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法律应对文献综述

点赞:4744 浏览:117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军用无人机的广泛使用,由军用无人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军用无人机对武装冲突法既有规则带来的挑战也开始受到关注.军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和法律应对文献综述将作为基础性研究为今后的学术研究提供便利.

【关 键 词】军用无人机;法律规制;法律应对;武装冲突法

一、背景介绍

2014年3月11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埃默森(BenEmmerson)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对近年来发生的30起使用武装无人机杀人的事件进行了详细的案件分析,并建议人权理事会就武装无人机杀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建立一个专家小组.2013年10月,埃默森和联合国法外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海恩斯分别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两份独立报告,要求各国遵守国际法标准,在将无人机用作作战武器方面保持透明,并对使用无人机杀人的指称进行调查.2013年10月5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采访.这篇采访的原因是近年来在武装冲突中无人机的使用显著增加,造成了人道、法律及其他令人担忧的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谈论了武装无人机的使用在人道、法律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这些武器是否合法;它们是否符合始终注意避免伤害平民的义务;谁应该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负责等等.上述访谈暴露了无人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所引发的包括涉及是否侵犯国家主权、引发战争犯罪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无人机作为新型武器的典型代表,在近几场局部战争中,已经出色地完成了战场监视、目标定位以及诱骗等军事任务,也因此受到世界各国军方的重视和青睐.我国对于无人机的开发和利用也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目前,我国已经研制出了拥有隐形功能的“利剑”无人机.除了“利剑”以外,世界传统航空强国都在发展自己的无人作战飞机,美国的X-47B、法国主导的“神经元”、英国的“雷神”都已经完成了首飞并进行了测试.由此可见,对于无人机在军事上的发展和利用,现在一直受到世界强国的重视.

但是对于无人机使用的相关法理问题,国际性法律文件对军用无人机的规制都缺乏一定的梳理和讨论,尤其是军用无人机的出现对于现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我国应该采取的法律准备仍属空白.

二、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对武装冲突法的既有规则带来的挑战

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对武装冲突法既有规则的冲击与信息化战争的不断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丛文胜(2003年)认为,从现代高技术的迅速发展看,战争法规范具有滞后性:一是现代高技术的出现使现行战争法中的某些规则失去应有的效力和拘束力;二是新的战争法规的创制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三是在高技术条件下,对战争的形态、规模和方式将变得更加难以准确把握和科学规范.俞正山(2001年)则在提出高技术战争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高技术战争对现有作战法规的冲击.他认为,高技术战争动摇了作战法规的基础;高技术战争要求改变作战法规的调整范围;高技术战争使作战法规出现了许多空白.

黄仪贞、田文会(2004年)认为,信息化战争对战争法的冲击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信息化战争使战争法缺乏对信息战术的约束;第二,信息化战争弱化了战争法对人道保护的要求:首先,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战争法缺乏对高技术武器装备的约束;其次,信息化战争使战争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面临许多难题;再次,远程精确打击不能避免误击误伤平民和民用目标,其打击威力又是常规武器的百倍乃至千倍,从而使战争法保护对象的附带危险大大增加;第三,信息化战争使战争法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不稳定性.信息化战争使战争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与此相类似的,张晓璇(2009年)认为信息化战争中武装冲突法效力缺失的原因有:武装冲突法的传统性与信息化战争的现代性之冲突;信息化战争的非对称性造成现行武装冲突法与战争现实的脱节;信息化战争对现行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规则提出了挑战;信息化战争折射出的价值取向分歧是现行武装冲突法效力缺失的潜在原因.

李莉、鲁笑英(2012年)认为,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武装冲突法所面临的问题有自卫权适用问题、武器限制问题、人道保护问题.其中,自卫权问题主要是指由信息化武器执行的侵略任务不符合传统战争法对于侵略的定义;武器限制问题则是指战争法对新武器的规制出现空白区,已有的法律条文也基本上规定得较为泛泛,缺乏细节性规定;人道保护问题是指对攻击目标的有效区分和保护问题以及对攻击主体的性质定性问题.

靳海伟(2006年)则提出现有战争条件下战争法运用的局限性有:第一,战争法规范滞后于现代战争的发展进程;第二,战争法运用的效能受到冲击;第三,战争法核心价值的实现难度增大.孟丹明、潘柏荣、周立权认为新军事变革给战争法带来的挑战有:第一,新军事变革所带来的战争观念冲击战争保护规划;第二,新军事变革所带来的作战方式直接冲击战争法的初衷;第三,新军事变革所带来的信息化建设方向直接指向战争法的空白.

