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概念:西方代表理面面观

点赞:8296 浏览:325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代表是政治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自汉娜皮特金的经典著作《代表的概念》问世以来,西方很多学者们加入到对代表的本质和内涵的争论中.皮特金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将代表分为两个维度、五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代表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三个要素:以选区为基础的授权、责任以及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同时,由于边缘少数群体对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代表制的不满,很多学者开始集中关注非地域性的群体代表制;但是上述几种研究方式都是以议会为中心来考察代表,无法把握现实中存在着的议会领域之外的代表形式,为了统合现实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代表现象,安德鲁雷菲尔德试图作出一种一般化代表理论的尝试.为了更好地理解代表,建议应该对代表在不同领域或层次的内涵,做分类处理.这样既能体现出代表内涵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又能分门别类地研究不同领域或层次中的代表,不致于发生领域的混淆或错乱.

关 键 词:代表;皮特金;标准解释;群体代表制;一般化的代表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2-0039-06

代表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尤其在当代社会中,“代表”一词更是充斥在几乎所有的政治话语之中.作为政治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之一,“代表这个概念如同自由、平等和等概念都是政治学中很重要的概念.它也同自由、平等和等概念一样,是西方的政治家、政客与一般宣传家所喜欢使用与最常使用的概念”[1](p.1).“代表”这一概念之所以被西方的政治家、政客或煽动家所喜欢,是因为在当代政治生活中,“代表”总是与、正义或正当性等价值理想联系在一起.对代表的不同态度,尤其是西方政客们的滥用,给政治学者提出了一个任务,即澄清代表概念的内涵.对概念的澄清正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首要工作,菲利普佩迪特指出“未经检验的言语都是不值得言说的”,而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检讨政治讨论和合法性的语言,检查作为这些语言起源的各种检测设,探究这些语言与其他语言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并探求新的、更宽广的、能够为政治争论提供框架的术语”[2](p.3).尤其对于负载着价值内涵的概念,更需要政治学者做出清晰的界定和分析.

一、皮特金对代表概念的界定大量的学者投入很多精力参与到对代表的研究中,在众多对代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汉娜皮特金的《代表的概念》一书对代表概念的界定和分类,是最经典、最具开创性的研究.研究代表理论的学者,无论是赞成还是批判,都无法绕开皮特金,必然要以她的著作为分析或批判的起点.皮特金对代表的研究,用她自己的说法,既不是历史分析,也不是经验研究,而是运用语言哲学的方法对代表进行概念分析.她首先认为代表虽然有多种不同的用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内涵,即代表Representation,意味着Representation,使某物再现.它意味着要使某种不真实在场的东西某种意义上在场,它本身蕴含着一种矛盾:既在场又不在场[3](p.9).其次,皮特金认为给出一个一般化的关于代表的概念,无助于我们认识代表的复杂内涵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因此,需要分别研究每个视角或语境下代表的不同涵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代表的综合性理解.皮特金对代表的分类如下:

