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点赞:3631 浏览:109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

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

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

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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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刑事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在刑诉法规定中,被害人虽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也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受一定出发点和目标的限制,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进而导致等发生,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济缺乏健全的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对以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诺表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很多刑事被害人因此身陷绝境,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另外,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一定程度创伤,对犯罪人实施应有的惩罚,得到物质和精神的赔偿,是刑事被害人的重要诉求.

三、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情形,针对刑事被害人收取证据比较困难,达不到法院受理案件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不得不撤诉等情形.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即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所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作为对公诉权的制约.

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我国实行公诉制度,被害人的利益由检察机关代为保护,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设身处境地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它的目的更倾向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难免会忽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因此,建议赋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上诉权,并由检察院负责监督,帮助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和保护.当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比如检察院可以把帮助刑事被害人的业绩作为一项考核,建立特定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小组,让法院、媒体、社会等监督等,使之切实可行.

再次,扩大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3]作为刑事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应该扩大其赔偿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能进一步平息被害人的情绪,又能增加被告人犯罪的代价,给后人予警醒与教训.考虑到“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然,其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只有在被告确实无能力偿还时才由国家代为补偿,以达到安抚被害人情绪、平息其复仇心理的目的.为了确保该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规定资金的来源,比如政府补贴、企业资助、社会闲散资金收集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时奇文.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缺陷[J].英才高职论坛,2008,(5).

[2]毛娜.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3).

[3]苏杜松,陈志裕.浅议刑事被害人法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5).

[作者简介]刘晓莉(1984―),女,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