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化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点赞:5982 浏览:207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如果说裁判文书公开是中国司法透明化的窗口,它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仅仅是表面意义上的展示与查阅,更是对司法运行透明化的进一步推动.

【关 键 词】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意义

裁判文书公开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司法制度的一步步改革,部分法院尝试将裁判文书公开供群众查阅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司法透明化的迫切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于2010年1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规范全国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司法解释.201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作为最高法第一个专门规范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制度性文件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所谓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群众搜索检阅.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体现的不仅仅是司法技术的提升,更是一种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率先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贝卡利亚这一思想首先被美国国会采纳,并作为宪法的一项原则,随后被德、法、日等国家采纳.迄今为止,审判公开思想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虽然审判公开思想中没有明确表示裁判文书的公开,但是裁判文书公开是对审判公开的进一步深入,是审判公开思想的内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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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程序法对审判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134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作为审判公开原则的内涵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意义

规范作用

每个案例都有一定的社会特征,因此裁判文书也具有一定的社会特征,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搜索与检阅,从而找到与自己遇到的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与判决,裁判文书就会起到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个人可以根据查阅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规范自己的行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进而可以节省司法成本与社会资源.


社会作用

首先,裁判文书无疑是法、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对一个案件的定性,往往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强化民众的法律素养,增强民众的意识,让老百姓找到参与司法的感觉,从而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矫正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更加确立司法在心目中的权威.

其次,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加速司法改革,缓和司法的滞后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百姓观念逐渐也在转变,而法律的稳定性就决定了相较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全国人民都可以搜索查阅,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司法机关从而可以了解到百姓的观念,对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是对司法系统的考验,公开越充分意味着需要做的就越多,因此可以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的效率,节约一定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学素养与社会责任心.

当然,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例如不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应该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积极解答群众疑惑;司法人员应该谨慎履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公开不仅仅是一时的游戏,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监督机制,考核机制,人员配置等等.改革之路本身就是困难重重,司法越是透明所遇到的问题就会越多,但是不能因为眼前的困难而停止不前.面对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主动去适应也好,被逼前行也罢,只有司法能力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

托克维尔说过,如果一个人能参与讨论决定修一条通向他家的路,无需解释他就能发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正是公众参与的平台,正是对公众理念的培育,正是对能力的训练.只要我们能够坚持法改革,法运行透明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能达到卢梭所说的境界:一个透明的社会,人的心可以沟通.

作者简介:李浩浩,男,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研究生教育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