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

点赞:3728 浏览:125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把握公共政策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需明确:公共政策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女性提供公平发展的机会,公共政策要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包括女性群体的需求,公共政策要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利益.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要尊重在社会领域的平等权利,尊重自然的生理差异,尊重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公共政策制定中考虑性别因素,需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审视,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提出政策建议,从后现代的角度关注妇女内部的差异性.

〔关 键 词〕平等,公正,公共政策,性别意涵,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性别因素

〔中图分类号〕C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5-0078-05

平等与公正是妇女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难以回避的两个重要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两个关 键 词常常被当作同一问题来看待.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对它的不同理解,不仅仅是学术研究领域百家争鸣的问题,同时还深刻地影响着现实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尺度或分寸的具体把握――平等即公正,但有时平等并不意味着公正.因此,对平等与公正进行辩证解读,关乎人们的思想认识,更关乎公共政策制定中妇女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公共政策的性别意涵

将妇女研究的成果向公共政策的制度层面推进是近年来中国妇女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如果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的20世纪90年代末“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还多停留在思想认识和行动倡导的层面,那么,进入21世纪后,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来推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的实现,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妇女研究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妇女大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可靠保障,妇女的解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何为公共政策?学界对此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价值分配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即政策是由决定和行动组成的网络,并以此分配价值;“目标选择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立场论”者认为,一项政策一旦宣示,即可以此为依据作出一系列相关的决定,并以此来平衡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过程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活动的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标;“合法性论”者认为,制定一项政策,就是要使某种理由或主张合理化与合法化,一方面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认识,另一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制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立法权的政治家制定出来的由公共行政人员所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P171-174)根据以上讨论的要旨,笔者认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公共政策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女性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从政府责任与性别政策的关系来看,政府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公共权力机构,应当营造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性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具体来讲:一是通过公共政策的“杠杆”作用,深入挖掘妇女作为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和集聚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便为妇女自身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二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政府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或更大规模上来保障妇女对社会福利的全面享用,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会公民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三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强制性”,以消除性别政策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包括歧视妇女的各种文化习俗和传统观念,以保障政策初衷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四是充分考虑一项或几项政策的出台给不同性别群体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或不同影响,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防止或消除不良后果的发生.总而言之,妇女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应在政府所制定的公平政策保证下得到实现.

(二)公共政策要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包括女性群体的利益.从分配政策与妇女解放的关系来看,公共政策就其实质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政策,即通过政府依据一定标准所制定的分配原则来满足或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就性别政策而言,首先是政治权力分配,即通过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党派、不同年龄中不同性别代表的比例分配,使妇女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代表所要代表的人群发出声音.其次是公共资源分配,即将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和社会资源(如教育等)平等而又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农村妇女享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再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使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升.再次是社会利益分配,即将全社会所创造的共同财富,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份额,在不同的性别群体之间进行分配,以调动妇女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家庭义务的分配,一方面将私领域的家务劳动上升为公领域的政治议题,另一方面要求男性主动承担照料孩子、料理家务的义务,如妇女生育期间男性陪护检测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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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政策要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的利益.从政策导向与妇女发展的关系来看,由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在具体分配当中“应该”和“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得“不公平”或“不平等”成为现实.所以,为了保证分配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与公正,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导向.与性别相联系,一是坚持优先性原则,即在男女利益出现矛盾甚至对立的情况下,将社会财富的分配向资源占有稀缺的一方女性倾斜,如一些研究者在谈到教育政策的公平性时指出:“现阶段对妇女尤其是女童的教育政策应该确定公平加优先的取向,而不是单纯的平等基础上的竞争.”〔2〕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和强制性手段,在利益分配中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就是说,通过政策干预,以实现不同性别群体之间“相互尊重,免除压迫,共同发展”的目的.如有研究者所说:“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干预力量,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性别关系产生影响,可以造成也可以改变男女在资源分配、利益分享等方面的差异.”〔3〕因此,通过政策制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性别公正的具体体现.有研究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社会公正如果将性别议题置之度外将是不彻底的,人们关注性别歧视并否定对人的一切歧视,绝不仅仅是妇女自身的事情,而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政府的认识应该上升到这一高度:争取男女平等的重要性不亚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殖义的消亡”〔4〕(P19),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未来走向和历史行程,而且关涉到男女的教育、就业、受益、分配和社会参与程度等,甚至会决定几代男女的命运和发展道路”〔4〕(P296-297).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性别平等机制,一方面在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另一方面保障具有性别意识的政策和方案能够切实得到实施或有效监督.

二、公共政策制定应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平等”与“公正”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始终要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但平等与公正有时并不是一回事.平等即公正,不平等即不公正,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而平等并不意味着公正,不平等也不等于不公正,却需要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全面、系统、深刻地理解,并将其贯穿于政策制定的始终.

