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大义灭亲:铡包勉

点赞:5095 浏览:189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铁面无私铡亲侄

《铡包勉》是现在很多传统剧种都有的包公戏剧目.京剧还有1951年由谭富英、裘盛戊改编的剧目,改名《铁面无私清官谱》.

该剧的故事,是说包拯奉旨往陈州放粮,丞相王延龄、太监陈琳与司马赵斌同至长亭饯行.包拯的侄儿包勉也来为包拯送行.包拯自小因丑陋被父亲驱逐,由嫂子吴妙贞哺乳,故与嫂子有母子之情,与包勉有兄弟之亲.送行会上,包勉私下告诉赵斌,自己充当县令受贿十万两银子,已经被革职.赵斌故意当众告诉包拯,包拯打算判处包勉死刑.王延龄、陈琳替包勉求情,赵斌则冷语讥包拯,包拯大怒,当场下令铡死包勉,并令王朝前往合肥下书,告知嫂娘吴妙贞.

一般该剧目后接演《赤桑镇》,包拯铡包勉后,王朝赶到合肥下书.吴妙贞见了书信,非常气愤,赶往赤桑镇驿馆,拦截包拯,大骂包拯负义无情.包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声泪俱下,劝说嫂娘,并承诺给吴妙贞养老送终.吴妙贞深明大义,最后叔嫂和好如初,吴妙贞亲自为包拯把盏,嘱咐包拯为百姓要公而忘私.《赤桑镇》故事也有其他剧种的剧目,比如吉剧有《包公赔情》,故事如出一辙.

和很多的包公戏一样,《铡包勉》也是不能够从法律史角度仔细推敲的.

二、包勉十万的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包勉的罪名.剧中包勉这样自我介绍:“下官包勉,曾为越州萧山知县.未到一年贪了十万两银子,被人参奏,因此弃官逃走,回到家中.”而在长亭上,他对赵斌是这样介绍他的为官审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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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勉:‘若有打官司的前来,我就在大堂之上放两个竹筒,叫打官司的往里丢!’赵斌:‘丢什么?’包勉:‘丢银子.’赵斌:‘噢!丢银子,那被告丢满了呢?’包勉:‘被告就赢了.’赵斌:‘原告丢满了呢?’包勉:‘原告就赢了.’赵斌:‘两家都丢满了呢?’包勉:‘这有何难,我在花亭之上备上一桌酒席,将师爷请出,与他们两家说合说合也就是了.’赵斌:‘这银子叫他们拿回去?’包勉:‘这银子就是我的了.’赵斌:‘这一任知县未满,你赚银多少?’包勉:‘一任未满我赚银十万.’”

在打官司的时候这样公开受贿,当然只是一种艺术的夸张,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接受诉讼当事人钱财、并因此而违法裁判,在古代确实是一项重罪罪名.秦汉就有专门的“受赇枉法”的死罪.到了唐代,称之为“受财枉法”罪名,按照受取得收入钱财的数额量刑.唐代法典规定,“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唐代以绢帛为法定货币之一,凡是计值标准一律以绢帛尺寸来衡量,所以收受贿赂价值满一尺绢帛的,就要打一百下屁股,赃满十五匹绢帛以上,就要处绞死.这是唐代法律中计赃为罪的罪名中处刑最重的罪名之一,仅次于强盗赃(赃满十匹以上处斩首刑).以后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与唐宋时期差不多,受财枉法罪,按照犯罪主体身份分为“有禄人”(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无禄人”(月支俸粮不满一石的吏员)两大类,前者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以上递加,至赃满八十两处绞;后者赃满一百二十两处绞.受财枉法罪不仅是可以判处死刑的重罪,而且古代的法律还规定,凡是触犯此项罪名的官员,都不得利用官员免刑减刑的特权,还要“除名”,不能再担任官职.

因此,从法律上讲,包勉确实是犯下了死罪.十万两银子的受贿数额,足够判他死刑了.只是,这个死刑是古代被视为比较轻的“绞”(用短棍逐渐绞紧套在罪犯脖颈上的绳圈使之窒息毙命),罪犯留有一个“全尸”,还不至于“身首异处”不能到阴间见祖宗.

