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点赞:3244 浏览:78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南海争端呈现出复杂化和国际化和趋势.中国一贯致力于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与南海争端方国家解决有关争议.对南海争端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更有助于中国在政治上赢得主动权.

【关 键 词】南海政策;法律特征;法律思考

所谓南海争端主要是指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间,围绕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南海诸岛礁主权的归属,以及南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所产生的法律与事实方面的争论、分歧甚至是冲突.近年来,南海争端复杂化加剧,解决南海争端除了主要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准备的支撑作用.

一、南海政策回顾

新中国成立至60年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取代了原中华民国政府在南海群岛享有的主权.1958年9月,中国政府在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坚称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主权.由于声明主要针对台湾局势,南海主权问题并没有引起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应.

20世纪70年代后,中国南海诸岛开始遭到南海周边国家的侵占.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府随即进行主权宣示,坚持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在无法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卫还击战,以避免事态扩张.中国政府先后于1984年设立海南行政区、1988年改设海南省,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附近海域纳入行政管辖范围以加强行政管辖,进一步宣示主权.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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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方国家不断挑起事端并加紧对南沙岛礁的侵占,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这一时期开始作为中国的南海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中国积极与南海争端方国家进行协商和谈判;并且高度重视东盟对解决南海争端的作用,并推动与东盟在南海安全问题上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必要条件.如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致力于推动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认与东盟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和平解决南海争端.

二、南海争端的法律特征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南海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关注经历了一个过程,从开始关注台湾海峡情势并“附带”性的提及对南海的主权再到20世纪年代末开始关注南海权益,都与相关国际情势有关,相比之下对法律研究的支撑作用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中国坚持以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解决南海争端,但“争端意味着彼此间围绕某一法律或事实,围绕某一法律论点或利益而存在冲突,一旦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即意味着存在争端”.

(一)政治谈判的手段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只是重视政治手段而忽视国际法院对“争端”一词的法律含义界定,不明确冲突各方的法律利益所在,争端并没有从本质意义上解决,冲突的解决不能令各方信服,也就是争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国际法院曾在多个案件中强调“法律问题包含政治方面”,“这一事实,如同国际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一样,按事情的性质,不足以剥夺其法律问题的特征”.

(二)我们不难看出政治事件包含着法律的特征同时法律问题问题也包含有政治方面.因此我方在用和平协商的手段解决南海争端问题的同时,不能忽视南海争端问题的法律特征,要想谈判的结果令人满意,我方在政治谈判的同时要加强以法律论证为基础进行法理支撑.精通法律的谈判方,能够以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驳斥对方,同时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赢得战略上的主动权.

2010年7月,中国与东盟外长会议召开,会上讨论了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东盟方面希望与中国签署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用来代替现行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从东盟方面的这一举动可以看出东盟有关国家对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问题的重视性加强.在这种态势下,应加强国际法研究,起到维护中国主权利益,驳斥他国非法诉求的作用.

三、南海争端有关的法律准备

加强对国际法的有关制度进行研究

南海争端方各国在主权正当性争论上有各自的观点,相比之下各国协商一致的作为法律文件的国际条约,相对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因此加强国际条约的研究可以作为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利器.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包括序言和17个部分,共320条和9个附件及最后议定书,集中体现了国际海洋法规则.中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尤其是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以发挥《公约》在处理和解决同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作用,但也必须明确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除了《公约》,我国当然可以利用其他一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来维护海洋权益.如何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国际法律制度,维护和拓展中国的海洋权益,都是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应对的问题.

加强对历史性权利的研究

历史性权利问题早已引起中外法律学者的关注,是我国与周边各国围绕海域与岛礁主权等争议中的一个重大法理与现实问题.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权利区域及划定海洋界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虽然国际条约中已经出现了“历史性权利”(historictitle)的概念,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内涵.历史性权利可以从《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公约》等有关国际文件的表述中找到合法性依据.我国在南海和东海海域都存在着内涵并不相同的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关系到我国海洋主权.但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受到南海周边国家的不断挑衅.我方应收集总结相关历史资料,通过对南海诸岛历史文献进行深入研究总结中国历代对南海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资料,为争取我国在南海上的历史性权利准备翔实的史料证据.


(三)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

南海周边国家针对争议岛礁,已经由过去采取建设人工设施和驻守军队的事实占据方式,向寻求国内法和国际法确认的方式扩展,这就必然导致南海争端面临由“事实战”向“法律战”的升级.因此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进行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为中国在南海权益的实现提供国内立法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如菲律宾政府与2009年通过了《菲律宾领海基线法》确认所谓在南海诸岛的权益,此后越南,马来西亚也着手准备完善国内立法以对南海争端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等有关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捍卫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我国的海洋立法,尤其是专项海洋立法不能满足我国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需要,存在海洋基本法、区域性海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四、结语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基于南海具有巨大的油气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南海问题愈演愈烈,并且美日等国的公开干预使得南海争端更加复杂化和国际化.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政治协商和谈判是我国目前处理南海争端的主要政策,但是并没有形成有关南海争端的实质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忽视法律武器的支撑作用.国际规则源于国与国之间的外交谈判与协商,而具体的外交行为及其目标又必须在国际法规则中寻求合法性支撑,加强对南海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够给我国的政治谈判和协商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