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责任

点赞:24119 浏览:1156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运用,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认识不清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文章从分析定金的性质入手,进一步说明定金罚责的适用以及定金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与适用.

[关 键 词]定金;违约金;违约责任

一、定金的种类与违约定金责任的性质

(一)定金的种类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1]根据其作用,可以将定金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订立合同而给付的定金.订约定金是独立生效的,并且在主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就已经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订约定金的法律地位和定金罚则适用问题.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标志的定金.成约定金其法律意义为当事人在约定成约定金后,定金未交付合同就不能成立或者生效,定金的交付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关键.

3.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合同解除为适用条件的定金,即当事人可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条件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适用解约定金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合同中约定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实行强制履行;其次,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违约方承担了定金的损失,但在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不排除守约方要求已经承担定金处罚的违约方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2]

4.违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事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定金是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一类定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违约定金责任的性质

1.违约定金责任具有惩罚性.违约定金责任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其惩罚性,因为,像损害赔偿责任等以补偿为主要目的的违约责任形式都是以损害的发生为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有损害的发生才可能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但是违约定金责任却不同,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前提是要有违约行为,才可以适用,而不考虑损害是否实际发生.

2.违约定金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定金责任具有惩罚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违约定金责任除了具有惩罚性以外,还应具有补偿性,也即当有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通过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必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

有一点需要强调:定金中只有违约定金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看出违约定金可以作为违约责任来约定.“定金能够作为责任形式运用主要是针对违约定金而言的”.[3]而其他几种定金能否作为违约责任形式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就立约定金来讲,虽然也有定金罚则,在定金交付后,不订约的一方将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但这种制裁是针对不订立合同的制裁,而不是针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其次,就成约定金而言,定金的交付起到的只是主合同生效或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没有补偿因不履行合同所带来的损失的作用;再次,就解约定金来说,其实质为“保留解除权之代价而交付的定金”,[4]一方可以以损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仅需承担定金罚则就可以解除合同关系.通过以上具体的解释说明了只有违约定金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单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单方面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因给付订金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责,如果违约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后,可以再按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第三人追偿.

2.因收受定金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除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还应赔偿损失.因为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方应按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然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如果违约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接受定金的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后,可再就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没有过失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免责,定金条款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如果违约属于部分不履行合同时,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所说的“不履行债务”,其含义包括不履行债务也包括不完全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这样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丧失不履行部分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按不履行的定金比例双倍返还.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又不丧失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意义.[5]

第二,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由于定金罚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分配当事人的责任的,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可按照这一规定来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若双方当事人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都可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有定金约定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和定金不同.首先,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但是不需要预先支付.而定金需要预先支付,否则定金条款的约定无效;其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违约的赔偿金,如果违约没有造成损失,违约方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定金具有惩罚性,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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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

[2]花育萍.略论定金的责任与性质[J].科技与法制,2010,(9).

[3]王利明.违约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0.

[4]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12.

[5]王利明.合同法[M].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7:314.

[作者简介]段荣,女,新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