形式的维度:(1)授权型代表是指代表被他人授权去行动的人,这意味着代表获得了一项之前他并没有的行动的权利,而被代表者要对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一种有利于代表者的观点:代表是一个由先前之授权产生的“黑箱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责任要由被代表者来承担.如果代表越过授权的范围而行动,那他就不再是代表了.以此观点来看,对代表的发问只能是:他是或不是代表,而根本不存在他是好代表还是坏代表的问题.这种代表最典型的是霍布斯论著中的主权者[3](pp3840).(2)责任型代表与授权型代表正好相反,它认为代表必须向被代表者回答他做了什么,代表要向被代表者负责,它认为作为代表要承担一种新的、特殊的义务,而非授权型代表那样享有某种权利或权力.这种观点主要的目的似乎是要指出代议制政府与其他政府形式的区别.但是,皮特金认为,无论是授权型代表还是责任型代表都认为代表是一种行为(Activity),是一种从代表产生之前或代表行动结束之后的行为,而且它们都认为只有人才能是代表或被代表者.它们都没能告诉代表是什么样子的、在代表期间发生了什么、一个代表应该做什么、如何判断代表的好坏[3](pp5558).如果我们要追问代表是什么样子的或者代表实际是做什么的,这就涉及代表的实质性维度.(3)描述性代表,主要针对代表应是什么样子的或看起来像什么,即代表自身的特征.它认为代表要和被代表者具有相似性,代表的功能主要是像镜子或地图一样如实地反映被代表者的特征以及社会中存在着的公众的意见.它的功能主要是如实地提供信息,它不能提供有关代表应做什么、代表应如何负责以及如何评价代表的好坏的功能,这种代表只是被动地反映情况,而非作为积极的、主动的行动者[3](pp8990).(4)象征性代表,指代表者无需与被代表者相似,同时它认为代表者或被代表者也无需是人.如国旗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罗马教宗代表基督,等等.象征性代表主要诉诸人们的感情或非理性的心理,而非理性可证明的因素,以激发起人们的情绪,使之产生对代表或其所代表的对象的认同心理[3](pp.96100).(5)皮特金认为无论是描述性代表还是象征性代表都无法告诉我们代表实际上做了什么,因此她引入最后一个维度,即:行动,它告诉我们代表实际上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为.这一视角认为代表的存在是为了为被代表者的利益而行动的,这就涉及在代表期间,代表者应该如何行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复杂而动态的关系.只有从行动这一维度,我们才能够判断代表的行为、代表的好坏[3](pp112115).

总之,皮特金认为代表是一个有着复杂内涵的概念,以上每一个视角都反映了代表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一个单一的视角都不能把握住代表的丰富内涵.代表意味着使某种东西再现,“使某种缺席的东西再现的方式有许多种,这取决于该物自身的性质”[3](p.226).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分析代表必须首先分析代表产生的语境.二、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皮特金对代表做了类型学的分析之后,其落脚点最终是代议制政府体制下应该通过何种制度设计可以使代表既具有代表性、又能够积极地行为以至于发挥引领、创造性活动的作用,同时又能够保证代表负责任地行动.安德鲁雷菲尔德将皮特金及其之后的理论家对代表的界定称为“标准解释”(StandardAccount),它包含三个要素:授权、责任以及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这一“标准解释”成为代表理论研究者评判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是否负责任地行为、判断代表好坏的标准,事实上,研究代表的学者大多是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的①.我们可以发现以此为基准来研究代表,发生了一种问题域的转换:从提问什么是代表,或代表是什么,转换为提问什么样的代表才是好的,或代表应该怎么做才是好的.学术界从对什么是代表转换为什么是好的代表或什么是的代表的讨论.这种转换其实从皮特金的著作中可以看出端倪,皮特金从类型学的角度来研究代表开始,却以提问代议制下的代表应是什么为终.从皮特金对代表的分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如下几种代表:作为主权者的代表(以霍布斯的主权者为典型)、作为议员的代表(责任型代表、描述型代表、行动型代表皆属此类)、象征型代表(国旗、国家元首、教宗等),但皮特金的落脚点只是作为议员的代表.之后的研究者,也主要集中于关注作为议员的代表或者作为制度性机构的议会或作为政体的代议制政府.这种研究的视角,可以概括为是对“的代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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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研究传统将代表定义为:通过自由而平等的选举选出,以谋求选举人的实质利益的人.某人是不是代表要通过标准的检验.它以如下方式来理解代表:(1)建立制度的正当性;(2)创造制度性激励以使政府回应公民的需求[4].总而言之,该传统认为唯有那些通过选举产生的、为选民利益怎么写作的、对选民负责的人,才能称为代表.这种代表概念,有如下几个层面的内涵:(1)被代表者是以选区为单位的选民;(2)代表是指议会中的议员;(3)代表的产生方式,即授权方式是选举;(4)代表为被代表者的利益怎么写作,向被代表者负责;(5)保证代表向选民负责的制度机制是再次选举被选下来的压力;(6)代表是一种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二维关系.对代表的这种理解方式,事实上每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对代表的理解,是以对选民的界定为前提的.“标准解释”将选民理解为民族国家内部的、地域性的,具体而言,是将选民按居住地划分为选区,从选区中选举出一个或若干个人作为该地区选民的代表.但是,历史上,存在着很多非地域性的划分选举单位的先例,如按照种族(如美国1965年《选举权法》颁布之前黑人和白人不平等权)、阶级(法国大革命前的会议)、政党(如“格里蝾螈”的例子)等来划分选举单位[5](p.4).以地域性为基础对选民的理解,在当代世界更是受到了挑战,我们发现,“一方面是全球化的符号所表达的世界,另一方面是价值、文化变现和纪念场所构成的各种集合体”[6](p4),一方面是跨国界的人员、信息、商品、资本的流动,另一方面是少数民族、族群再社群化的(Remunautarisation)出现.这意味着“选民不再只是单一的、地域性的、固定的以及拥有明确利益的,相反,‘选民’是流动的、功能性的和文化的、永久的或暂时的、边界内部的或跨越边界的、待发现的和给定的”[7](p22).当代政治社会中出现了许多跨地区(Extraterritorial)的议题:如移民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环境议题等,这些议题不只局限于传统的民族国家内部,而是全球性的议题;同时,许多非地域性的(Nonterritorial)的议题也凸显出来,尤其以认同问题为主,如宗教的、的、民族的、职业的、性别的[8]以及其他的许多新社会运动,这些议题根本无关地域,更多的是涉及公民的深层次的自我认同以及获得承认的需要.

