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性质方法

点赞:9575 浏览:427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如何界定汉字性质既是值得重视的课题也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根据方法重于知识的原理,围绕汉字性质界定的立论基础单位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两种观察角度问题,作方法上的考量,藉此可阐发对于汉字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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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汉字性质;立论基础单位;两种观察角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H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72-007

汉字性质问题是汉字学以及普通文字学的核心课题.现代汉字学诞生伊始,有关研究即被提上议事日程.1908年,章太炎发表《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以“象形”与“合音”区分中西文字论析彼此短长[1],实际上已涉及对于汉字性质的考量.上世纪20年代,沈兼士在北京大学讲授《文字形义学》,认为汉字中“象形、指事、会意各字”皆属“意字”即意符文字,汉字中“形声字”皆为“音字”即音符文字[2],则直接表达了对于汉字性质的研判.以下事例说明,该课题百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其一,自从现代汉字学诞生,我国文字学和语言学著作大多都要论及汉字性质;其二,在中国知网上,1959年以来含有“汉字性质”字眼的期刊文章多达954篇,1989年迄今含有同样字眼的硕博论文多达482篇.汉字性质问题之所以始终保持“相当炽热的状态”[3],全因为它不仅涉及汉字的历史描述和教学设计,涉及汉字的功能评价和政策制定,而且涉及文字类型学理论建设和文字演进规律探讨,涉及文字与语言、文字与文化关系的诠释.经过学界百年来的不懈努力,尽管歧见依然存在,但有关研究不断深化则是应予肯定且令人欣慰的事实.在以往的有关研究中,学人大多将精力集中于知识性讨论,对于方法论(methodology)则关注不够.唯物辩证法认为方法重于知识:方法错了,即便侥幸获得正确知识,这知识亦缺乏足够的学术含量和应有的社会影响;方法对头,即便暂时与正确知识失之交臂,但终会走向成功,并将充分发挥所获知识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从事学术研究应当重视方法论.本文有关汉字性质的讨论将以此为指导.汉字性质研究涉及的方法论问题甚多,限于篇幅,本文只谈两点:(1)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2)立论基础单位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本文所谓方法论主要指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方法的审视、阐释和评析.

一、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

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来说,以何种文字单位作为立论基础乃是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索绪尔认为汉字属于“表意文字”[4],布龙菲尔德认为汉字属于“表词文字”[5],赵元任认为汉字属于“词素文字”(亦即后文所谓“语素文字”)[6]142,三位学界泰斗虽然看法有别,但都是通过对“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等独立符号”[7]的考察而立论.王伯熙明确表示,不同“独立符号”记录不同语言单位,由此显示出不同“符号系统的性质”,汉字性质研究应当以此为基础.苏培成亦曾就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多次发表意见.他说:“确定一种文字的性质,要根据这种文字的基本单位记录的是什么样的语言单位.”[8]“文字的基本单位指的是文字体系中能和语言成分相对应的最小的单位”,“根据文字基本单位的理论,汉字里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个的单字,而用来和它对比的拼音文字的基本单位应该是一个个的字母,而不是一个个单词.”[9]王伯熙和苏培成的说法不尽一致,基本观点则如出一辙.

王伯熙所谓“独立符号”、苏培成所谓“文字基本单位”,其实早已有了相应术语,即“字符”.维基百科指出:“字符(Character)是一个信息单位.等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汉字、日文字、韩文字等或是一个英文、其他西方语言的字母.”[10]笔者以为,既然已经有了相应术语,就不应让它闲置.何况与“独立符号”、“文字基本单位”等表述相比,“字符”说法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在汉字性质研究中,学界应充分利用“字符”术语的优长.

有比较才有鉴别,文字性质的研究离不开比较法的运用.一直以来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整个世界,有关比较都是以字符为基础.但近年来不断有人质疑,认为将字符作为比较基础有问题,因为中文汉字与西文字母缺乏可比性.他们主张比较应坚持对等原则,鉴于形音义俱全乃一切文字共同特征,他们认为比较应以形音义结合体为基础.据此他们提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英文属于表词文字.[11]对于以上新说,笔者颇为怀疑.这不仅因为“从来不会错”(Chaocanneverbewrong)的赵元任明确指出,在目前通行的成熟文字中,就所标记的语言单位尺寸看,语素文字乃为上限[6];以及因为以拉丁字母为构字元素的英文已有上千年历史,其间从无英文使用者认为自己使用的是表词文字;更因为根据“对等原则”,被比较文字除了必须所指层次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语音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义结合体为所指,同时必须所指等级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音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节为所指,或者都是以语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单词为所指;而上述新说是基于标记语素的中文形式与标记单词的英文形式的对照,亦即基于不对等比较而提出;更因为接受新说则须认为中文能够标记语素不能标记单词,英文能够标记单词不能标记语素,这样的新说实在难以让人心悦诚服.为什么有的学者将“对等原则”视为圭臬而实践中却不能坚持?这一方面因为在汉语中语素是最重要且最显眼的语法结构单位,在英语中单词是最关键且最醒目的语法结构单位;另一方面,因为前述现象不仅为新说提出者所注意而且强烈左右着他们的知和行,于是为考察文字性质而进行不同文字比较时,鬼使神差地将记录汉语语素的中文形式与记录英语单词的英文形式等量齐观,以致偏离了自定的“对等原则”.