平等与公正,就性别议题来讲,说到底就是怎样处理之间“同”与“异”的问题.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绝对地强调平等和绝对地强调差异,都会使问题的解决走向初衷的反面.首先,平等并不等于公正.如无视或忽视之间的生理差异,要求女性在各个领域都毫无例外地向男性看齐,或根据男性的特点要求女性,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时期“铁姑娘”的教训应当汲取.其次,不平等并不等于不公正.这意味着在政策制定中要向弱势的妇女一方倾斜,比如,女性参政比例的限定,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有酬化,社会公共资源在占有过程中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等等.总体来讲,制定公共政策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应把握以下方面:

(一)尊重在社会领域的平等权利.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领域将男性作为基本参照,要求妇女与男性平等.如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土地占有权等等.可以想象,当大多数女性不具备与男性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和政治参与程度时,很难说这个社会是公正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包括男人的发展;再如,收入的“同工同酬”问题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保障其体面而有尊严地活着,才能为个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条件.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来缩小之间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差距.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国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各种促进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又如,韩国制定《防止性别歧视即补偿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在就业、教育、以及货品、设施和怎么写作的提供及使用上,和法律及政策的执行时,出现性别歧视,同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执行权利,防止在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不平等.”〔4〕(P348)再如,日本制定《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的基本理念是:保障女性劳动者不因性别而遭到歧视,并且,在其母性得到尊重的同时,能够享有充实的职业生活;雇主和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为谋求女性劳动者职业生活的充实而努力.〔4〕(P358)以上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和条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权益的实现,而且也促进了之间的平等,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

(二)尊重自然的生理差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岁月里,妇女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繁重任务,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都和男性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在倡导和推动妇女广泛参加社会劳动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妇女特殊的生理条件,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护或保障措施.如1988年我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1994颁布的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论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如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1995年7月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不得辞退.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坚持“差异性平等”的原则,既是妇女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妇女解放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这里要特别警惕的是:“保护不当”或“过度保护”都可能造成之间的性别不公正,有时甚至出于“保护”目的最终却限制了妇女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和自身的发展,如一些单位以“妇女不宜从事”为借口,拒绝妇女进入“矿山”的其他领域工作;一些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女职工,以避免承担女性在生育后的各种支出;一些事业单位,不顾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为缓解本单位的就业压力,甚至将已经实行了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男女同龄退休”规定再行拉回到女性55岁退休.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尊重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在妇女解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不正视这样一种现实,即生育和养育孩子的劳动大多由家庭中的妇女来承担,这种状况会进一步强化妇女在家庭和生活领域的从属地位.如果在政策制定中仅仅按照传统的分工模式来安排时间和内容,对妇女的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考虑妇女发展的问题时,必须要求男性承担一定量的家务,或政府在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方面加大力度,进而为妇女走向社会提供时间和精力上的保障.有研究者在对当代中国家庭与工作冲突以及对女性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提出,应将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作为“国家政策的目标”,建议“将性别平等纳入宏观经济社会决策的主流,有目标分阶段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分享家庭幸福的权利.”同时,尽快制定“父母育儿检测”政策,鼓励父亲承担育儿的责任.在这一方面,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如瑞典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帮助有孩子的夫妻,以使双方都能全力参与工作和家庭生活.早在20世纪60年代,瑞典政府就公开倡导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同分担照顾孩子和其他家务劳动;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又制定了家庭育儿保险政策,规定“男方和女方都可以申请育儿检测”,具体时间的分配由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自行决定;进入21世纪,“社会性别冲突已经不断上升为福利国家政治的中心议题”,父母亲的工作与育儿的双重负担在有税收支持的日托所里得到缓解.〔5〕(P45-47)目前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为了增强男性关注家庭的意识和责任感,开始通过立法和政策来推进男女社会分工角色的调整.一些政策在尊重家庭内部选择权的同时,对于父亲照顾孩子或在节育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以抵制传统习俗的影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在家庭政策的制定中,需要在政策上免除女性进入就业劳动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为男性进入家庭提供文化和制度保障,提升家庭工作的重要价值的目的不是使女性留在家庭而是使男性走进家庭.”〔6〕三、公共政策制定需要考虑性别因素

不可否认,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倡导和推动,一方面是妇女解放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与女性主义者的政治诉求密切相关.在一些研究者看来:“(家庭中的)私人父权制和(经济和国家中的)公共父权制以各种方式相结合,产生了一个将妇女置于从属地位的支配体系.”〔5〕(P314)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关键的公共政策决定都是由男性占绝大多数的立法机构作出的,也是由男性占绝大多数的立法机构执行的.”〔7〕(P113)所以,要改善妇女的从属地位,必须坚持女性主义认识论,从性别的视角、妇女的经验和立场、以及关注妇女内部的差异性等方面入手,以便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施加影响.