三、群体代表制其中,非地域性的边缘群体对代表权的诉求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者们认识到“在西方所有国家,现在对政治过程‘缺乏代表性’日益关心,因为现在的政治过程没有反映居民的差异性.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立法,都是由中产阶级-强势群体-白人统治的.人们认为,一种有代表性的政治过程,应当包括族类和种族少数群体、妇女、穷人和残障人等等.历史性弱势群体的代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9](p.46).因此,“鉴于没能反映人口的多样性,西方国家中的许多人认为,现行的选举与立法程序‘不具有代表性’.这使人们日益关注这样的想法:应在立法机构中把一定数量的席位留给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成员”[9](p.189).关于群体代表的讨论,学者们主要集中在群体代表的理论基础、何种群体有资格主张代表权、如何保证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如何保证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代表等.

艾莉丝扬在基于对普适公民身份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差异公民身份(DifferentiatedCitezenship).她认为普适性公民身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首先,公民行为所表现或者创造出来的公意,这一公意超越了群体联系、地位以及利益的特殊性,而它在实践中排除了那些被认为不能接受这个一般性立场的群体;这种表达为公意的公民观倾向于对公民强制以某种同质性等其次,在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别,但某些群体却拥有特权.如果严格遵循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将会使压迫或者弱势状态固化.”[10](p.276)相反差异公民身份则认为,“某些群体的成员不能仅仅被当做个体被整合进政治共同体;这种观点还要求这种整合是通过群体进行的,因此成员的权利将部分地依赖于他们的群体成员资格”[11](pp.589590).为保证群体差异以及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就需要设计一套群体代表的机制.金里卡则主要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探讨少数群体的代表权利,以“外部保护”为根据主张少数群体的代表权,所谓外部保护是指“一个群体限定一个更大的社会对该群体实施经济或政治权力的权利,以确保少数群体所依赖的自愿和制度不会受到多数人决策的损害”[9](p.9),它旨在保护群体免受外部决定的不利影响.在金里卡看来,群体代表制是现行代议制原理和机制的自然延伸,符合制的主要要求.“弱势群体对群体代表制的要求,可看作是针对较小地区的参议院特别代表权原则的延伸.”[9](p.196)何种群体能够有资格主张代表权呢?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标准.金里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和族群,但是边缘群体显然不只限于这些,其他群体如女性、同性恋者、穷人、残障人士等都可以基于某些正当理由而要求代表权.那么是基于何种理由,使得他们能够要求得到代表权呢?艾莉丝扬提出“受压迫”的理由,受压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他们工作或者经理的收益落入他人手中,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剥削);(2)他们被排除参与主要的社会活动,这意味着社会对他们而言只是个工作地点而已(边缘化);(3)他们在他人的劝慰下生活和工作,而且拥有很少的工作自主性以及对他人的权威(无权);(4)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同时又是保守陈规的,他们的经历和状态一般而言在社会里是不被人所指的,他们对自己经历表达和对社会事件的观点几乎没有多少被聆听的机会(文化帝国主义);(5)群体的成员们遭受着因群体仇恨和恐惧所激发的任意暴力和折磨.”[10](p.290)扬认为一个化的公共领域应该给这些受压迫的群体给予有效的代表权.

