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中的法律常识

点赞:27332 浏览:1286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学生现象日益突出.它不仅为大学生为完成学业所需的生活费用提供了有效的补充途径,同时,也逐渐成为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的重要载体,它对于高校的实践教学、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大学生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大学生的现状出发,在分析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国家、社会以及大学生个人都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大学生;劳动合同;相似度检测机构;非全日制用工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在校大学生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出于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参加可以减轻家庭负担;有的是想通过来锻炼社会实践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大学生一方面是实现自我价值提升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大学生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是高校存在的普遍现象.目的的多元化、种类的多样化、内容的简单化、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的现状.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大学生中有89%的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工作,其中分别有83%和11%的在大一、大二时就开始,6%的在大三开始.每个大学生参加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根据南华工商学院2014年上半年对黄埔校区大学生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生中有72%选择做是为了“锻炼提高自身能力”,有51%的是出于“体验、增加社会阅历”,还有43%的选择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从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大学生寻找主要是通过相似度检测、校园海报、媒体信息和熟人介绍这四种途径,而且多数都是与所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可见,目的的多元化、种类的多样化、内容的简单化、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的现状.

但与此同时,大学生“热”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据调查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在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有67%的大学生在过程遇到了雇主拖欠或扣压工资的情形,约87%的大学生在过程中被无故拖长工作时间.大学生对待权利救济的态度也不相同,43%的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2%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只有35%的会求助政府部门或者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见,在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学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的意识十分薄弱,有待增强.

二、大学生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所谓,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这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其前提是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只是其在正式工作之余所从事的其他劳动.大学生也区别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实习.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为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在此期间大学生充当着双重角色――学生和劳动者,其中学生并非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因此大学生自然也就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社会意义上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学生应当享受劳动权和相关权利,大学生是其行使劳动权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笔者认为大学生与雇主形成的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主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见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而在校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知识而非就业,无论参加勤工助学还是实习,都不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不能受到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大学生只有在真正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成的劳动关系,才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次,在校大学生时间集中在寒暑检测等较长检测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的雇佣关系缺乏稳定性和固定性,同时相对于正工员工,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制较少,受到的管理较松,因此大学生在过程中具有人身独立属性.

因此,大学生与雇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大学生在兼治职过程中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违反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要件.《合同法》第8条也规定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

三、大学生中的法律侵权

大学生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撑和就业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解决了用人单位用工困难的问题,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问题,比如:大学生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现象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完善:我国与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大学生校外只能按照民法中普通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调整,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2)雇主责任意识的缺失:雇主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非法侵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3)学校方面:学校只对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对大学生的校外行为不予管理.(4)个人方面:大学生个体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签订雇佣合同:调查显示,大学生时不重视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大学生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利.(2)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薪加班:雇主在使用了大学生提供的劳动力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获取巨额利润,以各种理由借故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中关于工时、休息休检测权利的规定很难适用于大学生.(3)人身伤害:在过程中时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情,但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主体不适格,无法按工伤处理,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问题来处理,再加上举证困难,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更是难上加难.(4)相似度检测许骗:大学生寻找的途径诸多,但由于寻职心切,往往容易被一些非法相似度检测骗取所谓的“介绍费”而不明所以.当前网络信息发达,又出现了一些为网店代“刷屏”的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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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学生在困境中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大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笔者认为可以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来加强对大学劳动权益的保护.如雇主与大学生签订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期间,大学生受伤应比如工伤保险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等.在程序方面,鉴于大学生活动的短暂性、流动性和工资数额较低、次数多的特点,频繁地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肯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大学生的劳资纠纷用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比较好,劳动争议仲裁、治安管理处罚和工商管理可以作为其的基本解决途径.

(二)规范市场管理

无论雇主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应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雇主和大学生的双赢.用人单位就当建立内部诚信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整体信誉,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大学生权益频繁受侵的制度原因,但侵犯其权利的主体这几年来一直如此猖狂不能不说不是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不到位.对违法或违背行业、职业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关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与门应该相互配合,及时公布职介机构和企业用工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黑相似度检测”.

(三)学校介入管理制度的建立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学校只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校外不予管理.但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有责任对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因此,学校建立对大学生的人介入管理制度,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高校可以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的指导和管理.高校可以在其就业与指导中心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专门对大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通过这个机构将学生和商家联系起来.高校除了通过向学生介绍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或商家的方式,从而让学生摆脱黑相似度检测之外,同时,高校也可通过这个机构经常与学生交流,及时知道他们的工作状态,遇到侵权情形也可随时帮助他们维权.此外,高校也可与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机关、媒体保持必要的联系,定期向他们反馈学生企业与大学生的情况.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定期开展辅导系列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保障的相关问题等等.


(四)加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在校大学生除了通过学校开设的课程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也应该加强对对部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

现在,大学生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具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而大学生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实现对在校大学生中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