(一)从社会性别维度或视角审视公共政策的公正性.这里的性别视角,不仅仅是为了妇女的,而是强调政府在用阶级、地区、民族等方法权衡重要性并考虑社会发展时,一定要考虑到性别的因素.而针对以往乃至当今领导阶层中男性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以及在决策过程中有意无意对女性需求的忽视,学界所强调的性别意识更多时候是指“女性意识”.但强调“从女性的视角看问题”或“用女性的眼睛看世界”,也是建立在对男性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为了女性的利益一定要以牺牲男性的利益作为代价,这是性别公正最根本的要义和内涵,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性别平等事业是共同的事业,其核心是的共同发展.它不局限于孤立的女性解放与发展,而是立足于在整个人类之中女性的发展;它不致力于男女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而是寻求在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女性的独立自主地位,促进在人类进步、社会发展中平等受益、共同进步、健康和谐发展;它不是为了剥夺男性的利益以满足女性的需求,而是寻求人的基本权利.女性福利的改善不仅不会损害男性的利益,而是反之.”〔8〕这里是以“人”和“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或落脚点的,其核心议题是,从女性出发,但不仅仅是为了女性.一些研究者认为,如果将男女作为两个对立的群体,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那么将“会使跨越差异的理流成为不可能”.因此,应通过“视界融合”,“从而使一种立场因它与其他立场的碰撞而遇到风险,受到检验,经过修改,最后得到发展”〔7〕(P121).这种见地非常深刻,不只体现在认识论方面,在政策制定中同样适用.

(二)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或站在女性的立场上提出政策建议.妇女研究的大量成果充分证明,妇女在生产、生育、生活,以及对生命的体验和感受等方面与男性有着很大的不同.以男性为主体的领导层对女性以及妇女问题加以关注,并以此为基础所建立的公共政策,有时会暗合妇女的需求,有时却事与愿违,甚至遭致女性主义者的强烈抨击和反对.因此,近十多年来在世界范围的妇女研究中,针对决策层,尤其是高层领导中女性领导严重缺位的状况提出,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性别公正性,真正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就必须在不同层级的领导中增加女性领导的比例,否则便不能反映妇女的利益和需求.一些研究者认为:“人们可以将决策机构中没有妇女看作一个问题,一个公正和公平的问题.”〔7〕(P114)即将公正和公平问题直接纳入决策,在决策机构中增加妇女人数,以保障女性在政策出台和执行中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因为,一项政策的出台,对不同的人群来说将意味着不同的意义,不同的社会政策实践也会对不同的人群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性别分析,否则很难发现深藏在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之中的性别偏见.如一些研究者所说:“鉴于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性别观念,性别分析就是要让这些不平等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注意,并致力于避免性别不公正的社会隐患.”〔3〕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女性的学历层次也越来越高,这已经为妇女进入各级领导层奠定了基础.而女性在政治层面的实质性参与,不仅可以用女性的经验对原有的政策进行性别维度的检视或检验,而且能够对即将出台的新政策进行性别的观照和审视,以弥补男性领导无意中对女性经验的忽视,进而为女性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和环境.有研究者发现,当妇女能够对经济资源,特别是她们自己的收入行使较大的支配权时,与男性相比,她们会将更多的资源用以照顾孩子的需求和家庭福利,她们也会提高对自己的评价,并且获得权益的增长.同时,“当妇女对自己的财产以及自己的劳动产品都能拥有较强的支配权时,男人就会更尊重妇女,不认为她们与自己有什么差异,并且较少会对妇女颐指气使.”〔5〕(P285)所以,从女性的视角看问题,不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注重从源头上参与,即通过女性进入决策层来影响政策的性别走向,女性不仅要占有、使用资源,而且要决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三)从后现代的角度关注妇女内部的差异性.后现代女性主义对公共政策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它对妇女作为一个“整体”的解构,即关注不同阶层、地域和民族妇女之间的差异.如学界对“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的限定就是想告诫人们:西方与东方不同,中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同,白人与黑人和黄人不同,推而广之,城市女性与农村妇女不同,知识女性与普通劳动妇女不同,年轻女性与老年妇女不同,这诸多的“不同”,不仅会影响性别政策的制定和走向,而且还会影响不同阶层或地域妇女利益的实现.因此,在政策制定中,不能以一部分女性的利益代表或代替女性群体或整体的利益,更不能用知识女性或精英女性的利益诉求作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因为,对“对性别的理解是无法脱离种族、阶级、性取向以及其他社会身份的,性别压迫与种族、阶级等其他各种压迫是相互交织的.并不存在统一的、为所有女性共享的经验、身份或视角.这些经验、视角、利益和身份往往随着种族、阶级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变化而改变”〔9〕.这里强调的是女性也包括男性作为个体人或个体生命的重要性,在抵制男性霸权的同时,也要警惕精英女性的话语霸权,以及她们在政策制定中给草根妇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尽管更多时候是善意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性别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女性在哪些方面应与男性“相同”,在哪些领域又应与男性“相异”,其中的“度”应该如何把握,既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可以肯定,国家政策对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妇女对公共政策作出的反应或回应也会对公共政策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两者的互动,建构着妇女自身的文化和观念,也建构着新的社会制度.而只有制度的公正才能为社会公正和性别公正提供可靠的保障.因此,从制度视角作出努力,是公共政策保障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