如何保证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呢?也就是说,如何使边缘群体有代表进入议会呢?弱势群体指责代议机构不具有代表性,这种指责主要是针对代议机构中没有“自己人”,言外之意是指,要保证代议机构的代表性,就需要与自己有相同身份特征(如语言、种族、肤色、性别等)或共同经历(阶层、阶级等)的人进入代议机构,这其实就是主张镜像代表(或描述性代表)的原则.这种主张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一是只有当人们有共同的经历或身份特征时,才能够相互理解.二是即使不同身份的人能够互相理解,但是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隔阂和压迫,使得边缘群体不信任“非我同类者”能够真正地代表自己[9](pp.198199).对于镜像代表,皮特金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而不具有行动意义上的实质作用.有学者甚至指出,议会中弱势群体代表的存在,很多时候仅仅具有象征作用,它反而可能成为这些群体不受关注的借口.例如“在新西兰有这样的情况.在新西兰,毛利人在议院拥有受保障的席位,据说,非毛利人将这一点理解为是免除他们关心毛利人事务的责任”[9](p.199).针对这种指责,学者们从使议会更具审议性这一角度来论证其合理性,如威廉姆斯就认为“那些来自边缘群体的代表只要能出现在立法议会的论坛上,它就会促进立法机构的审议朝着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12](p.128).艾莉丝扬则从差异政治的角度,认为议会中弱势群体的特殊代表的在场为审议提供了不同的文化、社会视角,这些差异的在场应被视为是促进相互理解的资源,同时,他们也拓展了沟通的形式,促使政治讨论的形式不只限于排他性的、同质化的理性论证,还应包括诸如礼节、修辞、叙事等形式[13](p.110).安娜菲利普斯虽然质疑镜像代表的理论前提,但是,她从反面论证到“在没有起码席位数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理解,因此不可能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9](p.210).其实大多数学者并不赞同完全的镜像代表制――因为完全的镜像代表制的最佳实现方式是抽签选择代表――而是更多地从相对务实的角度来论证某种程度的镜像代表的可行性或可接受性.另一个问题是,当弱势群体有自己的代表进入议会后,如何保证这些代表负责呢?虽然弱势群体基于共同的经历或共同的身份特征,而有着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共同利益.但是弱势群体内部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如女性群体中就有白人女性、黑人女性、中产阶级女性、贫穷女性、同性恋女性等.弱势群体特殊代表制很可能使该代表稳占席位,而无任何制度性机制追究其责任.学术界更多地指出群体代表的问责制的问题,但是正如金里卡所言“时至今日,镜子代表制与问责制的理想尚未充分结合起来”[9](p.213).