前面谈到不少学者认为植根字符的文字比较不合逻辑;而在笔者看来,以上批评缺乏根据.比较确实是有条件的,《墨子》所谓“异类不比”便是就此而言.同类与否如何鉴别?《墨子》云:“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意思是鉴别是否同类主要看有无共同点.这可谓中肯之论.惠施曰:“万物毕同毕异.”仲尼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以上说法亦为学界普遍认同.缘上以观,同类与否并非由客观现实――包括客观上的对等不对等――所决定,而是由主观认知所决定;因为基于特定观察方式可以在任意两个事物之间找到共同点并可据此将其视为同类,从逻辑上讲在语言文字范畴中可以任取两方并将它们作为同类成员看待.我们已经知道,赵元任等学术大师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是通过对中文汉字、日文检测名、英文字母等不同字符的比较而形成,上述字符均属“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等独立符号”,既然具有共同点自然可以视为同类,也就自然可以拿来相互比较.所谓前述比较“不对等”(郑振峰语),“存在着严重的层面错位问题”(胡华语)等等,有关质疑失之偏颇.为什么对于“表意文字”说法具有较大影响的解释并无硬伤而批评者仍不肯放过?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表意文字”说法容易造成误导.我们以为因此将其根本否定似乎过于较真.通过前面的回顾大家已经知道,“表意文字”是个国际通行且使用有年的学术用语.吕叔湘曾就术语问题作过专门论析,指出新旧术语各有利弊,取舍上并无非此不可的道理.[30]萨丕尔亦曾告诫说,语言并不是“一部完善的表达概念的机器”,要求它没有“漏洞”那是不现实的.[31]众所周知,语言运用离不开语境,任何语义必须借助语境帮助才能实现.语境乃制约语义传释的各种因素的集合.接受者对于语义的理解需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注意表达者所处语境,领会其意指所在.综上所述,尽管尹斌庸等先生的有关批评未尝无助“表意文字”理论的完善化,但因为担心误导而欲将其打入冷宫实属矫枉过正.(2)

在审视对于字符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时,我们将不赞成“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说法的观点拿来讨论,其实是“言在此意在彼”,因为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前述术语的称谓方式,而是旨在说明“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观察角度都不可或缺.根据语言类型学理论,某些文字类型之间存在着双向“蕴含共性”(Implicationaluniversals):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语素文字”、“音节文字”、“音素文字”、“语素-音节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语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其中的“音节文字”、“音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音文字”,其中的“语素-音节文字”必定同时属于“意音文字”;而基于建立的“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意音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表意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文字”,其中的“表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音节文字”或“音素文字”,其中的“意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音节文字”.这是否意味从两种角度说明文字性质并无必要?不是!道理首先在于:我们是通过两种观察角度的研究,方才发现基于对应关系和基于建立的两种文字类型之间的蕴含共性;而不是根据蕴含共性,由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文字类型推导出基于建立的文字类型,或者相反.道理其次在于:前述蕴含关系并非一对一,以致我们有时并不能根据蕴含共性而由此知彼,例如由于“音节文字”和“音素文字”均属“表音文字”,在已知某种文字属于“表音文字”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推知它究竟属于“音节文字”还是“音素文字”.道理还在于:前述蕴含共性高度抽象,管粗不管细.例如它只能告诉你,如果某种文字属于“语素文字”那么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但它并不能进而告诉你,这种“表意文字”的字符是出于何种动因和通过何种方式完成自身构形.弄清字符构造理据乃是认识文字性质的重要途径(详见另文),而蕴含共性并不能在这方面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对于汉字以及其他文字的性质研究来说,“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角度无法彼此替代,必须同时加以利用.

三、结束语

虽然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方法与知识为互动性因果关系,但多数场合是方法决定知识.正确的方法决定正确的知识,错误的方法决定错误的知识.在正确方法与错误方法同在的情况下,所获知识也就自然是鱼龙混杂.对其加以清理不可就知识说知识,而应当从清理方法入手.汉字性质是一种客观存在,尽管因为汉字性质研究可以多角度切入因而可以允许多种判断并存,但在角度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两种甚至三种、四种结论,则不能认为是正常现象.根据抓纲带目的原则,本文从方法论入手进行方法上的清理.在前面的讨论中,对于主张在“对等”基础上进行不同文字比较的做法,对于否定汉字性质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的做法,对于追求汉字性质表述天衣无缝的做法,给予了证伪,从而支持了曾为不当方法贬损的正确结论,动摇了建立在不当方法之上的似是而非意见.在以上讨论过程中,笔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认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的判断给予了肯定.但仅仅根据以上论析,要让前述判断稳稳站住,显然不够.在有关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的新稿中,我们拟通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讨论证明前述判断的合理性.但愿有关尝试对于化解汉字性质研判异说纷呈局面,对于推动汉字学乃至文字学理论建设,多多少少有所贡献.

注释:

(1)显然在吕先生看来,具有“形”和“音”乃“字”或“文字”决定性特征.笔者高度服膺这观点.因为如果确定只有形音义俱全的字符方可称为“字”或“文字”,那么中文用于记录连绵词和音译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单字将被连带地排除于“字”或“文字”范围之外.相信任何汉字使用者都不会认可这做法.

(2)当然,还有人不赞成“表意文字”说法乃是看重汉字字形中的表音成分,认为应当将它定位为“意音文字”.因为有关讨论并非三言两语可以打住,更因为有关讨论涉及汉字性质研究的其他方法论,具体地说涉及对于立论基础单位其他观察角度的方法论,笔者拟另文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