于一种典型的市场化招生调控体系.

2、有关机构参与管理.《高等教育法》规定不论是高等学校本身的学术团体.还是国家级的学术团体都必须积极参与管理:同时规定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同高等教育代表委员会一起讨论对高等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建议与措施等.

3、学生参与管理.在捷克,学生是高校的平等伙伴,这方面的立法被认为是欧洲最有进展的立法之一.在高等学校一级的管理层面上.立法保证了在学术委员会中有足够数量的学生代表,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当选人数.因此,学生有可能影响到其所在学校的发展与重要决策.学生的另一重要行为就是参与其所在学校的评估.

在国家层面,有高等教育理事会下属的学生理事会(theStudents'ChamberoftheCouncilofHEIs).学生理事会支持、监督学生的科研和创造性活动,参与高等教育立法、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文件的准备及研究工作.学生理事会代表还参与高等教育代表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教育财政预算的讨论.

(四)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

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是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捷克也做了很大的努力,通过加大投入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师生流动数量.

捷克对于学生“走出去”的资助主要是面向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资助与国际学术项目、双边或多边政府合作协议有关,也与高校间直接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有关.只要高等教育机构接收自由申请人,并且当申请人学成后返回时,其派出的教育机构认同其学习,就可以给予自由申请人奖学金.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有合作奖学金项目,由相关国家共同出资,如苏格拉底,伊拉姆斯项目(ERAUS).同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在“发展计划”下还做了国家出资的奖学金计划,资助“走出去”的学生,获得资助的前提是两个学院或高校间有双边协议,或自由申请人满足以上提到的条件.捷克的任何地方、任何专业的高校学生都有资格申请此项计划,但是在国家与国家间的双边协议中,申请者的挑选由派出的高校负责.比如中捷政府交换项目中,捷克选派的学生就是由学生所在高校选拔出来的.“发展计划”对“走进来”也有支持.在“发展计划”下,实行了用外语授课的教学计划.如在大多数的医学院、艺术高校、一些工程学院都有很好的实例.所以捷克高校申请开设的外语授课项目都可以获得国家资助,而且外语授课的课时费等会明显高于捷语授课费用.在这一措施带动下,在捷克高校学习的国外学生数从1999年的约5500人增加到了2007年的24483人,超过捷克当年在校学生总数的7%,但是中国留学生数量在2008年仅占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的0.5%.

对教师向国外流动的支持,捷克主要支持公立高校的教师.支持通常同国际间的学术项目相关,如苏格拉底/伊拉姆斯项目中,有巨大的共同出资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研究经费支持的项目,参加项目的教职员工流动也可以得到支持.在这些项目支持下,几乎所有希望外出进行交流或进修的教师都能够获得外出的机会,所以很多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每年都会有一定时间的国际交流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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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近些年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方面的投入和师生流动数量同步快速增长.如捷克在支持学生与教职员工流动方面的投入由2000年的1691692欧元增加到了2005年的8935000欧元,五年增长了4倍多;从流动人数上来看,1998~1999学年,捷克通过Eruus项目派出学生879名、教师366名,2004~2005学年已经增加到5817名学生、2393名教师,学生与教师均在六年内增长了5倍多.截至2007年,捷克高校学生外出学习的机率已经超过了15%,这一数字基本上保证了希望外出学习的学生都能获得留学机会.而且这一比例仍然在快速增长,因为欧盟提出的目标是在未来十年内让50%的学生在大学期间拥有留学经历.

二、捷克高等教育国际化对我国的启示

(一)从提高可操作性角度尽快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法》

捷克于1990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几经修改不断完善.该法律明确界定了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和高校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定了高校自治的权限范围和方式,对高校经费划拨与管理、学位项目管理、学生管理、教学人员管理、教育评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运行过程中,各个管理层级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管理,维护了高等教育法的尊严.

我国虽然也于1999年出台了高等教育法,但是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在立法上具有法条过于概括、简单,法律程序不到位,法律责任缺位与错位,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缺陷,致使多数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高等教育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大打折扣,一些明文规定了的条款也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存在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干预权力与高校的自主性权利、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力等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现阶段需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律师、高等教育专家学者、大学生代表乃至外国学者等对上述权利及其矛盾冲突进行法律调整,使《高等教育法》更具可操作性、法律程序更到位.借鉴捷克的经验,可在《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强化高校的自主性权利、高校学术权力和高校内部管理效率;同时,还应在《高等教育法》里规定学生参与高校的内部管理,强化学生权利.