群体代表制集中关注弱势群体在政治生活中获得实质性地平等参与的权利,这些议题是不以传统选区为基础的,即非地域性的.但是,它对代表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代议机构上,即集中探讨如何保证代议机制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例如威廉姆斯提出的保证弱势群体代表的方法是一个被人们广为引用的清单,“其中,有些措施是针对选举以及与之相关的事物,如比例代表制;在立法机构中为那些代表性不足的边缘群体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当那些代表性不足的群体集中在某些特定地区时,可以重新划分选区;检测如条件合适,可以将这几个这样的群体集中在一个选区;在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中为代表性不足的群体保留一定的定额”[12](p.128).总之,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弱势群体有代表进入议会.可以发现,群体代表制和以地区为单位选举代表的共同之处是:都是以国家正式机构(尤其是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为中心来定位代表的.它意味着唯有国家才是代表存在的场所,代表是发生在国家正式机制内部的一种现象.代表扮演着国家吸纳或包容社会领域中存在着的不同的利益、观点和视角的相似度检测性角色.这一视角忽视了很多其他形式的代表类型,代表其实还可以发生在国家和社会的交界处,即社会领域的代表与国家正式机构代表之间的谈判、沟通或交易等.这以利益集团或法团主义为典型.另外,代表还可以完全发生在社会领域之中,而无关国家或政府,如NGO、INGO或其他新兴的公民代表形式等.

四、一种一般化的代表理论群体代表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以非地域性的视角来研究代表,而利益集团、NGO、INGO、公民代表等形式使我们能够超越以议会为中心,而发现社会领域中存在着的多样化的代表,这些新的研究视角,超越了传统的以议会为中心来研究代表的界限,丰富和扩展了我们对代表的认识.但是,这些研究与以议会为中心来研究代表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的角度来对待代表.以议会为中心研究代表的学者,集中于探讨代表怎样才是的、如何保证代表能够怎么写作于公众的最大利益.同样,研究群体代表、利益集团、NGO、公民代表等代表形式的学者们的一个主要困惑是:如何保证这些代表是负责任的、是合乎的价值的要求的.总之,学者们总是倾向于将代表的概念适合于一个特定的理念,合乎价值的才是代表,否则,则不是.正如凯尔森在研究法的概念的时候指出的:“将法与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某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将代表与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某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而非科学的倾向.从的角度来研究代表,其实研究的是“的代表”,其重点是代表如何才合乎的标准.事实上,的代表只是代表在某一时期某些国家出现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以为标准衡量代表,将无法看到和解释事实上存在着的许多非的代表,如倒台前的萨达姆、卡扎菲等者虽不合乎的标准,但他们无疑是伊拉克和利比亚的唯一合法代表.另外,沃格林在研究苏联政府的代表性时指出:“苏联式的政府不是借助于西方式的选举代表制而当政的,可是它毕竟代表着俄国人民.”[14](p.38)“在沃格林看来,人们自然可以否定苏联政府的人民代表性,但却不能否定苏联政府代表着苏联社会.”[14](p.98)总之,代表与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政治代表根本不是一种特殊的现象”[15].代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政治现象,因此,政治研究者必须从代表自身来研究代表.首先,要研究代表是什么,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是不是代表;其次是代表的有效性问题,即代表是否成功地完成了被期望达到的目的;最后才是代表的正当性问题,代表的正当性问题是以一个外在于代表的标准来判断代表的好坏,这些标准如个人自治、、正义等.基于这种认识,安德鲁雷菲尔德(AndrewRehfeld)的《政治代表的一般化理论》(AGeneralTheoryofPoliticalRepresentation)一文对我们正确认识代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该文的出发点是将代表从正当性等规范中剥离出来,从一种“非规范的描述性的角度,而无需诉诸正当性或正义等规范标准”[15]的方法来研究代表.他将代表理解为一个观察者(Audience)根据某种“承认的规则”(RuleofRecognition)来判断某人(或某物)是不是某一团体或群体的代表,以发挥某种功能.代表是一种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即代表者、被代表者、观察者;而非传统上的两种角色:代表者和被代表者.观察者根据“承认的规则”来判断谁是代表,至于这种“承认的规则”是什么,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都是其次的问题[15].因此,“承认的规则”是判断谁是代表的关键因素,它包括三个要素:

资格要件:被观察者认为有资格做代表的人(如特定性别的人、白人中产阶级、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少数群体的成员等);

承认规则:被观察者认为有效地产生代表的规则(如、任命、天命、自我声称,理性、随机抽签等);

选择主体:被观察者认为有资格根据承认规则选择代表的人(比如国王、满18岁的公民等)[15].