三、包拯能否审判包勉

包勉犯下了死罪,可是包拯能够审判他吗?

首先,在《铡包勉》这个戏里,包拯正是奉皇帝命令前往陈州赈灾放粮,并没有被授予司法审判的权力,怎么可以在送行的长亭上进行审判?甚至还要立刻摆上铡刀来行刑?这样的情节明显缺乏基本的史实依据.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有皇帝才是全权和全能的统治者,无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军事指挥等等,诸多权力都汇集到皇帝之手,亲自掌握.以下的各级官员都必须按照职务分工,执行皇帝授予的某项职权.和平时期,像《铡包勉》这个戏里的包拯那样,想要审人就审人,想要判刑就判刑的,只有皇帝才有这样的权力.只有在战争时期,拥有战区指挥权的官员,才可以“先斩后奏”直接判处罪犯死刑,但是仍然不允许直接处死像包勉这样有官员身份的人.所以检测如在长亭之上,发现包勉这样潜逃漏网的枉法官员,赵斌最多也只能要求包拯立即向皇帝报告,将包勉逮捕送交司法部门去审理而已.

其次,即使是包拯正是具有司法职权的长官,按照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也是绝对不能参与审理包勉的案件.从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史料来说,至少在唐代,《狱官令》就已经明文规定审判官员有回避的义务,凡是案件当事人与审判官员之间五服以内的亲属关系(同高祖五代以内直系或旁系父系血亲),或者是有三代以内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要回避.回避的范围还包括曾经有过师生关系、曾经有过上下级关系、或者是有“仇嫌”(有过怨仇嫌疑)关系的,都必须主动回避.明清律则专有“听讼回避”条文,同样规定,凡官吏与诉讼当事人中有五服内亲属及姻亲的,或是曾有师生、上下级关系,以及“素有仇隙之人”的,也都要回避.有违反者,无论裁判结果,一律处以笞四十(打四十下屁股)的刑罚.而如果确实因此有加重或减轻罪名情节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来进行处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已经注意到“大义灭亲”主要是一种道德自律的规范,并不能作为制度设计.

那么,《铡包勉》所讲述的故事里,包勉是包拯的亲侄子,按照五服关系是属于近亲的“大功亲”,是必须要回避的,他并不能够审判包勉.

四、小说里的包公与子弟

《铡包勉》的故事编定时间相当晚,晚清说书艺人石玉昆说书底本《三侠五义》中根本就没有这个人物以及类似的情节.而在第一本完整的包公破案断案故事集《百家公案》的第八十二回“劾儿子为官之虐”,则有一个相近的故事.这个故事是说包公担任直谏大夫时,他的儿子包秀,才16岁就被皇帝指令担任扬州天长县知县.三年任满,包秀回乡探望父亲,包公满心高兴,亲自迎接.见儿子的行李有好几担,打开担子包裹一看,“金宝无数”.包公顿生怀疑,立刻逐一检查核算价值,在包秀三年的俸禄之外,还有一千贯“余钱”.

包公大怒,立刻启奏皇帝,说自己的儿子包秀为天长县知县,任满后检点行李物色,除去俸禄,还余钱一千贯,显然是“贪财虐民”.因此他向朝廷弹劾自己的儿子包秀、并且弹劾自己教子无方.皇帝看了奏章后批示,说包公能够不隐瞒儿子的罪行,“可谓刚直”.按照古代法律,父子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如果像包公这样揭发儿子的,就算是儿子有自首情节了,而自首是可以减免罪行的.因此皇帝宣布包秀依旧授予官职,“令其改过自新”.

包公又上奏,说自己担任的就是“直谏之职”,揭发是职责所在.儿子有罪过,就是父亲之罪.我的儿子处以罢官就已经是侥幸了,怎么还可以再给他官职呢?而我自己也应该贬官,不适合再担任直谏大夫,请求给我其他官职,有报答朝廷、弥补过失的机会.皇帝这才如其所奏,将包秀革职,包公转任定州太守.小说在这个故事开头就感叹:“家法尤严王法重,忍叫其子虐良民?”

