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

点赞:27395 浏览:1290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概述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和特征等问题,理性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固有局限,分析外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和在我国的演进,提出我国要实施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趋势,但必须做到循序渐进,表明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具体思考.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构建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可概括为:在民事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国家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上述利益的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包括以下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其性质是民事诉讼,它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虽然在很多公益诉讼中,被告方为实力强大的公司或企业,原告方和它相比是弱势群体,但在诉讼的地位上,二者是平等的.(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十分广泛,可以为检察机关、公益团体或公民个人,并且原告不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民事公益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还可得到适当的奖励,但是如果败诉后则要承担诉讼费用.(5)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如果败诉,不但要对侵害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比较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对其也适用,但民事公益诉讼又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传统的民事诉讼有很大区别:

1.从性质上看,传统的民事诉讼是私益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私人权益的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与保护,比如,当事人能够和解或调解,也能放弃权利;但民事公益诉讼就通常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不可随意进行和解或调解等.

2.传统的民事诉讼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严格限制,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提起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了,无利害关系人,间接利害关系人都能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当事人.

3.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损害事实而提起,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其目的是“纠错”,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更强调了对将来做出预测,如禁止污染企业或不正当竞争企业的某种行为,把该企业未来可能引起的对公众的影响作为基础,适用于相关的政策、法规,具有预测性与立法性,能够体现公益诉讼之前瞻性.


4.在判决的既判力上,传统的民事诉讼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则呈扩张趋势,不但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能及于可能受到判决影响的未参加诉讼的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等,怎样从理论上对挑战做出回应,从而解决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够完全容纳公益诉讼之现象,就是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之主要目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民事公益诉讼可追溯至清朝末年,当时清迫于内忧外患,不得已实行政治与法律改革.在清政府1909年拟定、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检察官在民事上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提起诉讼.但是该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政府就灭亡了.在民国时期,虽然对清末制定的许多法律作了修改,然而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还是沿袭了当朝旧制.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重新构建法律体系,194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4年,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都有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力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参与诉讼.但在后来的执行中,这一制度被废止.

在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中,因为对原告资格采用“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论,即原告一定要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原告也必须是由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才可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使公益诉讼在制度上受到阻碍,使当前存在的诸多“公害”案件没有办法实现民事救济.尽管在近年出现了一些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而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替国家挽回了一些流失资产,有益推进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因为法律的滞后,导致还有许多公益案件没有能够进行应有的司法保护.所以,亟待加强与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给社会公众以完全的司法保障.

三、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也就是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而提起的诉讼,还有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身名义而提起的诉讼.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本就有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之权力,再赋予其对公益诉讼之诉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是十分适宜的.

2.其他有权机关.也就是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如行政机关.比如在美国,行政机关能为执行规制性法规而提出民事诉讼.

3.公益法人.指以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作为目的从而成立的法人.由公益法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在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团体诉讼.公益团体享有公益诉讼的权利,其理论依据是诉讼信托.所谓诉讼信托,就是指当某一公益团体成员之权利受侵犯时,法律强制性地将团体成员的诉讼权让与该团体,由该团体来提起诉讼,从而进行诉讼的制度.

4.公民个人.英美法系普遍承认了个人的公益诉讼权,而大陆法系除了日本效仿美国规定的民众诉权外,其余各国基本上都不承认公民的个人的公益诉权.(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各个国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的诉讼范围之规定各不相同.在美国,可诉的范围差不多涉及到了有关社会公益的各个方面,而在德国,现有的公益诉讼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与侵害消费者利益两方面.而在我国,笔者认为在当前国情下,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环境保护等.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之顺利进行,可这样设计举证责任:l.检察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通常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为检察机关的举证能力较强,因此理所当然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之规则.2.公民个人和公益法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公民个人和公益法人提起的民众诉讼中,被告一方往往都是比如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社会的强势群体,原告一方收集证据的力量不够,所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对保证诉讼的公平十分有利.然而,对被告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之事实,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公益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学校学生论文、高校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8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四)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这是全球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这一原则之实质,是鼓励与支持权利人维护权利,惩罚不履行义务人.但因为民事公益诉讼之特殊性,即原告是以维护公益之身份而提起诉讼,其本身和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检测如仍旧采用一般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则对鼓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利,所以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分担,应当采取不同于私益诉讼的规则:

1.如果公益诉讼的被告方败诉,当然应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2.如果公益诉讼的原告方败诉,则分两种情形:(1)检察机关和其他权利机关所提起的民事公诉,由国库进行支付.(2)公益法人和公民个人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其诉讼费用可利用下面的方式解决:一是利用诉讼保险,在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诉讼保险制度.如此,当公益法人和公民个人于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时,可利用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来解决诉讼费用问题;二是成立公益诉讼基金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向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

(五)对于滥用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规定

因为公民个人作为公益代表人的代表性并不充分,而且容易形成滥诉.所以,我们要在承认公民个人享有公益诉权同时,还应当对其规定特殊要件,具体有下面几方面:公民对公益要具有充分代表性;法定公益代表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之优先性;对民事公益诉讼设置必须的前置程序和立案审查程序;建立滥用法律诉讼侵权的责任制度;在诉讼费的分担上采用适当方式防止滥用法律诉讼的出现等.

总之,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加速发展法制改革,我们坚信,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未来一定能在我国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

[2]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王宁.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析,2005-4.

[3]赵慈.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J].政法论坛,2012-10,(5).

[4]许建红.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J].2008-4.

[5]梁慧星.关注公益诉讼[N].华商报,2011-7-4.

[6]孙明靖.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的浅析[J].法学研究,2008,(12).

[7]傅国云.民事公诉法规缺位法理充足[N].检察日报,2013-6-18.

[作者简介]彭有(1987―),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