在创新导向下改革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与模式

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主要是以高校类型和在校学生数为依据.借鉴捷克经验,高等教育经费投入除了要考虑学生数量和教育部的长期发展战略外.还要重点考虑高校发展状况,尤其是在教育、科研、开发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教学计划的类型和经费需求情况等,以激励高校创新和变化.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方面,我国还应该鼓励让民间经费投入到公立高等教育,并逐渐增加其比例,使高校经费来源多元化,体制与机制灵活化.

对于经费的使用管理.一定要加强审核与监督,增强其透明性.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必须优先保证教学和科研经费的足额投入,同时要增强学术人员对于所在高校经费的使用权利和监督权力,强化高校内部管理经费的经济效率、强化学术权力的重要作用.对于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应增强监督人员的广泛性和监督权力,监督人员除了目前机制内的人员外,必须加强学生监督,并让独立的校外人员、党外人员参与,以接受更加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

以学生需求为导向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为与国际接轨,可以考虑使用双语文凭:高校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吸引留学生、增加教师和学生的流动,增加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授课的比例.

教育部组织促进学生与教职员工流动的项目,由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参与流动项目的学生与教职员工提供经费支持.各高校具体组织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并对学生颁发联合文凭;对外出交流的教职员工颁发,并按照双倍的工作量计算补贴报酬.流动时间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宜,学生流动时间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校际项目应该尽量争取达成学费互免、住宿费互免的协议,让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交纳学费与住宿费,从而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为更多学生提供外出的方便.

国内一般高校国际化的第一步可以优先考虑同一地区高校间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第二步考虑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高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第三步可考虑同国外高校进行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流动.三个步骤应依据实际情况穿插进行,最好是齐头并进.或者在顺利的情况下直接大力推进国际交流.重点高校应直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国际交流方面,尽快提高国际交流比例,增加师生国际交流经验.在这一过程推进中,国家一定要加大投资力度、提供良好的政策导向.同时.这种国际化,一定要成为面向世界各国的国际化,而不仅仅是面向少数发达国家的国际化.而且这种支持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用当地语言进行学习项目的大力支持.以便实现真正的文化认同与国际融合.

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真正实现高校学术自治

捷克高等教育作为欧洲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从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之日起就具有高校学术自治的特征,在博洛尼亚进程实施过程中,这种高校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特征更加明晰,从而有效促进了捷克高等教育的发展.但是,中国高等教育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摆脱行政干预,后期发展过程中一度愈演愈烈.近年来,学术界一直在呼吁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更是把“高校去行政化”推向.高校该如何去行政化怎样实现学术自治、学术自由这一问题对于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来说既是关键,又是难题.笔者认为,中国高校自治问题首先要厘清行政自治与学术自治问题.就中国高校行政自治问题,很多方面已经泛滥成灾,也导致了很多高校腐败问题.这种畸形的自治主要表现在高校行政决策缺乏监督、缺乏学术权力参与,导致高校财务向硬件倾斜、向外表倾斜,冷落了高校内涵建设,阻碍了高校学术发展,加剧了人心浮躁现象.也正是这种缺乏监督与严格程序的决策机制导致了部分高校领导的贪污腐败.置很多高校于极难扭转的困境之中.所以高校自治必须清楚地界定出学术自治、学术自由问题,真正还给高校一片学术的净土.让学术人员决定高校的发展方向,让专业人员指导专业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首先从立法方面加强学术自治的可操作性.提高国家、学术人员、学生与社会对高校运行的监督作用,加强和完善监督与考核机制,明确学术人员治校的权利.其次,按照“去行政化”的字面意思,真正去掉高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等级制,让高校管理人员归位于为学生与学术人员怎么写作的角色,真正品味一下人民公仆的滋味.第三,学术自治不能忽视学生参与,高校的学生参与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是维护学校正常发展的一股生力军.高校应该在学校决策、学校管理、学生管理、专业发展等方面加强学生参与,使学生参与常态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广大学生的聪明才智和监督作用.第四,学术自治一定要竖起学术的大旗,为学术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让高校切实通过发展学术、传承文化实现教书育人、发展科学、怎么写作社会的职能.第五,学术自治要和提高学术人员待遇同步进行,通过为学术人员提供比行政人员更高的待遇和更多的资源,鼓励更多的教学科研人员专注于教学工作和学术研究.

[责任编辑:陈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