那么,谁是观察者呢?它是指一个相关的主体,某种特定情况中的代表需要在他的面前被接受.如,在议会中,张三之所以被认为是某选区的代表,这种情况下,议会中的其他成员就是观察者,他们根据议会的规则来认定张三是代表;但是,当张三回到自己的选区解释自己的行为时,选民就成了观察者.当然,在社会中,议会确认张三是代表的承认规则和选民的判断通常是一致的.也即:不同的观察者使用相同的承认规则.安德鲁雷菲尔德的研究为我们理解代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即代表的认定无关乎规范的价值,代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确定谁基于什么标准是代表,判断代表的好坏应该与判断谁是代表区分开来.从逻辑上讲,判断谁是代表是判断该代表是好还是坏的逻辑前提.安德鲁雷菲尔德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政治生活中的代表现象的新的视角,但是仍留下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比如,当不同的观察者用不同的承认规则来判断谁是代表时,可能发生一方认为是代表,而另一方则认为不是代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他究竟是不是代表呢?毕竟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又不是代表.究竟谁的判断有效?还是两种判断都有效,问题只是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运用而已?将代表完全做情境化的处理,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将导致我们根本无从判断谁是代表,完全的情境化事实上是对理论的“拆台”.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谁是观察者,谁来判断以及怎么判断谁是观察者?等等.安德鲁雷菲尔德的《政治代表的一般化理论》一文的主要意义在于提示我们,代表是多种多样的,而非仅基于标准的内涵,标准的内涵只适用于代议制框架下的政府领域,尤其是议会.如此理解代表,会看不到别的领域或层次上广泛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代表.但是安德鲁雷菲尔德试图抽象出一个一般化的代表的形式框架,以涵盖所有的领域中的代表现象,这反而使得我们对代表的认识变得一无所知;掏空了内容的形式,似乎无助于我们分类认识代表,与其抽象出一个一般化的代表的概念框架,不如就代表在不同领域或层次的内涵,做分类处理.这样既能体现出代表内涵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又能分门别类地研究不同领域或层次中的代表,不致于发生领域的混淆或错乱,同时也能避免一般化处理的“无面目性”.这些问题都给后来的学者研究代表问题提供了多种视角,需要进一步更深入的理论探讨.

五、小结代表作为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方学术界有很多学者从各个层面对此做了深入而丰富的解析,取得了很多有开创性的成果.反观我国学术界,对代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具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证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从描述性的角度研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第二,对如何完善实际中运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各种政策性建议,在这两个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作为代表理论基础的代表的概念关注较少,相关的文献有所欠缺,这使得相关的实证研究显得缺少理论深度.根不深,则叶不茂,对代表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研究现实中各种代表形式以及代议制度的根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主要梳理了西方不同学者对代表概念的争论,以期对代表的概念有相对全面的把握和多种视角的理解,为其他学者更深入地研究代表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①JohannesPollak,JozefBátora,MonikaMokre,EmmanuelSigalasPeterSlominski在他们合著的OnPoliticalRepresentation:MythsandChallenges一文中,也有类似的概括,他们将代表的“标准解释”概括为:“代表引进政治的目的是为了使在大的政治共同体中成为可能,我们通过选举的方式选择和授权某些个人为了人民的利益作出决定.”它包含以下五个特征:(1)代表是为了使得在大型共同体中能够实现而引入的;(2)不在场的人民通过代议政体而行动;(3)代表是代表者和被代表者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4)代表必须是选举的;(5)好的代表等同于回应性.参见JohannesPollak,JozefBátora,MonikaMokre:EmmanuelSigalasPeterSlominski,OnPoliticalRepresentation:MythsandChallenges,http://ideas.repec./p/erp/reconx/p0042.,/200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