这个故事于史无据.包公确实有一个儿子包,曾出任潭州通判,可是还没有能够给包公生育一个孙子就染病身亡.那一年已经53岁的包公悲痛不已,请求朝廷转派自己担任靠近家乡的地方官职.朝廷特意先派他知扬州,接着就派他回到家乡庐州.一年多以后转知池州、知江宁府,都离他老家不远.然后再调回京城,知开封府.当然包公也不至于断子绝孙,他早年曾将自己的一个小妾赶出家门,可这小妾回到娘家后生下一个儿子.包公的儿媳、包的妻子崔氏暗中布置,抚养这个孩子.后来在包公妻子的主持下,这个孩子得以“归宗”回到包家,取名包.这大概就是有关包公的传奇作品中,说包公自小被嫂子收养这个故事的源头了.

不过这个于史无据的故事基本符合古代法律一般规定.任何官员都必须由皇帝亲自决定处罚方式,再大的官员对此也只有建议的权力.赋予监察官职责就是弹劾,向皇帝提出处罚的方式,绝没有直接处置的权力,即便像包那样是监察官自己的儿子.

五、丛林时代的产物

像《铡包勉》这样明显与古代法律不合的剧目,说明剧目的创作时间并不久远,作者以及观众已经不太了解古代的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究竟是怎么运转的.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现在还在演出的包公剧目大多是在清代末年才开始流行起来的,大多是从民间口头创作的梆子戏系统发展出来.故事的底本一般也取材自民间口头创作、口口流行的传奇,很少能够在历史书籍、演义小说中找到记载.比如包勉这个角色,在元代有关包公的系列杂剧中找不到,在现存的最早的有关包公故事小说《百家公案》也没有,即使到了晚清说书艺人石玉昆创作的《三侠五义》里,也仍然没有这个包公侄子――包勉.因此完全可能是到了20世纪初叶的清末民初,包公铡包勉的故事才开始成型.

因此,这类剧目中的故事和人物,与其说是“历史”或“传统”,倒不如说是20世纪初这一特定时期民间百姓所希冀、所盼望的“愿景”.

那么这一特定时怎么发表生了什么?稍有近代史知识的读者都知道那是一个什么时代.传统的朝廷的权威荡然无存,有威信的近代化的政府则尚未出现.社会上最有势力的,是掌握杆子的军阀集团.可以说,这是一个大规模的“丛林时代”.这也是一个普遍对法律制度失去信心的时代.传统的法制已经土崩瓦解,而清末及民国政府匆忙引进并公布的一些西方的法律基本上还只是一种“书面法律”,既不被百姓所理解,更不被百姓所信任.尤其是在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往往是打着“宪政”、“法统”的旗号下进行的,结果是使全社会普遍对引进的近代法制丧失信心.

于是丛林时代的法则发生作用:直接的暴力锄奸更被百姓推崇.百姓希望看到一切罪恶都以直接的暴力消灭,不再需要起码的程序,也不需要依据哪怕是一条明确的法律,只要包公叫一声“铜铡搭定”就行.

丛林时代就如同中国民众熟悉的水浒山寨一样,民众盼望的是出现一个具有全权、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势者来伸张正义.因此这一时代出现的包公形象和以往的传统戏曲、小说中的那个能够通阴阳两界的大侦探不同,故事情节的主题也不再是疑案的侦破,而是包公与权贵之间的冲突.包公铡刀的目标也不再是一般的罪犯,而是指向了权豪.再说得明白点,实际上观众们赋予包拯的,是一个他们心目中的好皇帝的形象,只是因为已经到了民国时代,社会舆论上已经不再能够直接接受好皇帝统治而已.

由于1949年后演出的传统戏剧剧目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很多涉及到迷信鬼怪、或者是被认为宣扬“封建道德”的包公戏剧目被封存不再上演,而主持正义、对抗权贵的包公戏则在进行修改后继续上演并流传,于是惯用铡刀来实现正义的包公得以逐渐成为整整几代人所熟悉的艺术形象,而这些包公戏里完全于史无据的情节,也被当作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象征.说起来,这本身恰恰又是一种值得大加分析的法文化现象.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故事与法》主讲人)

责任编辑:王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