鉴于军用无人机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可以实现精确打击,所以笔者认为军用无人机的作战对于战争法的影响可以借鉴精确制导武器对于战争法的影响.毛国辉(2010年)认为精确制导武器能够成为推动战争法发展的重要动力的原因在于精确制导武器有利于战争法基本原则的遵守,这主要表现在:首先,精确制导武器提高了武器的命中率,能更好地遵行战争法的区分原则;其次,精确制导武器的高精度、可控性强的特点,能更好地遵行战争法的人道主义原则;再次,精确制导武器的发展提高了人道主义保护的标准.尽管如此,精确制导武器对传统战争法提出了新挑战,精确制导武器的使用使人道主义保护面临更大的风险,使战争法的比例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精确制导技术的不对称发展带来了战争法的反用.贾丽芳、刘淑萍、卞开悦(2010年)认为现代高科技战争使战争法中的区分比例原则面临着许多困境,其中包括:高科技战争弱化了区分比例原则对人道主义保护的要求;高科技战争使现有区分比例原则的作用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区分比例原则在新情况、新装备和新技术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区分比例原则还缺乏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关于军用无人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外的一些专著和论文都有所涉及.其中影响最大的是WilliamBoothby所写的《武器和武装冲突法》,其中的第十九章“将武器法适用于某种特殊的武器系统”谈到了无人机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内容有:第一,禁止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无人机;第二,无人机的使用对于区分原则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无人机的使用是否损害环境暂时不予考虑;第四,有必要进行单独立法;第五,设计无人机程序的人应该尽到的义务.ArminKrishnan所写的《杀伤性机器人:自动化武器的合法性和性》第四章“自动化武器的合法性”主要根据国际法上得到普遍认可的战争中应当遵守的原则讨论了自动化武器的合法性.

总结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军用无人机的作战和使用给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带来的困境和挑战有:第一,军用无人机的出现使现行战争法中的某些规则失去应有的效力和拘束力,尽管精确打击已经可以实现,但是这种精确打击反而对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带来了更大程度的挑战.第二,战争法规的滞后性使得既有的战争法规缺乏对新武器的具体规定,且既有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及执行力有限,使得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对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制效果不佳.第三,在新军事革命和信息化战争的浪潮下,关于军用无人机的细节性立法将变得十分困难,且由于高新科技不对称性的客观存在,使得军用无人机的立法获得国际平台的支持较为困难.第四,军用无人机的出现,尤其是隐形军用无人机的出现使得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安全受到新的威胁,关于侵略的既有定义以及战争的合法性问题都需要进行新的定义,否则更多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所难免.

三、军用无人机使用的法律应对

黄仪贞、田文会(2004年)认为,我们应积极运用战争法应对信息化战争挑战:第一,我们应正确看待战争法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树立正确的战争法观念;第二,严格按照战争法的原则进行军事准备,铸造一支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第三,充分利用战争法,争取政治上和外交上的主动,包括让战争取得合法性、强调战争的正义性、利用战争法展开法理斗争等等;第四,积极参与战争法的创制活动,推动建立适应信息化战争的战争法;第五,加强战争法的教育训练,提高运用战争法的能力.毛国辉(2010年)认为,我们应当依据战争法规定,积极研制使用精确制导武器:一是准确把握战争法基本精神,积极研发精确制导武器;二是使用精确武器装备应有事先的效应评估;三是加大高新武器装备的引进与国际间合作,规避战争法制约.李莉、鲁笑英则针对自己在文章中提出的信息化战争对战争法的挑战,也提出了针对这些新问题的应对策略:第一,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在判定自卫权适用中的作用;第二,推进规范信息作战手段的国际立法进程;第三,以“人道”宗旨指引信息战中的战争受难者保护.靳海伟也提出了克服战争法运用局限性的基本对策,包括:第一,推动建立符合现代战争特点和规律的战争法;第二,推动战争法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三,加强战争法的运用研究.吕红星认为新军事变革中发展国际法的基本要求是:第一,重视新军事变革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把“变革”与“变法”紧密结合起来;第二,按照新军事变革的特点和国际法的特征来发展国际法;第三,加强对现有国际法的研究工作,加快培养进行新军事变革所需要的国际法人才.

我国军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法律应对文献综述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信息化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自考毕业论文、自考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4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相对于上文中各位专家学者对于信息化战争对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带来的困境和挑战的学术观点,在谈到信息化战争中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法律应对时,这方面本来就较为缺乏的资料显得更为不足,且已经发表的观点都基本类似.总结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树立正确的战争法观念,并且按照正确的战争法观念进行战争法的教育和训练;第二,充分利用战争法,争取政治上和外交上的主动,包括让战争取得合法性、强调战争的正义性、利用战争法展开法理斗争,规避战争法上的责任;第三,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争取法律上的主动性;第四,进行新武器的事前评估;第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上述观点的叙述皆比较泛泛,没有细节性的法律应对,战争法的教育和训练显得缺乏可操作性,联合国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也缺乏程序上的介绍,但是在大方向上可以认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给出了比较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应对办法,可以应用到军用无人机的作战和执行军事任务方面,有助于提高我军的军事实力和文明形象,并在战争中利用法律先发制人,提高我军的战斗力.

四、军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和法律应对目前在学术上的空白和欠缺

目前关于军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和法律应对,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无人机的兴起和在战场的已有应用,甚至于未来智能武器的发展趋势以及如不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无人机可能带来的危险,国外的学者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论述.国内的专著和文章则更多地集中于无人机的技术探讨,对于无人机的发展和对战争的影响则少有涉及,并且在这些为数不多的文章中,国内学者的论述则更多地集中于信息化战争对于武装冲突法既有规则的挑战,相对于无人机对于武装冲突法的挑战来讲则显得有些泛泛,也缺乏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