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价值

点赞:4139 浏览:165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军事法兼具军事与法的双重属性,其价值自然包括自由正义,也要体现军事秩序,二者之间不能厚此薄彼.本文重点分析了军事法价值的内涵,总结军事法价值选择的原则,平衡军事追求的秩序和法追求的自由、正义.

[关 键 词]军事法;价值;军事与法

在顺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双重时代背景下,军事法学的研究应该对这两个重要的历史进程做出积极回应,解决实践中的理论难题.军事法价值的问题是一个在军事法学研究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课题,牵涉了军事法的概念、定位、原则、体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了军事法学的未来走向.军事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和人们对于军事法的价值认识不足有关.本文将对此做一简要论述.

一、法的价值、军事价值和军事法价值

(一)法的价值和军事价值

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包含着人的价值预期的法律在与人发生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作用,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法的价值不仅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而且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通说认为,法的价值种类有:自由、秩序、利益、正义、效率等.

军事价值本质上是指军事与主体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军事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属性和功能.但是军事价值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客观历史性,即随着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发展:战争时期,军事价值表现得非常明显,作用巨大,是显在的;和平时期,军事价值表现不那么明显,是潜在的,它以威慑、遏制的价值形式得到确认.尽管如此,无论争取战争的胜利还是和平时期阻止战争的爆发,事实上都是追求建立或者维护一种军事秩序.当然并不像法的价值那样天生从善,军事价值追求的秩序可能蕴涵着自由、公平和正义,也可能恰恰是这些价值的反面.

(二)军事法的价值

军事与法是手段与手段的关系,二者之间不能厚此薄彼.而军事法兼具军事与法的双重属性,其价值自然包括了二者的价值内涵,即一方面军事法应该维护军事利益和军事秩序,一方面则应体现自由、正义等法的价值.笔者认为,多数情形下,这两种价值在军事法的视野中并不矛盾.由于军事的价值本身带有两面性,片面强调其价值的至高无上,绝对无益于社会的发展,甚至可能带来灾难.而军事法恰恰可以提供一整套制度的体系,作用于军事权产生、实施的全部过程,既有助于增强军事权,又有助于防止其滥用.在一个专制的国家,武力为上,强权统治,法律的确只能是军事的附属而沦为摆设.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法却可以使军事理性发展而不越雷池,成为保障人民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福祉.因此,上文提到的军事价值和法的价值,都统一于军事法的价值.

二、军事法价值的内涵

关于军事法价值的主要学术争议

对于军事法的价值问题,学术界的争议很大,但人们对于军事和法的关系问题的探索研究的不断进步,使关于军事法价值的争论焦点渐趋明朗.分歧的焦点在于:军事法的价值到底是需要在法与军事的价值冲突中做出选择,还是根本不存在军事与法的价值冲突,军事价值就是军事法的核心价值.

笔者认为,无论如何浓墨重彩地强调军事法学自身的独立性,都不可否认的是它始终脱不去军事和法的意蕴.所以,军事法的价值必定不可能超出军事价值和法价值的范畴.

决定军事法价值的要素

要明确军事法的自身定位,首先要解决军事属性和法的属性何者为第一属性的问题.所谓欲清其流,先正其源,其实只要我们深入追问军事与法的本质,便不难回答.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这是古人对军事的理解.从本质上来说,军事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暴力手段,是作为整体的政治的一部分,因而,一般来说,政治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军事必须从属和怎么写作于政治.而法的产生与实践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有关,反映和怎么写作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法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具体来看,军事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两者政治基础相同.军事和法作为维护政治利益的两种重要手段,自然不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军事与法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怎么写作和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基础.尽管军事不像法律那样发挥直接作用,但它通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从纯粹的阶级性分析,二者都必须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怎么写作,为维护其有效统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从产生起源来看,两者有相通之处.在“刑起于兵”的古代法制史中,军事与法本合于一体,并无特别区分,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这种军事与法相统一的历史现象充分说明,军事与法的存在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具备相互统一的历史基础.

第三,从相互作用来看,两者关系密切.首先是法对军事的作用,一方面,为了维护政治权力的极至地位,必须巩固和促进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和发展.战斗力不仅依赖于每个个体的努力,更需要科学合理的秩序来维护.完全忽略秩序中个体利益的存在,军事将达不到预期目标.法可以解决军事秩序中一些权利与利益的冲突,为个体利益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军事的无限扩张,有助于避免军事脱离基本正义目标.因为作为人类最极端的对抗活动的专业承担者,军队所具有对抗能力自然应当是所在社会各种组织中的最强者.法则可以提供一种标尺,避免军事陷入极度专制的权力误区而沦为少数人摧毁正义的工具.军事对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的实现需要军事的支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对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军队作为暴力属性的武装集团,则为国家强制力提供最有力的物质基础.所以,法和军事更多的体现为手段与手段的关系,二者在国家机器中同时运行,互为补充.三、军事法的价值选择

然而军事法的价值是否存在冲突呢?答案是肯定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军事追求的秩序和法追求的自由、正义的冲突.这种现象可以说在军事法的领域内比比皆是.就理想社会而言,必须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军事法恰应担此重任.笔者认为,军事法应该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价值选择:

首先,价值位阶原则.法理学认为,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法的其它价值,则低于上述的基本价值.所以,尽管军事法中,秩序的重要性较之普通法大有提升,但是,片面地强调秩序,忽略人的自由和社会正义,也是不可取的,最终将有害于秩序的形成.所以,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是建立军事秩序的客观需要,自然是军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平战区分原则.军事法的军事属性决定了其价值选择也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由于军事利益是集团利益,军事的成败往往决定了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所以,相对于平时,战时的军事法价值选择必须有所不同.突出表现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牺牲别的的价值维护军事秩序,即“秩序优先,兼顾其它”.这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也是局部需要服从全局需要的要求.

军事法价值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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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比例原则.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其它价值时,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当我们选择了某一价值而舍弃了另一价值时,这种价值舍弃必须有所节制,必须符合谨慎、必要的原则,必须把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程度,而这些“必须”正需要军事法制度设计的合理与有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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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鲁,女,工程大学,研究生;鞠永丽,女,工程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